内容提要: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中法双方达成了800万两白银的赔偿协议,并明确规定其中100万两用于赔偿遭受损失的法国商人、受法国保护者以及传教士,剩余700万两纳入军费。本文从法国外交部档案馆所藏相关史料出发,考察法国对这100万两战争赔款进行分配的方案和进程。
关 键 词:第二次鸦片战争 赔款 法国 外交部档案
1860年10月25日,清政府全权大臣、恭亲王奕?与法国全权专使葛罗(Gros)签订了《中法北京条约》。该条约共计10款,其中有两款涉及赔款问题。第4款废除了《天津条约》中规定的向法国赔偿200万两白银的款项,将赔款数额增至800万两。第5款对这笔赔偿的构成及分配作出了说明。笔者对照此条款的中文和法文版本,发现两者略有不同,因谈判时中法双方约定以法文版为标准文本,故采用法文版的表述。内容如下:“拨付给法国的800万两白银是用来补偿法国的军需、赔偿广州商行大火中受损的法国商人、受法国保护者以及受到牵连的天主教教士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法国政府已确定各当事方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并会根据其应得的数额将这笔款项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缔约双方共同商定其中100万两将派与法国公民及其所保护者,以补偿其受到的伤害,或安慰其遭受的苦难,其余的700万两皆抵军费。”①法方对这笔赔款进行实际分配时,看似是依照条约中的规定,将700万两纳入军费,在100万两的框架内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补偿。但从最终的赔偿方案中可以看出,法国所遭受的损失与其向中国政府索要的金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截至目前,学界以中文史料为基础对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赔款的数额、偿付的方式、偿付的过程及赔款的性质等问题都有相关研究。②而本文主要以法国外交部所藏的相关档案③为基础,阐述法国对纳入军需之外的赔款进行分配的方案和进程,并进一步剖析出其背后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 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的筹建工作
1862年2月10日,法国外交部财务司向外交部长图费内尔(Thouvenel)呈递了一份报告。④报告中指出,截至1861年第二季度末,法国共收到中国赔款150万两白银。⑤根据《北京条约》第五款,赔款总额的八分之一应用于补偿在战争中受到损失的法国商人、受法国保护者及传教士,所以外交部目前可用于此项分配的金额大约为150万法郎,其中部分已经支出用于整修北京公使馆、购买广州商行用地,以及修建北京和广州的教堂。财务司认为已可对赔款进行分配了,并建议外交部成立以葛罗为主席的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对收到的赔偿申请进行核准。除主席外,该委员会还应包括以下四位委员:分别是费里埃(Ferrière)、敏体尼(Montigny)、诺埃尔(Noёl)和盖鲁(Guéroult)。报告中还提出关于剩余款项的使用,外交部认为应用于支援在华的宗教事业,以扩大天主教在华的影响。
同日,图费内尔便写信给葛罗,任命其为赔偿事务委员会主席:
葛罗男爵先生:
《北京条约》第五款规定,在中国政府需支付的800万两战争赔款中,有100万两是用于赔偿遭受损失的法国人及受法国保护者。
现在是时候建立赔偿分配方案了,以将这笔经费在相关人员即商人和传教士之间进行分配。
为了确定索赔人的身份、核准索赔金额,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处理这一复杂问题中,为了充分发挥外交部除驻华人员之外的其他人的作用,我决定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核实提交的赔偿申请并对债务进行清算。
我很荣幸地通知您,您被指定为委员会主席。
之后,我将告诉您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
男爵先生,向您致以我最崇高的敬意。
外交部长图费内尔
1862年3月,财务司又向图费内尔提交了两份报告。其中一份是关于上海领事馆的馆地问题。⑥报告中指出,目前有两种选择:或者向法国商人雷米(Rémi)购买一块新的土地用于建造上海领事馆,或者向他租用或购买另一街区的一所房屋用于此途(其实7年来领事馆一直借用在此)。财务司认为由于雷米提出的转让或出租的价格过高以及上海的局势不稳定等因素,外交部不可能立即作出决定,并建议将此问题交由即将成立的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决定。另一份报告是关于法国两艘遭到中国人抢劫的失事商船“亚历山大-拉里号”和“澳门号”的赔偿问题。⑦报告中指出这两起案件本可以向中国政府提出赔偿要求,但驻华公使布尔布隆(Bourboulon)认为根据《北京条约》的规定,中国政府支付给法国800万两白银,便可认为是完全清偿了债务,若要再提出个案的索赔,就必须承担中国政府修改对法国有利的条款的风险。外交部认同布尔布隆的看法,故将这两起案件的赔偿工作一起交由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负责。
二 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拟定的分配方案
1862年6月25日,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议在法国外交部大楼正式召开,诺埃尔和敏体尼分别因公务和疾病未能参加。会上,葛罗作了报告,他分五大类对每个申请赔偿的个案及法国驻华公使馆给出的赔偿建议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目的是让委员们了解具体情况,以便在以后的会议上互相讨论之后共同作出决定。第一类是战争期间遭受了物质损失的法国商人和受法国保护者;第二类为死亡传教士的家属;第三类是遭受伤害但依然健在的传教士或他们所属的教会;第四类是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广州、天津、汉口和上海领事馆;最后一类是遭受损失的“亚历山大-拉里号”和“澳门号”商船。葛罗提醒委员们注意,很多商人提交的索赔清单中不仅包括中国人烧毁、抢劫或侵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且包括不稳定局势所造成的预期收益的损失。他认为原则上只能赔偿商人们的物质损失,其他的诉求都应予以拒绝,并提到已写信给英国驻华总领事巴夏礼(Parkes),询问英国政府拟定的赔偿原则。⑧6月30日,葛罗收到了巴夏礼的回信,⑨信中阐明英国处理商人的索赔申请时,只接受有证可循的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所有关于预期或投机损失的申请均被拒绝。
7月4日,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⑩委员们首先就赔偿原则问题达成一致,即采用和英国相同的方式,对商人只进行实际物质损失的赔偿,不能以“慈悲”的名义对赔偿款进行发放。随后,委员们经过深入讨论法国商人和受法国保护者、死亡传教士的家属这前两类案件的所有个案,依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了批准、拒绝或延迟处理的决定。其中被批准的申请如下:
说明:1银元相当于6法郎。
1862年7月5日,赔偿事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对遭受伤害但依然健在的传教士或对他们所属的修会进行赔偿的问题。委员们认为应当将对传教士的个人赔偿与外交部所要求的对其修会的资助合并发放。经讨论最终作出如下决定:(1)拨付给遣使会198000银元,即1188000法郎,包括对该修会所遭受虐待的教士的赔偿以及对该修会的教堂、神学院、学校、诊所、医院和在天津、汉口、杭州等地的传教团的资助。(2)拨付给外方传教会93000银元,即558000法郎,包括对该修会所遭受虐待的教士的赔偿以及对该修会的教堂、神学院、学校、诊所、医院和在苏州、蒙古的传教团的资助。(3)以资助的名义拨付给耶稣会江南传教团35000银元,即210000法郎。(11)
1862年7月8日,赔偿事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并作出了三项决定:(1)建议外交部以250000法郎的价格购买领事馆现占用的商人雷米的房产作为领事馆馆地。(2)决定以援助的名义发放给“亚历山大-拉里号”和“澳门号”商船各100000法郎,但鉴于前者已经领取了中国政府赔付的23352法郎,所以外交部只需再支付其76648法郎即可。(3)拒绝了贩卖中国劳工的“阿尔贝号”商船船主勒梅特()的索赔申请。(12)
1862年7月10日,赔偿事务委员会召开了最后一次会议,处理之前会议中遗漏的一份申请。法国驻华公使馆曾提议在外方传教会士马赖(Auguste Chapdelaine)被杀的广西西林县修建一座小教堂,并为此申请40000法郎资助。委员会成员一致表示同意,认为在法国神父被地方官员杀害的地方,建立一座受中国政府保护的天主教教堂十分必要,并为此拨付了7000银元,即42000法郎。加之之前决定的拨付给该修会的93000银元,总共将支付给外方传教会100000银元,即600000法郎。(13)至此,赔偿事务委员会对所有索赔申请均已作出决定,葛罗于7月24日向图费内尔部长递交了一份报告,(14)对委员会所做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以较大的篇幅介绍了巴夏礼的信件内容,以佐证他们所制定的分配原则的合理性。
三 法国外交部最终确定的分配方案
1862年11月3日,外交部财务司向新任的外交部长吕义(Lhuys)提交了一份报告,(15)谈及的还是有关向雷米购买房屋作为上海领事馆所在地的问题。报告中指出,雷米不接受之前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提出的以250000法郎的价格向其购买房产的建议,而坚持他之前提出的325000法郎的报价。现因赔偿委员会已解散,故提交该事宜请部长亲自定夺。
外交部在收到赔偿委员会拟定的分配方案后,综合多方面情况又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并将最后确定的方案报告给了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Louis Napoléon Bonaparte)。在1862年12月31日的这份报告(16)中,吕义首先解释了法国驻华公使馆建议的赔偿金额与中国事务赔偿委员会拟定的方案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驻华公使馆除了商人们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还接受了他们提出的由于战争封锁、贸易中断、中国政府的不公正待遇等因素而遭受的损失,但赔偿委员会只接受了由于广州商行的大火和中国人的抢劫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拒不接受投机损失和商业预期损失的索赔申请。另一方面是由于很多索赔者在赔偿委员会解散之后才将证明文件提交给外交部,所以才造成了公使馆建议的赔偿金额高达700多万法郎,而委员会只认可了不足300万法郎的结果。接着,吕义汇报了外交部经慎重考虑驻华公使馆和赔偿委员会的建议,综合新递交的申请材料,又将赔偿金额作了适度的调整。赔偿金额共计3810206法郎,加之拨付给外交领事机构和广州商行用于建设的1069448法郎,所以总支出为4879654法郎。吕义还提到,根据《北京条约》,赔款是由中国海关分期支付的,外交部将随着赔款的逐步收取,分批支付给相关人员。最后,他在报告中附上了赔款的总明细表。
资料来源: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71—76.
四 分配方案所展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法国外交部档案馆所保存的有关法国对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所获赔款进行分配的档案,记录的并非是全部赔款的具体去向,而是在除军费外的100万两的框架内,法国政府是如何进行划分的。但从这部分赔款的分配方案由酝酿到最后成行的过程中,已经可以发现其背后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所谓的战争赔款其实是对清政府的敲诈勒索
《北京条约》中,法国提出了800万两白银的赔偿要求,并明确说明700万两用来补偿战争中军队所遭受的损失,100万两(即750万法郎)用来赔偿受到损失的法国商人、受法国保护者及传教士。而从法国政府对该笔资金的分配方案中可以看到,支出的赔偿金额总计3810206法郎,只是所获赔款数额的一半。其中有相当大的比重并不具赔偿的性质,而是法国政府对在华的遣使会、外方传教会和耶稣会等天主教修会的资助。
《北京条约》中所规定的赔款数额远远高于法国在战争中的损失,赔偿事务委员会在会议中也曾多次提到这一点。如1862年6月25日和7月4日的会议记录中都曾这样记载:“外交部可以支配的金额,即中国应赔偿法国的六千万法郎的八分之一,数额巨大,远超过相关人员应得的赔偿。为了符合谈判者本身的意图,也为了援助我们的传教团、改善法国驻华政治机构和领事馆的条件,以赔款或援助名义所发放的资金的剩余部分,将由外交部支配用来资助我们在中国的官方机构。”(17)在1862年7月24日葛罗给外交部长的报告中也曾提到:“我负责和平条约的谈判,也负责确定中国政府要赔付给法国政府的,由法国政府专门用于赔付法国公民及其保护者、传教士和被保护机构的金额。同时,我也了解我们非常希望在中国修建更多的宗教和政治机构,所以我根据所收到的命令的精神,要求中国政府支付的赔款总额远超过法国公民及其保护者所遭受的物质损失。”(18)由此可见,法国在《北京条约》中所要求的800万两白银的赔偿数额,其实是对清政府所进行的一场大规模的敲诈勒索。法国政府利用这笔赔款不但安抚了本国的商人和教士,更是从中赚取了大笔钱财,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中国人民的无情掠夺的基础之上的。
(二)法国对天主教尤为保护和支持
法国外交部经过一系列磋商,向相关人员及机构总共分配了4879654法郎。其中拨付给法国天主教会的数额相当惊人。遣使会获得了1208000法郎、外方传教会获得了600000法郎、耶稣会获得了300000法郎,光这三个修会所获得的经费就高达2108000法郎,几乎占了全部支出的一半。
法国政府对在华天主教修会如此慷慨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在19世纪的中国,法国对宗教的热情是其他西方国家所不能比拟的。1844年的《黄埔条约》便规定了允许法国人在五口建堂礼拜。1858年的《天津条约》又规定了凡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1860年的《北京条约》又迫使清政府同意天主教自由传播并赔还教产。法国甚至还获得了一项奇怪的特权,可以为各国籍的天主教教士发放护照,无论是比利时人、意大利人、爱尔兰人、奥地利人还是西班牙人,都要持有法国护照,并依赖于法国外交官和领事。而当这些传教士跟中国人发生冲突时,也要向法国公使或领事提出抗议,由法国人负责处理与总理衙门或其他相关机构的所有问题。(19)
法国政府如此厚待在华天主教势力,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这是源于法国国内的政治需求,也就是拿破仑三世统治的需要。路易·波拿巴与国内保守的天主教派在1848年的总统选举中结成政治联盟。为了满足天主教派首领的要求,也为了赢得宗教界的选票,他发表声明,主张宗教、家庭和财产是社会的基础,宣誓保证支持信仰自由、教育自由和恢复教皇在罗马的权威。在选举取得胜利后,他又采取了一系列支持传教事业的举措,如任命天主教党人为公共教育部长;1849年出兵罗马,恢复教皇对罗马的统治权力等。(20)所以,法国极力支持在华传教势力是这一系列举措的延续,是由法国国内当时的政治气氛所决定的。另一方面,这是和法国的对华政策紧密相关的,即法国希望通过扶持在华天主教势力以扩大其影响力。博埃尔(Paul Boell)对此作了透彻的分析,他认为法国既然在商业领域无法与英国相抗衡,便寄希望于传教士保护方面的影响力,以期抗衡英国靠商贸获得的政治影响力,同时也是为了压制中国。换句话说,法国外交界将传教士们看作宝贵的影响力中继站,他们是分布在外省的唯一同胞。(21)
法国政府大力资助在华天主教修会的同时,也对他们赋予了很高的期望,这在这些外交部档案中也有所体现。如1862年6月25日,葛罗在赔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曾抱怨传教士们的工作:“这些经费将会以援助的名义分发给在中国传播天主教教义的传教团,但明文的条件就是,在每一个宗教机构,教堂、学校、修道院或医院,神父们都要向他们觉得最聪慧的中国年轻人教授法语。到目前为止,如果我没弄错的话,耶稣会和遣使会并没有传播我们的语言。我在上海的学校时曾不经意间问起这个问题:‘你们为什么不向大多数学生教授法语呢?’但得到的回复闪烁其词,模棱两可。”(22)在1862年7月5日的会议上,葛罗又重申该问题,并建议外交部有所行动。“主席先生还提到,他在现场发现,法国传教士并不教授中国孩子法语,只教授讲授教理者拉丁语,他想建议外交部在通知各修会领取资助时,强烈要求各修会将法语教学引入他们的学校,该举措的政治影响力不言自明。”(23)可见,法国政府希望传教士们在扩大法国影响力方面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该笔赔款为法国进一步侵略中国提供了帮助
在《北京条约》的赔款当中,法国外交部总共资助给驻华机构1069488法郎。其中拨付给北京公使馆276284法郎(另外拨付修缮公使馆人员的返程费用10628法郎)、上海领事馆325000法郎、广州领事馆50000法郎以及广州商行407 536法郎。
对于外国公使驻京这个问题,清廷原来一直非常排斥,主要是“恐惧外国使节驻在清王朝的政治中心进行要挟和勒索”,(24)直到第二次鸦片战争才不得不吞下这颗苦果,被迫接受英法的城下之盟。《中法天津条约》第二款规定:“凡有大法国特派钦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诏敕前来中国者,或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按照泰西各国无异。”(25)1861年3月25日,法国公使布尔布隆到达北京,清政府为之提供了官邸,而《北京条约》的赔款又为之提供了修缮的费用。除了公使馆,多地的领事馆也在这笔赔款当中分得了一杯羹。在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的过程中,法国公使及各地领事作为法国政府在华的代表,正是法国侵华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法国政府利用清政府的赔款来进一步资助壮大其在华外交机构,对法国而言是放长线的无本买卖,对清政府来说则是恐吓威逼之下的自掘坟墓。这些通过吸食中国人民血汗膨胀起来的外交机构,反过来却变本加厉地侵害中国人的权益,为法国后来在政治和军事上进一步侵略中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此外,法国政府还为在华洋行拨付了经费。为法国资产阶级寻找海外市场和原料产地,这是法国发动侵华战争的一个重要目的。因为19世纪60年代的法国基本已经完成了工业革命,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帝国迫切需要寻找海外市场,和远东建立贸易上的联系。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洋行是一种必要方式和工具。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华洋行在不平等条约的袒护下,在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扩张和掠夺。可以说,法国政府对在华洋行的资助进一步便利和加速了他们对中国的经济侵略。
总之,法国外交部档案馆所保存的有关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所获赔款分配的档案,见证了法国侵华的历史。法国通过武力威胁和外交敲诈,向清政府勒索了远远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巨额赔款,并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运作经费拨付给其驻华传教团、外交机构和洋行。这些史实从客观上反映出了法国在政治、文化、宗教以及经济等领域全面侵入中国的路线和以华侵华、以战养战的思路,充分暴露了法国侵略者入侵中国的真实意图和目的。
①Jean Baptiste Louis Gros,Négociation entre la France et la Chine en 1860,Paris:Dumaine,1864,pp.171—172.
②中国学界研究第二次鸦片战争赔款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康大寿、陈国勇:《近代中国的对外赔款》,四川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王年咏:《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总值》,《历史研究》1994年第5期;陈国勇:《试论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对外赔款的几个问题》,《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任智勇:《中英、中法〈北京条约〉赔款的偿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7年卷)等。
③该部分档案主要为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法国外交部档案,回忆录与文件,中国,卷11)。
④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29—31.
⑤1两白银相当于7.5法郎。
⑥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32—35.
⑦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36—38.
⑧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6—28.
⑨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44—46.
⑩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38—43.
(11)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47—49.
(12)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50—54.
(13)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55—57.
(14)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57—62.
(15)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62—67.
(16)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p.68—76.
(17)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11,pp.40—41.
(18)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60.
(19)Bernard Brizay,La France en Chine du ⅩⅤⅡe siècle à nos jours,Paris:Perrin,2013,p.255.
(20)葛夫平:《法国与第二次鸦片战争》,《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1期。
(21)Bernard Brizay,La France en Chine du ⅩⅤⅡe siècle à nos jours,p.256.
(22)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22.
(23)Archives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Mémoires et documents,Chine,volume 11,p.49.
(24)茅家琦:《试析咸丰帝拒绝“借师助剿”的原因》,《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
(2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