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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商人:晚清立宪最强大动力

  

  近几年来,宪政问题似乎不约而同地成为国内与海外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要焦点。在国外,这方面研究侧重的是新近民主化国家的宪政问题,在中国大陆则似乎更侧重宪政史研究。这一点或许与大陆出版界的晚清热有关。侯宜杰所著的《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则正处在晚清热与宪政热的交叉点上,而且其学术上的份量更是值得重视。(下文简称《风潮》,凡引自该书只注明页码)

  通常,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学术研究都把重点放在民国时期,对清末立宪运动则常常是一笔带过;或是对学界的知识分子(如康梁)在宪政运动中的作用和作为大加铺呈;而对中国商人的宪政情怀和追求则轻描淡写。如果研究清末的宪政运动是作者著书之鹄的的话,那么,书中对清末商人与这场宪政运动的关系所作的探讨则是我阅读该书的一个意外收获。作者无意中在这一主题上所花费的大量笔墨和篇幅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商人的宪政情怀是研究中国立宪运动所不可逾越、不可或缺的课题。

  

  一

  

  清末的立宪运动主要是由立宪派来推动的。立宪派主要由四种人士构成:官(员)、学(者)、商(人),再加上普通民众。要论立宪的最强大的动力当然来自商界。官员中的立宪派由于所处权位的关系能对立宪要求表示或暗或明的同情,就已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了。学界则由于戊戌维新失败的缘故较难以发挥号召力,其领袖人物康梁等人由于亡命海外,对国内开展立宪运动则心有余而力不足。唯有商界在官员和学界的匡助之下,为立宪奔走呐喊,不遗余力。如书中所指出的:当时,工商业最发达的当属江浙,江浙的立宪派声势也最为浩大。而且,作者认为,当时的立宪运动是商人阶级的有组织的作为,并且认为,这个阶级是以(准)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当时的商人阶级以各级商会为纽带,形成了一个由大中城市直到乡镇的巨大网络,将力量集合起来。不仅如此,商会总理、协理和会董均由选举产生,议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有一定的民主性。通过商会,资本家们受到了民主训练,增强了组织观念。(页 109)作者不自禁地指出:立宪派的阶级基础绝不仅仅是上层,而是整个民族资产阶级。不应把目光完全局限于张謇等几个人物身上(页115)。江苏的预备立宪公会、湖南的宪政公会、广东的粤商自治会、湖北的宪政筹备会等,这些立宪派团体的成立,标志著以商人为重要主体的立宪派由分散的个人活动进入有组织的活动,由个人的宪政情怀,凝聚成商民群体的宪政情怀。

  以预备立宪公会为例,其中商民所占的份量,据《预备立宪公会会员题名录》公布的358人的材料,其中有77人当过知县以上的官吏,约占21.5%;在各种工商企业、团体中任职的,约占22%。由于当时风气重官轻商,有官、商双重身份者往往只登记官职而不登记商人身份。就这两个数字来看,工商资本家在会员中已占明显的优势,何况会员题名录所列出的385名会员,只占它上报会员人数1513人的23.66%,即不到会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那未公布姓名、身份的四分之三强的人中,可能还有不少知名度较低、资本不大的工商业者。(韦庆远等,191)《风潮》也格外关注在整个立宪派中的份量。作者根据对1910年直隶第二次国会请愿者身份统计出,参加人数最多的是知识分子,占总人数的33%,商民占26%,两项加起来,就占总人数的59%。(286)立宪运动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立宪派的阶级基础也是全体民族资产阶级。(287)而商人整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商人们的宪政追求在为自己获得了基本权利的同时,也为每一位普通公民获得了同等的基本权利。没有近代商人群体的出现,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立宪运动。

  近代的立宪运动本质上是商人阶级的民主运动。近代史上,宪政的确立与商人阶级的崛起与确立是密不可分的。从这一点看,商人阶级无疑是立宪运动的主体与中坚。立宪派中的知识分子、官员,乃至形成中的中产阶级(如职员、教士等)都属于广义上的商人群体。所以,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同样,立宪派的宪政追求也就是中国商人的宪政追求。

  

  二

  

  一百年前(1895年)爆发的日俄战争可以说是国内出现宪政呼声的外在催化剂。商人们在日俄战争之后,亟力鼓吹 宪政救国。他们认为,俄国失败在于专制,日本获胜则因为实行立宪,因此非俄之败于日也,乃专制国败于立宪国也,又说,日俄之战,乃是专制国与自由国优劣之试验场。(黄逸峰等,页167)

  这番议论虽然反映他们对宪政在认识上的肤浅,但也的确是有感而发。因为清末的专政政体是钳制工商业的最大障碍。民族资本和市场经济倍受当时政府的抵制与摧残。梁启超曾在《国风报》上谈到清末民间的市场化尝试所面对的政治环境时指出,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社会现象,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于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苍江:敬告中国之谈实业者,1910年,卷27)

  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也引张謇之言为证,清朝当局但有征商之政,而少护商立法,商之视官,政猛于虎。(胡绳,352)当时,这种绝对君主专制,根本不受法律的节制。只有法制,没有法治。君主超然于权限之外,官员游行于利禄之中。正如《风潮》所指出的,在受到维新运动的冲击之后,对自由企业制度和私有财产,清政府虽采取了鼓励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许多阻碍、束缚,官府的刁难使一些投资者裹足不前,苛重的捐税窒息著企业的生机,关卡层层勒索的厘金制度更让商人畏如猛虎。张謇曾对人说过:过捐卡而不思叛其上者非人情,见人之酷于捐卡,而非人之欲叛其上者非人理。(页 108)权限不属,舍商务一端而外,略无置喙之地的局面,使商民感到了参政与限政的重要性,而参政与限政的根本途径舍立宪以实行宪政而无它。他们逐渐认识到了自己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更有监督政府的义务,在立宪运动中总是挺身而出,不吝资财。

  以国会请愿为例。当请愿代表一发出号召,由各地商会出面,纷电请愿代表,表示决心继续请求,誓作后盾。江苏的商界召开了大会,选派代表,直接上书请愿。吉林商务总会和各地分会亦公请代奏即开国会。上海的李厚、陈震福、陈寿颐、金贤还以华商联合会的名义,拟就请愿书,准备联合海内外华商请愿。广东、江西、山东、湖北等地商会都积极参加了请愿活动。(页287)法治的阙如是商民们的切肤之痛,正如作者所指的,[在当时,]只有当法律有利于其独裁统治或需要利用法律镇压人民时,他们才唱一唱时髦的法治高调,给人民扣上一顶犯法的帽子;一旦法律妨碍了其独裁统治或有利于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时,他们便肆无忌惮地把法律践踏在脚下,靠强权来维护其私利了。(页396)而改变这一局面的最佳途径就是按照宪政的程序建立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立法和权力机关--国会。

  商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民富与国强皆赖于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商兴则民富,民富则国强,富强之基础,我商人宜肩其责。(页109)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需用宪法和法律节制政府的权力,迫使之对工商业的发展采取友善的态度,他们要求政府彻底改变以商为贱的偏见和抑商政策,奖励保护工商业的发展。宪法不立,民权难伸,商权亦无由振。张謇更是把立宪与商业的发达挂起钩来:非朝廷力持宪法,笃守大信,巩固臣民权利,不能使实业振兴。(页113)为了求得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业的顺利发展,另一位商界名流郑观应要求国家订立实行保商之法和革除困商之政,并提出了办企业应全以商贾之道行之,绝不拘以官场体统,他更是立宪运动和开议院的积极倡导者。(黄,页44)

  他们要走的第一步当然是预备立宪。为此,他们成立了以商人为主体的各种宪政研究会,从事宪政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并积极介入地方事务,参与地方的公务管理。上海地处中外交通的重要中心,文化发达,商工辐集,这里麇集著一大批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页117)他们的宪政情怀当然最为强烈,如由郑孝胥、张謇、汤寿潜组建了预备立宪公会,(页119)会员以江苏、浙江、福建籍人士为多,并以实业、文化教育界的知名人士为核心。李书平、周晋镳等都是经济实力雄厚的资本家,并在上海商务总会、总工程局和苏州商务总会担任重要职务。(页120)以预备立宪,先与同胞谋自治,将以研究内政外交之得失,发为议论为宗旨的粤商自治会的主要人物都是商业资本家和善党善董,经济实力雄厚。(页142、页143)

  张謇、汤寿潜等商绅为推动立宪在1904年间为两江总督魏光焘拟请立宪奏稿,并写信给湖广总督张之洞和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袁世凯,希望他们也能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和影响,劝说清政府实行立宪。在这同时,张謇还特地把刻印好的《日本宪法》、《日本宪法义解》、《日本议会史》等书分送内阁重臣和其他达官贵人,争取他们对立宪运动的赞助和支持,并冀求能触动内廷,取得那拉氏的感悟。(黄,页167、页168)

  由于立宪派的共同努力,清政府被迫宣布预备立宪,这无疑给商人阶级乃至整个立宪派的情怀提供了一帖兴奋剂。1906年9月1日,朝廷发布了仿行立宪的上谕。以绅商学子为主题的立宪派对此的反应是奔走相庆,破涕为笑。其中最热烈的要数江苏,其中又以上海居首。9月9日,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和总商会、华商体操会、南市商业体操会、洋货商业会馆、商学补习会、锡金商会、商学公会及中央学校等开了庆贺会。凡通都大邑,僻壤遐陬,商界学界,无不开会庆贺。(页73、页74、页75、页76)

  在此后设立的各省咨议局中,不仅商人们握有极大的发言权,而他们还以咨议局为权力基础和制度工具,来进一步凝聚、推动宪政的社会力量,并且不遗余力地限制政府的专横权力。作者指出,各省局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注重立法,纠举不法官吏,澄清吏治,办理各项新政宪政,剔处弊政,减轻人民痛苦和负担。(页 244-246)各省咨议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反对总督巡抚侵权违法。其中最普遍的和最重要的是预算与税收权的争夺。这两项权力与商人的关系最为密切。争执最普遍的要数预算问题,各咨议局都为此事与督抚闹得不可开交。议员认为预算关系本省兴革,最为重要,一开始便催督抚交议。可是,有些督抚不交,有些虽交,但仅有支出而无收入。各局相互约定,坚持咨议局联合会通过的决议,一面诘问督抚,一面电资政院质问支部,务求圆满解决,否则停止开会。(页348)

  在著名的国会请愿运动中,商人们更是扮演著主要角色作用。商人注意到,他们之所以受到外国种种苛待,受政府种种压制,皆因无有国会之故。近日最有便利于商民之事,莫国会若矣。(页189)各省商会的请愿书从世界各国国会给商人带来的种种利益,对比中国无国会,而致不能有完备的法律,不能制定正确的商业政策,税收不合理,进出口税利洋商不利华商,说明商人的命脉完全系于国会。(页289)他们再次演示没有代表不纳税的自发性要求,他们说, 国会不开,则财政不能监督;财政不能监督,则吾民朝以还,政府夕以借,吾民一面还,政府一面借,又谁得而知之?谁得而阻之?徒然使吾民于租税捐派之外,多一代官还债之义务,吾民虽愚,又谁愿以有限之脂膏,填无底之债窟乎!(页301)这使人想起现代国会的起源与没有代表不纳税的要求之间的干系。这些商人们正确认识征税的合法性来自纳税人及其代表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这同时也证明,以宪政为基石的现代代议制度与市场经济和商人阶级的兴起有密切的联系。

  众所周知,宪政的本质就是用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专横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商人为核心力量的立宪派在资政院中的努力更是反映其对宪政情怀的执著和理性。凭著这种执著而理性的宪政情怀,他们几乎把御用的资政院改造成立代表民意的国会。《风潮》的作者也注意到,资政院决不是政府的捧场机构,不是唯政府之命是听的简单表决机器,而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机构,或者说,是一个处于过渡形态的初级的混合型议会。至于其结构成分、会议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法、内部组织及纪律处分等,均与立宪国家的议会相同,更说明它不是封建专制机构,而是民主政治机构。(页354-355)

  立宪派主张议会政治,国会具有最高立法权,监督弹劾政府权,并决定政府成员的进退。如果召开国会,不但政府权要们的政治命运从此系于国会,很快要被淘汰,而且再像过去那样专制独裁,

  一心为个人及子孙营谋私利、荣华富贵,胡作非为,也根本不可能了。因此,他们视民主为洪水猛兽,怕得要死,恨得要命,说什么 将来开国会后,事事干涉,政令必至下移,民权实属可怕。基于这种自私、恐惧心理,他们千方百计加以阻挠,此其坚决反对速开国会的基本原因。(页 331)

  立宪派不愿放弃占领资政院这个重要阵地与要求速开国会并不矛盾,相反,倒是显示了他们非常注重实际,能把最高理想与现实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它,为人民造福,进一步伸长民权,遏制君权,逐步实现政治民主化。(页355)在作者看来,资政院的《议事细则》规定的议事过程与立宪国家的制度类似,开会、讨论、表决充满了民主精神,一扫衙门的专制腐习。《分股办事细则》规定将全部议员分为六股,每股互推股长、互推理事;股员分专任、特任两种,由股员互选正副股长;专任股员分为数科,各科互选审查长;股员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法等,也同立宪国家一致。这两项细则同样表现了资政院的民主性质。(页357)

  该书还详细描述了首届资政院通过的三项极具宪政意义的重要议案:1.速开国会案;2.弹劾军机大臣案;3.赦免国事犯案。(357-378)速开国会案表达了商人阶级要求在中国实行代议政治的愿望。弹劾军机大臣案反映了立宪派议员试图循著政治程序来节制专横的、不负责任的行政权力。赦免国事犯案则体现了他们朴素的权利意识。既然国事关系到每一个公民,而参政议政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故一切为国事犯罪者,宥勿问。(373)

  再如1911年预算案,这是我国破天荒第一次实行,政府原不打算交出,议员据理力争,终于迫使政府屈服,经过多次详细审核,将原预算额37635万两核减掉7790万两,使岁入总额略有盈余。议员的实际行动表明了资政院的独立品格。(377)

  立宪派捍卫…立宪制度,维护并扩大国民的政治权利,…要同肆无忌惮地破坏宪政、专横野蛮的内阁进行拼死斗争。他们指控政府借款不经资政院议决,违反资政院章程;关于各省权利事件不经咨议局议决,违反咨议局章程;收回商办铁路不准股东置喙,破坏公司律;不准拍发电报,侵犯人民通信自由权利,非法捕人,摧残司法权、立法权。…立宪派要实现扩张民权,协定宪法,成立政党,监督政府,建立真正立宪制度的目标。(457)从上面近乎冗长的引证中不难看出,中国商人所抱有的宪政情怀极其强烈,甚至于近乎痴迷的程度。他们对宪政的满腔热情、执著追求和积极参与,在清末宪政运动的每道环节、每个步骤中都充分体现出来。

  

  三

  

  二十世纪对于中国来说,是个革命的世纪。多少年来,与革命站在一边就等于宣告与正义站在一边;不用说站在革命的对立面,就是稍稍与革命保持点距离,那就等于宣告自己自绝于正义。商人立宪派的宪政情怀一个世纪以来之所以得不到承认,无非他们有以通过立宪式的改革来抵制革命的嫌疑。为此,该书在后面的部分辟有大量篇幅为商人立宪派辩护,洗刷了长期以来商人立宪派所蒙受的不当罪名。(500-524,565-586)我在这里想补充的是,立宪与革命完全是两回事情,谈不上以一者取代另一者,尤其是革命代替不了立宪宪政。因为,革命不能自动达到立宪的目的。不通过流血的革命而通过和平的改良就能达到立宪的目的,当然是一件好事。改良也罢,革命也罢,两者都不与立宪构成或此或彼的选择关系。两次革命后,中国宪法的频繁废立,充分说明革命的成功并不能自动解决宪政问题。革命的目的在于更换政权,宪政的目的在于限制政权。革命早已告成,宪政却仍在未来。后革命与前宪政的格局更加说明一百年前宪政诉求仍未过时。立宪不同于革命还在于立宪与革命非同一层次上的政治变迁手段,两者之间不构成类比关系。革命越彻底,并不自动导致宪政越完善,所以两者之间不可相互替代。而且,革命甚至会进一步摧毁对政府权力所剩无几的限制,造就一个完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全新权力。而关于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立宪派是非常明确的,认为制定时必先辩明立宪国与专制国区别之性质;限制君权,扩张民权,宪法之为物,即君权削减,民权增殖之表示。(页398)而且,商人们对革命后果的担心并非完全杞人忧天,因为,排满革命使中国人之生命财产已大半埋没于腥风血雨之中。 (页174)

  商人立宪派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辛亥革命后的新政权虽然立了宪,但并未实现政府权力的宪政限制。在国民政府中担任要职的张謇一方面出面为政府筹款,另一方面又大叫勿扰商,阻止临时政府肆意筹款。开始,张謇为了帮助解决外省军队离开江苏的经费问题,曾嘱各商会筹垫20万元应急。临时政府成立,急需军事、行政费用,准备让商会再筹垫50万元。这时,张謇出面劝勿扰商,自任为筹。他自告奋勇为政府筹款,非但无阻止政府筹款之意,相反还减轻了政府筹款的麻烦。(页516)

  此外,张謇还本著宪政原则公开反对当时如日中天的革命家孙中山、黄兴私自借贷外债,其理由是此事未交参议院议决,显悖《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即为违反宪法。(页519)这两件事情说明,即使在辛亥革命成功之后,也同样存在著是否要限政的宪政问题。面对不讲究程序的新政权,商人立宪派代言人张謇却表现出了高度自觉的宪政意识和可贵的政治勇气。

  

  四

  

  从世界范围内的历史进程来看,立宪运动的出现通常伴随著公共事务领域与私人事务领域的正式分离。这种分离的社会经济动力来自市场经济与商人群体的浮现,宪法则是这种分离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中国的情形当然也不例外。立宪先驱之一康有为最早注意到宪法与公私的关系,他在《上清帝第五书》中明白无误地指出:在中国,立宪的任务是,采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页8-9)他要求通过宪法来在公共事务领域与私人事务领域之间划出一条楚河汉界。宪政的确立有助于在公共事务领域限制不当的公共权力,在私人事务领域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经济自由、财产权等)。纵观中国立宪史,市场经济瓦解了,商人阶级消亡了,宪政的最强大的社会动力也就消逝了。

  晚清商人对宪政的执著追求可能还与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现象有关。这就是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行为与宪政制度下的政治行为之间的高度亲和性与同质性。商业行为的本质是自愿的交易,每一笔买卖的敲定都须经过买卖双方的自愿同意,出现纷争则要靠商量来解决,也叫讨价还价。宪政作为一种政体,其不同于其他政体的最重要的特征在于这种体制之下的一切政府行为都须遵循同样的同意原则。法律和政策的制订也都须循著一定的程序取得同意才能生效。显然,这种基于同意原则基础之上的政体比其他任何政体都更为接近商业行为的准则,比其他任何政体都更为文明,也就更有利于商业的发展。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商人们选择宪政来配套市场经济同样是出自对效用的理性计算。作为商人总是倾向于选择交易费用相对较少的政治体制,希望减少由于政治体制的缘故造成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而宪政无疑比其他任何政体都更能满足他们的这一合理要求。事实上,宪政并不仅仅使商人受益,而且会惠及每一位普通公民。因为现代商业社会不同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社会,每个人都要靠交换来消费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因此,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商人。这就导致商人的政治要求与普通公民的政治要求的根本一致性。所以商人的宪政情怀假定在动机上是自私的,但其后果却是使所有的人都受益。这样就不难理解《风潮》的作者对清末商人的宪政情怀所给予的高度同情。

  商人群体与宪政的关系是个大题目。《风潮》一书也无意中表明商人群体是中国走向政治民主化的关键力量之一,有著不可取代、不可小觑的政治功能。可以说,把握住这一关系是理解近现代中国政治的法门之一。

  

  (摘自《共和·民主·宪政》,刘军宁,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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