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罗平汉:正确评价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历史

  

  如何评价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29年历史,特别是如何看待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性质,怎样评价1956年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至1976年这20年历史的主题或主线是什么,学术界观点并不一致,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性质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七年是中国社会的重要转型期,是社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几年。虽然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是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启动的,但在此之前,农村已经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作为后来改造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主要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也开始出现,这一时期在某些方面确实已启动了社会主义改造。那么,某些方面的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造,是否表明整个中国社会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是说,这时的社会性质是否已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转变阶段?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楚新民主主义社会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

  通过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中国原本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这样的国家不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如何解决这个难题,中国共产党人经过20年的探索,终于找到了新民主主义之路,即以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中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桥梁。毛泽东在1940年初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曾对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经济作过具体的论述,提出中国革命胜利之后,要建立的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里,国体是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他又将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发展为人民民主专政,并对人民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解释。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两个重要的主张:一是将“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二是“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8页)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前后,毛泽东又综合刘少奇、张闻天等人的意见,提出新民主主义经济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构成,并对这五种经济成分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及对其应采取的政策作了具体的分析。

  新民主主义社会无疑是多种所有制的,其中最突出的是允许私人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当然也要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基于当时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社会主义是不能允许多种所有制的,要实现社会主义,就必须完成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化即改造。同时,不论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还是后来的人民民主专政,都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而是组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的民主联合政府,以体现这种联合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所以,多种所有制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联合政府,可以说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两个基本的特征,而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这两个特征是十分明显的。

  关于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在总纲中,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新中国成立之初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联合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共7人,其中非中共人士3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其中非中共人士27人。在随后组建的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的负责人中,政务院副总理共4人,其中非中共人士两人;各部、委、署主官中,非中共人士超过三分之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亦由非中共人士担任。中央人民政府的这种格局,一直维持到1954年一届人大的召开。

  对于新中国的经济制度,《共同纲领》作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过渡时期总路线正式提出前的1952年为例,各种所有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占19.1%,合作社经济占1.5%,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占0.7%,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6.9%,个体经济占71.8%。当时,个体经济在各种经济成分中独占鳌头,主要是因为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农村经济体制仍基本上保持了土地个体农民所有制,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由此在广大的新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老解放区此前已完成了土改)。土地改革之后的土地个体农民所有制,不单体现在生产方式上仍维持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对于土地具有所有权,以及附随所有权而产生的土地处置权。《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亦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就是说,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农民依法具有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处置权,土地的买卖是合法的。虽然1951年之后,部分地方开始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数量很少,并没有从整体上改变农村土地私有的性质。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新中国成立的头三年,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是很明显的。

  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国家,既是基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需要这样一个特殊的阶段,才能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也曾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各个革命阶级和阶层,共同反对国民党反动派时作出的庄严承诺。今天看来,我们党认真履行了当年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承诺,是言而有信的。

  

  二、关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评价

  

  按照原来的设想,只有经过一个较长(一二十年)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之后,才有条件向社会主义过渡。但是,到1952年9月,毛泽东就开始考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1953年6月,他明确提出在10年到15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设想,初步形成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年9月,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四周年的口号中,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公布了这条总路线。随后,全国各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贯彻总路线的活动。与此同时,启动了大规模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时间,正式公布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使用的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的表述,而这里的“相当长”,内部确定的时间大约是三个五年计划,即15年左右的时间。后来,预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间大大缩短。1956年9月,党的八大宣布:“我们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要变革资产阶级所有制,变革产生资本主义的根源的小私有制。现在这种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这就表明,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这就意味着,到此时,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

  讨论上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时,必须将这一事件放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考察。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转变的时间,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党的领导人就明确表示大约是15年左右。当时的考虑是,需要这样长的时间,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力量才有可能超过私人资本主义,才有可能解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谁战胜谁的问题。

  在党的领导人看来,中国之所以需要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同时存在的社会,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这个社会的主要矛盾。同时,新民主主义社会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社会,它有两种发展前途,一种是社会主义因素超过资本主义因素从而转入社会主义社会,另一种是资本主义因素超过社会主义因素而退到资本主义社会。后一种前途显然是必须避免的。因此,社会主义因素成长的程度,决定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存续时间的长短,而新民主主义社会存续时间的长短,又决定了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早晚。实现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奋斗的目标,自然希望其早日实现,这也就决定了党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态度:新民主主义社会存续的时间不是越长越好,而是越短越好。新中国成立头几年,由于全党与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到1952年,国营经济的比重首次超过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党的领导人开始考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提前结束也就成为必然。

  当下人们在讨论新民主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关系时,总会谈及新民主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共同点与不同点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对社会主义的理解问题。今天人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对何谓社会主义或何为社会主义的理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今天看来,社会主义社会是可以多种所有制、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这是人们对社会主义认识深化的结果,也是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的结果。而这样的认识,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际,是不曾有的。在当时的人们看来,社会主义在所有制上必须是公有制的,而且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社会主义也只能搞按劳分配,而不能有其他的分配形式,否则会出现不劳而获的剥削,剥削现象的存在将背离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只能搞计划经济,自由竞争会导致社会生产的无序与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当时人们基于对社会主义的这种认识和理解,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其目的就在于使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的多种所有制中的非公有制改造为公有制,消灭剥削,实现按劳分配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上看,人们的认识总会受时代条件的限制,在总结历史经验时,只能将有关人与事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考察,才能对历史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客观的评价。

  

  三、关于1956年至1976年的主题或主线

  

  这个时期,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不顺利。党史著述是以“良好的开端”来表述进入社会主义之初的状况,因为1956年1月开了知识分子问题会议,提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4月,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提出要“以苏为戒”,走中国自己的工业化道路;9月,党的八大召开,提出了一系列事后证明是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方针政策;次年2月,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提出要正确区分与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等等。如此看来,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最初阶段,确实可以说是开局良好。

  可在这之后,历史发展就比较曲折了。1956年至1976年这2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出现了严重的失误,这是世人普遍认同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这20年的时间,除了“革命”之外,没有进行任何的建设工作。“文革”以前,除了“三年暂时困难”时期工农业生产曾一度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外,其余年间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都在发展;“文化大革命”给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损害,

  但中国的经济在有些年份还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从1949年至1978年,全国粮食产量增长1.7倍,棉花产量增长3.9倍;从1952年算起,到1978年,我国工业发展尽管有过几次起落,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仍然达到11.2%;从无到有地初步建立了一系列新兴科学技术部门,原子弹、氢弹、导弹的试验成功,人造地球卫星的发射和回收;实行了城镇职工的公费医疗和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消灭了或者基本上消灭了烈性传染病,人口死亡率大大下降。这些都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本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从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与其说这种探索中断了,不如说是探索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自1956年以来,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始终都希望探索到一条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新路,但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不论是以“大跃进”的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的探索,还是以“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巩固社会主义的探索,都由于反复的折腾使国家和人民元气大伤。

  虽然1956年至1976年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许多曲折,出现了严重的失误,但这20年历史的主题或主线,仍是围绕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展开的,是在努力寻找一条属于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一条既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又能较快地发展生产力、增加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产水平的正确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毕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实践的经验很少。如果从建立社会主义的那天起,就能找到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能一帆风顺,这样的要求或者期盼其实是不现实的,这样的苛求更是不应该的。所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如何进行,只能是在摸索中前进,因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就难免走弯路,出现失误。尽管如此,由于在这种探索的过程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教训,使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通过改革开放,很快开辟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邓小平指出:“从许多方面来说,现在我们还是把毛泽东同志已经提出、但是没有做的事情做起来,把他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把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是做这件事。当然,我们也有发展,而且还要继续发展。”(《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0页)从这个角度上看,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对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走了一段较长的弯路,但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作了重要的铺垫。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罗平  罗平词条  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词条  革命  革命词条  正确  正确词条  评价  评价词条  
共和国史

 魏兴荣:公民选举权六十年

   选举权,最通俗的阐释是选择和推举领导者及被选择、推举为领导者的权利。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即使选举的对象是人大代表,代表受委托的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去推选领导者。...(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