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的任务和目的,就在于不断排除谬误,获得真理;并在真理的指导下改造世界,使世界满足人的需要,实现客观事物对人的价值。而为了实现这一认识的任务和目的,就必须充分合理地发挥认识的主体性。认识论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的嬗变,并不是否定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这两个人类活动的基本原则,并不是说这两个基本原则在人类活动中不起作用了,而是说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发展,主体性原则将日益成为人类活动的最基本原则。认识论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的嬗变是必然的。
一、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
人类进步的历史活动以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为主题。在人们的行动和观念中,蕴涵着人类活动所特有的作为其实质内容和最高目的的普遍原则,即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这是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
所谓真理性原则,就是人类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世界(包括人自身),追求和服从真理。所谓价值性原则,就是人类必须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和改造世界,使世界适合人的生存和发展。真理性和价值性两大原则的根基,在于马克思所说的两个尺度的存在和作用。
马克思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也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诚然,动物也生产。它也为自己营造巢穴或住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但是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97页)。这里所说的尺度是“规定性”、“规律”的意思。“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指的是任何对象、客体的规定性和规律;“内在尺度”则是指人、主体的规定性和规律。动物只有一个尺度,即该物种的本能和本性。而人却有两个尺度:一个是客体尺度,即对象的本性和规律;一个是主体尺度,即人自己的本性和规律。人高于其他动物,能够意识到这两个尺度,并在行动中自觉地把二者结合起来。
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就是这两个尺度在人的活动中的表现。人是实践的主体,一方面必须承认客体,了解客体,掌握和服从客体的本性和规律;另一方面,主体又要改变客体,重建客体,使客体为主体的需要和目的服务。不断的实践使客体和主体彼此接近,相互适应,客体主体化,主体客体化。这两方面的内容和规律在人的观念中越来越明确,并贯彻到行为规则中去,就形成了人类活动的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成为人类活动必然遵循的普遍的规范和准则。
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的形成有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但价值意识和真理意识的萌芽却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恩格斯曾这样描述过远古时代人类意识的发展过程:“随着手的发展,头脑也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首先产生了对影响某些个别的实际效益的条件的意识,而后来在处境较好的民族中间,则由此产生了对制约着这些条件的自然规律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这里所说的关于“实际效益”的意识和关于制约效益的规律的意识,就是人类的价值意识和真理意识的最初形态。人的实践和认识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人类价值性原则和真理性原则发展的历史。
二、人类活动的最基本原则:主体性原则
认识是人进行能动的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为了有效地认识,必须充分合理地发挥认识的主体性。为了进行实践,人们必须要求自己的思维尽量充分而又准确地反映客观世界,为此必须充分合理地发挥认识的主体性。因此,讲认识的真理性原则的同时,必须讲认识的主体性原则。
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而人之所以要改造世界,又是为了满足人本身的需要。为了充分满足人本身的需要,又必须充分合理地发挥认识的主体性。这就在价值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主体性原则。
所谓主体性原则,就是承认并重视主体的能动性及其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地位的原则。重视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主义区别于旧唯物主义的显著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来看,它是以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主体性原则为前提的。
主体性问题是近代西方哲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哲学家们从不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对主体性问题的理解也迥然不同。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首先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和能动作用。但是这种唯物主义在以后的发展中却变得片面了,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哲学家,都片面地强调自然界对人的制约性,而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反地,唯心主义却发展了主体性的方面。德国古典哲学对主体性问题作了系统的研究,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都强调和突出主体性原则,但却抽象地、唯心地发展了这一原则。马克思在“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深刻地总结了欧洲哲学思想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明确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这就为哲学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说,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完成的革命变革,关键在于提出了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原则,从而既克服了旧唯物主义忽视主体性的缺陷,也克服了唯心主义的否认客观基础上的主体性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及后继者通过概括实践经验和科学成果,具体地阐述了主体性的内容、特征、表现形式。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体系来看,它是以科学的主体性理论作为重要内容的。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原则,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在强调物质决定精神、世界统一于物质的同时,也承认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承认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能动作用,承认“人化自然”的存在和不断扩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在强调认识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的同时,特别重视人的实践活动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把认识过程描绘为主体通过实践能动地作用于客体、并且通过抽象思维加工制作反映材料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观,在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和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同时,特别重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认为人们可以在既定的生产力状况下自觉地推动社会前进。可见,强调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特征,离开了它,就不可能建立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体系。由此,我们说人类活动的最基本原则是主体性原则。
认识论着眼于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使命,决定了它不是外在地而是内在地追求智慧,具有反思的特征。因此,主体性问题必然成为认识论研究的首要问题,主体性原则必然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原则。
外在地追求智慧,即科学地看待并研究外部事物。在追求中,主体被当作某种预先存在的、完善的、不变的东西,被假定为独立的、不变的一极,主体本身不是研究对象,不“干扰”认识内容本身。与之相反,认识论的本质在于内在地追求智慧。所谓内在地追求智慧,即着重于对主体自身的反思,认为主体的状况本身便内在地影响着认识内容的形成,构成了理解过程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从而着眼于通过对主体的反思、改进来更好地把握对象。因此,认识论研究必然要从真理性问题和价值性问题转到主体性问题,认识论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的嬗变是认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
古代认识论不以反思为本意,不考察主体的状况,忽视主体对认识内容的作用,是建立在完全确信主体认识能力这一判断基础上的。随着认识的发展,这种幼稚的想法却逐渐显露出破绽,人们逐渐发现了主观认识同客观事物之间的矛盾,发现了两者之间的距离和“鸿沟”。认识到:在认识过程中,客体并不会自动地反映于主体,主体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接受器;认识之是否能够形成及认识之内容如何,不仅取决于客体,而且取决于主体,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对象会形成不同的认识;主体的状况是可以改变的,主体的改变决定着认识的改进。结论是在认识中,不能仅顾及对象,而且要考察并改造主体。在近代认识论中,这一认识已逐渐明确起来。
总结近代认识论研究,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这一问题的人。他认为,以往的哲学家在认识中从来就是在未考察主体认识能力、范围、界限之前就盲目地谈论认识过程。因此,他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要在认识以前预先确定认识的可能性和界限,并提出哲学需要批判地考察人的理性是否能认识客观世界及理性能力的限度和原则。
对于以上见解,黑格尔曾作过如下的评述:“自由的思想就是不接受未经考察过的前提的思想。由此可见,旧形而上学的思想并不是自由的思想。因为旧形而上学漫不经心地未经思想考验便接受其范畴,把它们当作先在的或先天的前提。而批判哲学正与此相反,其主要课题是考察在什么限度内,思想的形式能够得到关于真理的知识。康德特别要求在求知以前先考验知识的能力。这个要求无疑是不错的,即思维的形式本身也必须当作知识的对象加以考察。但这里立即会引起一种误解,以为在得到知识以前已在认识,或是在没有学会游泳以前勿先下水游泳。不用说,思维的形式诚不应不加考察便遽尔应用,但须知,考察思维形式已经是一种认识历程了。所以,我们必须在认识的过程中将思维形式的活动和对于思维形式的批判,结合在一起。我们必须对于思维形式的本质及其整个的发展加以考察。思维形式既是研究的对象,同时又是对象自身的活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8页)通常认为,此评述只是对康德以上要求的否定性批判,其实不然。这段论述有三层含义:(1)在与旧哲学的比较中,肯定了康德所提要求和任务的必要性,可谓慧眼识珠。(2)指出了康德的考察会引起的误解:在未开始认识之前,离开认识的实际过程,抽象地考察主体的认识能力。(3)提出了自己关于应如何考察主体的认识能力的见解。三层含义逻辑连贯,三位一体。总的含义是肯定应考察认识能力,并进一步指出了应如何考察认识能力的问题。可见,黑格尔对康德批判的本意是继承和超越。然而,对于如何考察的基本思路,二人却相去甚远。康德主要着眼于主体本身的结构,如感性直观能力、知性范畴、理性能力等的考察。黑格尔则主要从主客体本体统一的意义上考察认识能力。正因为如此,后者对前者作了片面性的扬弃,放弃了着眼于考察主体结构的合理思路。这正是我们认为黑格尔在主体性原则研究上处于前康德阶段的缘由所在。所幸的,这一思路到现代哲学(如发生认识论、科学哲学)中终于得以续上并发展。虽然如此,黑格尔在批判中又有超越,提出了应在认识过程中即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考察认识能力的重要思想。
以上两种思路在后来的认识论中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并在现代认识论中呈现出互补的趋势。
康德的思路经黑格尔的批判曾一度被排斥于主流认识论之外,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理论自然科学尤其是理论物理学接踵而至,充分显示出认识的主体性后,才重新获得重视。现代西方科学主义思潮从开始形成起,就继承了康德着眼于主体批判的基本精神。科学家爱因斯坦从亲身的科研经验中体会到“概念是思维的自由创造”;科学哲学家波普尔赞同康德“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的观点;库恩从主观的“范式”等心理因素上寻找科学革命的动因和轨迹;汉森从科学史与心理学的结合上论证了“观察渗透理论”;心理学家皮亚杰以建构范畴探索并表现出主体认识结构——图式的形成机理及过程。如此等等,都既是对康德的继承,又是对他的发展,是以新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主体认识结构、能力和作用作出的新理解,是对主体性原则研究的深化。
黑格尔的观点在他之后的认识论中得到了批判继承。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黑格尔于认识活动中考察认识能力的基础上,
提出了应在实践中考察认识能力的新观点。这一观点在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二条中已表述得十分清楚:“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这里是讲真理标准问题,同时也是讲如何确认主体认识能力的问题。这一点在此后的经典作家著作中得到了反复强调。马克思这一论述是对黑格尔乃至整个认识史关于主体能力观点的一个重大发展。这一发展的要义在于:更合理地解决了如何理解主体认识能力的问题,认为考察主体认识能力乃至认识结构等,都不能囿于人的认识活动,而需追溯更深刻的原因即在实践领域中进行考察。
引入实践来说明主体,不仅确立了考察主体认识结构和能力的新标准,而且也改变了对主体本身的理解。
以上所述认识论史上各派别对主体的理解,实质上主要是将主体理解为认识(思维)主体,因而仅仅是在狭义认识论的意义上谈论主体、主体结构和能力等。这是传统主体观最根本的特点之一,也是其最根本的缺陷。中外认识史上,举凡强调主体及其作用的哲学家,大都将主体等同于主观精神。这固然抓住了主体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但却仅是一个片面。可以说,在传统认识史中,主体实质上是无“体”可言的,只能等同于某种内在的(主观)精神或外在的(客观)精神。因此,这种主体是游离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现实之外的,是缺乏存在根据的。所以,一些强调主体的传统哲学家虽然极大地推动了人的自我认识并增强了人的内在信心,但却总是陷入极端的精神决定论。只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才真正为研究主体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引入实践说明主体,为全面、立体地理解主体奠定了基础。所谓全面、立体地理解主体,就是将人的整个生命活动和社会活动即人的整体生存状态而不仅仅是其精神方面理解为主体。如是,主体的规定才得以完整地显示出来,研究主体的意义才得到真正的充实。这就是:为了人及人类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只有从人的整体生存状态出发,才可能真正触及到主体最深刻的含义,才可能确立完整的而不是片面的主体性,从而也才可能全面揭示主体性原则的内在含义及其作用。
以上论述表明,认识论发展到现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明显地体现了主体因素在认识和实践过程中的作用,突出了认识论从主体的方面看问题的根本特征,从而必然地导出了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研究的新课题。认识的主体性原则,实质上就是以主体的尺度、标准来审视一切,在认识事物自身状况的基础上及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把握事物的为我的性质和意义,并以主体的尺度来规范对象,使之发生更有利于人生存发展的变化。这样,就必须实现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的嬗变。认识论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的嬗变是必然的。为此,就要研究主体性原则,并通过研究而确立有利于人们认识和实践的合理的主体性原则。这样,才能维护人类的整体的现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