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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墨子“正义”理念的现代意义

  

   摘要:在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维度上,墨子提倡“兼相爱交相利”、反对“别相恶交相贼”的正义理念都包含着一些原创性的因素,不但强调了正义旨在止恶的底线功能,而且还潜含着不坑害人的人权意识,尤其彰显了强不执弱的平等观念,其深刻性甚至超过了当代西方的有关学说,值得我们今天认真汲取。

  

   一般来说,指认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某些能够与现代价值理念兼容贯通的因素并不困难,但要进一步指认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某些连西方现代文化都没能自觉意识到、今天仍然富于启迪意义的因素,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本文试图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墨子的“正义”理念进行一些分析,以揭示它对于我们今天建构“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和伦理底线所具有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古汉语中“义”字的含义比较丰富,最常见的阐释是“义者宜也”(《中庸》);而在与“正”字联系在一起之后,如下所述,它又具有了“人际关系中可以接受乃至应当遵守的适宜准则”的核心语义,相当于“正当之义务”,并且因此与英文中和“right”相关的“justice”根本一致。虽然不同的人在规范伦理学层面上对于“什么行为或制度才是正义的”问题的回答有可能大相径庭,但他们在元伦理学层面上对于“正义”一词核心语义的这种理解却显然是大体一致的。

  

   从先秦时期三位最早哲人流传下来的现存文本看,虽然《老子》和《论语》已经涉及到了“义”的问题,但老子往往倾向于对儒家所说的与“仁”或“礼”相关的“义”持贬抑的态度,而孔子也没有把它当成一个重要的概念来强调,并且更偏重于突显它在君臣关系中的狭隘意蕴,如《论语》说的“使民也义”(《公冶长》)、“务民之义”(《雍也》)、“不仕无义……君臣之义”(《微子》)等。相比之下,墨子不仅第一次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把“义”与“正”连接起来,而且明确提出了“贵义”的主张,从而在中国思想史上留下了无法磨灭的恒久印迹。事实上,在他之后,无论是孟子在儒家思潮中首次明确将“仁义”并提[①],还是荀子在中国哲学史上首次把“正义”当作一个概念来运用(《荀子·正名》曰:“正义而为谓之行”),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墨子见解的影响。张岱年就此指出:“墨子最崇尚义,孟子的注重义,将义与仁并举,大概是受墨子的影响。”[1](P268)

  

   大家知道,现存《墨子》第三十五篇不但以“贵义”为标题,而且还开宗明义地宣布“万事莫贵于义”。那么,墨子为什么给予“义”如此显赫的地位,把它说成是人类生活中头等重要的东西呢?从元伦理学的语义分析角度看,《墨子·天志下》说的“义者,正也”已经透露了个中的消息:“义”作为人际关系里的适宜准则,并非只是一般性地用来评判人类行为善恶好坏的基本标准,而是首先用来评判人类行为是非对错的基本标准。《说文解字》曰:“正,是也,从一,一以止”,就特别强调了“正”、“是”旨在为人们划出一道必须在其面前止步的基本底线的本质功能,警示人们一旦突破了这条“一以止”的底线,就会在人类生活中造成无法接受的邪恶后果 [2]。相比之下,从词源学的角度看,英文里的“right”和“justice”本身并不包含这类强调“一以止”的底线意蕴。

  

   难能可贵的是,《墨子》文本还通过一些命题,具体阐发了正义旨在止恶的这种底线功能:“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墨子·天志上》);“何以知义之为正也?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我以此知义之为正也”(《墨子·天志下》)。换言之,“义”之为“正”的关键就在于:它为共同生活中的人际互动行为划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止恶底线,倘若遵守了这道底线,人们不仅能够维系自己的生存,而且还能保持社会的良好秩序,实现繁荣富强;相反,一旦违反了这道底线,不仅社会秩序将陷入动荡混乱,物质生活贫瘠匮乏,而且人们也会走向毁灭死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墨子·贵义》才特别强调“贵义于其身也”。事实上,墨子之后,许多中外哲学家也从不同的角度论及了这一点。在中国,《孟子·告子上》主张:“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荀子·礼论》声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在西方,柏拉图宣布:作为最坏的恶,不正义会危害乃至毁灭个人和城邦[3](PP155-156);康德指出:“如果正义沦丧,人们便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下去了。”[4](P164)[②]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他们并没有像墨子那样明确提出“万事莫贵于义”的见解,但实际上也是把遵守正义底线当作人类生活的头等大事来看待的。

  

   鉴于“正义”主要是在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中发挥底线功能的,墨子还有意彰显了它的“政治”意蕴。《墨子·天志上》曰:“且夫义者,政也”;此处的“政”字一方面与“正”字相通,另一方面也点出了“义”与政治领域的直接关联,所以接下来他就提出了“义政”的概念。《墨子·天志中》则进一步把“义”理解成“善政”:“义者,善政也。何以知义之为善政也?曰: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是以知义之为善政也。”这种阐释明显要比《老子》第八章论及的“正善治”和董仲舒在《对贤良策》中论及的“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更清晰地揭示了“善政”或“善治”的实质所在:只有符合正义底线的政治管理,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善政”或“善治”。其实,就连20世纪末刚刚在西方话语中兴起、当下受到学界关注的“good governance”概念,也应当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无论人们赋予了它以怎样千差万别的规范性内涵,任何“good governance”归根结底都是建立在人们指认的规范性“正义”底线之上的,因为这样才能保证所实施的治理能够维系人们认为是值得意欲的规范性“良序”。

  

   从这里看,即便在墨子还不可能自觉意识到的元伦理学的语义分析维度上,他的有关见解已经为人类思想史做出某些原创性的贡献了:不仅通过把“义”与“正”连接起来突出了“正义”在社会生活里不可逾越的底线功能,而且通过“贵义”的见解首次从哲理层面赋予了“正义”以至高无上的重要地位,同时还明确指认了“正义”与“善政”或“善治”之间的内在关联。所以,无论在强调“公平正义比什么都重要”的底线意义方面,还是在把“善治”与“公平正义”联接起来的方面,我们今天都能从两千年前的墨家思潮中汲取积极的思想资源。

  

  

   虽然不同的人在元伦理学维度上对于“正义”概念的理解运用存在着上面指出的相通一面,但他们在规范伦理学的维度上往往又会流露出“自以为义”的歧异倾向,亦即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赋予这个概念以不同的具体内涵,结果是不但老子与董仲舒认同的“善治”有着很大的不同,而且柏拉图与康德倡导的“正义”也呈现出鲜明的区别。墨子在揭示“正义”一词的共通性核心语义时,已经敏锐地注意到了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常见现象:“若苟百姓为人,是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千人千义。逮至人之众,不可胜计也;则其所谓义者,亦不可胜计。”(《墨子·尚同下》)毫不奇怪,他也从自己的立场出发,阐发了一种对于“义”的规范性界定:正义在于提倡“爱人利人”、“兼相爱交相利”,反对“恶人贼人”、“别相恶交相贼”,也就是他自己明白指出的“别非而兼是”(《墨子·兼爱下》)——众所周知,这正是墨家思潮始终坚持的主导理念。

  

   本来,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很容易发现:只有不去坑害同伴、而是关爱帮助他们,才能够既维系彼此间的和谐互动,又有助于自己的存在发展;这种源于日常生活的直觉体验积淀下来,就促使人们形成了“不可坑人害人、应当爱人助人”的质朴信念。孔子把“仁”界定为“爱人”,主张“苟志于仁矣,无恶也”(《论语·里仁》),已经自觉地传承了这种基于现实生活的道德直觉;但遗憾的是,由于相对忽视了“义”的概念,他并没有特别强调“不害人”对于“仁爱”的前提意义。相比之下,墨子则在批判性地发展孔子“仁爱”观念的基础上,凭借自己倡导的规范性“正义”理念,有力地彰显了自己拒斥“别相恶交相贼”的态度:

  

   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鸡豚者,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是何故也?以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至入人栏厩,取人马牛者,其不仁义又甚攘人犬豕鸡豚。此何故也?以其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至杀不辜人也,扡其衣裘,取戈剑者,其不义又甚入人栏厩取人马牛。此何故也?以其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矣,罪益厚。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杀一人谓之不义。(《墨子·非攻上》)

  

   不难看出,墨子在此已经把“不义”明白地界定为“坑人害人”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墨子强调“义”构成了人们从事任何行为的终极底线:“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墨子·尚贤上》)换言之,在他看来,“正义”的底线效应就在于:不可为了自己富贵、亲戚朋友或是其它任何目的而坑害任何人,否则便会导致道德上不可接受的“不义”恶果 [5](PP71-81)。至于这种规范性正义理念在中国思想史上的深远影响,我们能够从此后不久孟子和荀子的下述话语中略见一斑:“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杀一无罪非仁也”(《孟子·尽心上》);“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荀子·王霸》)。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与后来孟子一方面主张“杀一无罪非仁也”、另一方面却又赞美舜在“瞽叟杀人”的情况下将父亲“窃负而逃”、从而将团体性的亲情凌驾于群体性的正义之上截然不同,墨子站在“杀一人谓之不义”、“不义不亲”的普遍主义立场上,明确赋予了“正义”以“不可坑害任何人”的群体性内涵,并且因此提出了“公义”(《墨子·尚贤上》)的概念。这样,墨子就从理论上成功地克服了孔子由于主张“三年无改”和“父子相隐”、孟子由于主张“窃负而逃”和“封之有庳”而陷入的凭借亲情否定正义的深度悖论[6],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将“不可坑人害人”的普遍性伦理原则真正贯彻到底了。

  

从现存《墨子》文本看,墨子曾依据这条对于所有人都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严厉批判了那些出于偏爱某些人的动机坑害其 进入 刘清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墨子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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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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