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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基本定义: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辩证法源于希腊,是有关对立、统一、联系和发展的哲学学说,是思辨和实证相互作用的结果。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法通过三个阶段最终形成,首先,通过辩论的形式形成真理,这是发展思辨的阶段;其次,肯定和揭示宇宙发展的普遍规律性,是将实证阶段发展到高潮;最后,将二者相统一,即为思辨性和实证性统一的阶段。

哲学角度讲,第一阶段是认识论的辩证法;第二阶段是本体论的辩证法;第三阶段是适用到各个层面的对称辩证法,是辩证法发展的最高级阶段。

辩证法演变至今有三大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即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即由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前进运动。客观辩证法是客观现实的反射,是三大规律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辩证法是从自然界和社会中抽离出来的理论,所以既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又是认识的普遍规律,是物质和思维的再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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