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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祝继萍: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

  

   内容摘要: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司法活动。面对自媒体给司法系统带来的挑战,英美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建立起相应的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提及我国自媒体传播庭审的有关规则,标志着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初步形成。该规则的形成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也因其自身的不完善而饱受质疑。建立完善的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是司法公开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关键词:自媒体 公民记者 直播 庭审

  

“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1]如何在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经久不息的永恒的话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技术的平民化以及公民意识的觉醒,自媒体开始异军突起,公民记者的队伍迅速壮大。“自媒体”的身影“无微不至”地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当然包括司法领域。2012年,贵州“黎庆洪等涉黑案”因为“律师能否微博直播庭审”而备受关注。此前,立法者并没有先见性地提供一套解决规则,而司法界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司法公开改革,表示欢迎舆论监督,一时间,关于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讨论甚嚣尘上。2012年12月20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初步形成。

  

   一、自媒体时代公民记者的迅速发展

   “自媒体”(We Media)的概念首先由美国作家丹·吉尔默于2002年提出。2003年1月,他在《哥伦比亚新闻评论》上发表了《下一时代的新闻:自媒体来临》(News for next generation: here comes ‘We Media’),极具远见地指出由于网络讨论区、博客等机制风起云涌,许多科技娴熟的观众,已经迫不及待却又自然而然的参与了新闻对话交流,而成为整个新闻产制流程中重要且有影响力的一环,“We Media”将是未来的主流媒体。[2]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出版了由谢因·波曼(Shayne Bowman)与克里斯·威理斯(Chris Willis)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的事实、他们的新闻的途径。”[3]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新闻不再是一种由传统媒体垄断的资源。公民记者通过笔记型电脑、手机,以及数码相机,从读者摇身一变成为记者,将新闻通过自媒体传播到世界各地。自媒体的形态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博客、微博、播客、个人电子杂志、社交网站等等, 正是得益于自媒体的便民化,人人都是记者成为了现实,公民记者的概念应运而生。对于如何定义公民记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公民记者就是通过大众媒体、个人通讯工具,向社会发布自己在特殊时空中得到或掌握的新近发生的特殊的、重要的信息的公民。”[4]也有学者从记者的非职业特征角度解释“一般地,人们把非专业化新闻传播者或新闻记者的提供者称为公民记者。”[5]但基本达成共识,公民记者是指普通民众随时随地将自己认为有新闻价值的新闻素材经过整理,通过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微博等途径发送出去,而这些个人网站、博客、微博扮演的角色就相当于传统媒体中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当公民记者被冠以“记者”之名,发挥着与记者类似作用的时候,其是否理应拥有与传统记者相同的权利义务,理应受到与传统记者相同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规范?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定义记者。从立法上定义记者是一个十分棘手却又无法避免的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多数州都拥有新闻保障法,旨在保护记者免受传票的危害。既然新闻保障法的保护对象是记者,那么公民记者是否属于记者的范畴? 2008年,美国国会立法选择从开放的立场对记者进行定义:“任何一个能够有规律的收集、准备、拍摄、记录、书写、编辑或者出版新闻消息的人都受到保护,这些新闻消息是关于当地的、民族的或国际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公众感兴趣的事情,目的是为了生计或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在各州,对记者的定义则不尽相同。如纽约州、佛罗里达州等从工作目的的角度将记者定义为“任何一个为了获利或生计,而从事收集、准备、拍摄、记录、书写、编辑或出版新闻消息的人”,这就意味着只有专业记者才能受到新闻保障法的保护,而博客、微博等显然被排除在外;亚拉巴马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则从工作机构的角度将记者定义为“与之有联系或受雇于任何报纸、录音广播或电视台的,同时参与新闻收集的人”,这些州的新闻保障法只是保护一些特定形式的媒体,而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很难纳入其保护范围;明尼苏达州、俄勒冈州等州从功能的角度将记者定义为“曾经直接参与收集、获取、编写、编辑或出版新闻,目的在于向大众传播的人”,显然这种定义最具有法律包容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记者因种种条件的限制未能如愿地受到新闻保障法的保护。[6]

   在中国,立法者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对记者进行定义,但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可以找到对新闻记者的定义。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曾经把新闻记者定义为:“是指合法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2009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由此可知,我国相关规范主要从工作机构的角度来定义记者,公民记者并不属于记者的范畴,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公民记者广泛存在的事实。

  

   二、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经验借鉴

   自媒体的发展对于司法系统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几乎所有坚持司法公开的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在自媒体与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平衡的挑战。另一方面,自媒体的发展在给新闻自由带来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为法院提供了通过充分利用自媒体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树立法院公信力的机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何合理使用这把双刃剑,英国、美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2011年12月14日,在广泛地征询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媒体从业人员和相关公众意见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签发了《关于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正式指导意见》(Guidance on live text based communication by court)。在指导意见中指出记者和法律评论员由于受过良好的训练,一般不会超出司法报道的界限,不会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干扰,故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直接对庭审进行实时报道。普通民众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或非正式的口头申请,在得到法官的批准后方可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同时,考虑到在个案中,实时文字报道可能对案件的证人、陪审员产生不良影响,并且过多的移动电子设备的使用会干扰法庭自身的设备使用,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法院有权限制社交媒体的使用并且可以随时撤销许可。[7]由此可知,英国有关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已在立法层面得以确定,且较为完善。首先,在英国使用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可以是记者或法律评论员也可以是普通民众。其次,区分不同的传播主体,设计了不同的程序。如果是记者或法律评论员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无需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普通公民使用自媒体直播庭审必需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获得法官许可后方能使用。最后,为自媒体直播庭审明确了一条原则,即在庭审过程中使用自媒体不得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允许在法庭使用任何形式的电子媒体,许多联邦和州的法院传统上一直反对在法庭上使用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其他类似技术。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53条的规定:“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法庭必须禁止庭审过程中有人拍照或者从法庭内部对外发布庭审过程。”对此,许多法官认为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3条应当被解释为禁止使用微博。然而,随着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影响不断扩大,这一现象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许多法官开始大胆尝试在庭审过程中有条件地允许使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2009年1月,爱荷华州联邦法官麦克·班尼特(Mark Bennett)允许一名塞达拉皮兹宪报的记者通过博客报道一起税务欺诈案的审判,但规定了一个条件,就是她要背朝法庭而坐,法官解释说这是为了将她打字的干扰减少到最小。班尼特法官说,司法部门的透明度是欠缺的,允许媒体从不同角度报道案件的审理,至少可以部分地完善这一不足。2009年3月,美国联邦堪萨斯州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马丁(Thomas Marten)决定允许记者在刑事审判法庭上使用Twitter。他称,“我们越向公众敞开得越多,我们获得的公众理解就越多,那么在公众的眼中,我们就越有合法性。”[8]同年3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法官福迪瑞克·莫雷纳(Federico Moreno),用一项行政命令回应了棕榈滩邮报的请求,该命令说虽然记者不能从法庭内发布实时网页更新(手机在法庭上是禁止使用的),但他们可以自由地去到外面的大厅然后这样做。[9]由此可知,尽管美国立法对自媒体直播庭审未置可否,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公众监督司法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正如爱荷华州联邦法官Mark Bennett法官所说:“我还没有准备好发出命令,允许记者每天在我的法庭上写博客,但我将为这种变化留着一扇门。对于这一问题,我需要反复多次的思考和实验——保持开放的态度,权衡利弊。”[10]

无论是英国式的通过立法规范自媒体庭审中的使用还是美国式的通过法官自由裁量决定自媒体能否进入法庭,这两种应对方式都在直面同一个问题:既然无法阻挡自媒体进入庭审的脚步,那么我们需要做的是应该如何规范自媒体庭审的报道。首先,无论是立法者、法官还是普通民众,对待自媒体保持一颗开放的心态是如此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自媒体的发展突飞猛进,因为对自媒体可能给司法独立、公平审判带来的威胁而感到担忧、恐惧甚至绝对排斥自媒体进入庭审显然是不明智的。也许今天的自媒体的确因为其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庭审秩序、阻碍了审判的公平进行,但是一味地排斥、压制自媒体进入庭审的尝试会适得其反地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威胁到民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言论自由。其次,法官拥有控制庭审的绝对权利,因此法官对自媒体庭审中的使用拥有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在英国,普通民众在庭审中使用自媒体必须先提出申请获得法官许可后方能使用,同时无论是记者、法律评论员还是普通民众,如果使用自媒体影响法庭秩序,妨碍公平审判的,法院都有权予以制止。在美国,显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英国法官要大很多,对于新闻记者能否在法庭上使用自媒体也完全由法官自主决定。在美国立法尚未规定,法官允许庭审中使用自媒体尚不普遍的情况下,自媒体庭审中的使用似乎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建立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是未来司法公开的趋势。如同治理洪水不能一味靠堵塞而必须采用疏导手段一样,平衡自媒体与公平审判的关系也不能通过牺牲一方而满足另一方,必须对这种关系予以规范,

合理引导自媒体良性报道庭审

  

   三、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初步形成

   当钢笔发明出来以后,毛笔和墨水走出了法庭,当蜡烛被电所取代,逐渐地,人们认为电是理所当然的。人们对新事物的接纳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样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也是可以理解的。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给司法公开带来的挑战让立法者以及法官们措手不及。然而,现代技术带给司法系统以及媒体世界的巨大机遇也是不可否认的,坚持公开的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原则,于是立法者们努力地适应这种变化,探索自媒体与司法之间的新的平衡。毫无疑问,这种新的平衡还将不断受到质疑、审查、完善。因为社会变化本身也在不断发展。

   长久以来,我国有关传播庭审的规则只限于规范新闻记者的行为,并没有将自媒体纳入规范的范围。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0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由此可知庭审录音录像的主体只能是新闻记者且必须获得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在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只是概括性地在第161条中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对于什么是法庭秩序,没有其他法律解释。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从1994年《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的否定性规定到1999年《若干规定》中的肯定性规定,立法者对于新闻记者传播庭审的态度变化跃然纸上,审判公开开始朝更积极的方向发展。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该规定将庭审在直播的许可权收归高级人民法院,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直播庭审问题的慎重态度。[11]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原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一次专门对庭审直播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纵观上述规则,近20年来,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而言,我国司法公开改革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并未涉及有关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定。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司法公开的改革过程中有3条主线贯穿始终:首先,审判公开程度的控制权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庭审直播录播的程序。其次,传播庭审的主体是新闻记者,并非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对庭审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摄影或转播。最后,媒体在传播庭审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自媒体直播庭审予以了规定。《解释》第24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同时第250条第4款规定:“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规定通过自媒体传播庭审的行为,在我国原则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新闻记者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采用自媒体方式传播庭审

   至此,关于在法庭上,律师、旁听人员可否通过发微博、博客传播庭审的争议暂时尘埃落定。尽管立法对新闻记者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没有具体明确,但是相信随着司法公开改革的深化发展,我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也会不断地完善。

  

   四、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实施策略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 公民记者蓬勃壮大,随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开的深化发展,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细化完善具有必然性。如同20年前的我们没有料到照相机、摄像机可以进入法庭进行庭审直播一样,我们依然无法预料20年后的自媒体将会在庭审过程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但是怀揣着一个开放的心态,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司法公开的生态环境,展望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发展方向。

   在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这架天平上,任何打破其平衡性的倾向性行为都应该被禁止。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公开是司法公正的灵魂,但是司法公开并非毫无限制,司法公开不得妨碍案件的公平审判。中国构建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就必须遵守这个原则。借鉴英国在《关于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正式指导意见》中所规定“报道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准确地报道庭审且不得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我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过程中,也必须保证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一)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

   假如把法庭比作一个舞台,庭审比作一场戏,那么法官、当事人、律师,当然还有检控方都是这出戏中的演员,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角色和立场,而旁听者则是观众。谁是通过自媒体报道这出戏的最佳人选,法官、律师、当事人抑或是旁听者?

   首先,法官不应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自媒体传播庭审,但是法院可以建立一套内部自媒体直播庭审系统,实时准确地报道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负责诉讼的正常进行,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庭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微博、写博客等等,必然会给人以不严肃的感觉,也会使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法官在庭审中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而非通过自媒体传播庭审。禁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自媒体传播庭审并不意味着微博等自媒体就不能被法院所用。法院内部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自媒体直播庭审小组,专门负责管理本院有关案件的庭审直播。其实在中国,有关法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的探索已悄然兴起,如2012年10月9日,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就通过官方微博直播了一宗刑事案件的庭审经过,为加强微博管理,该院还专门成立了一个5人微博团队,进行微博发布和管理[12]。

   其次,律师和当事人因受其立场所限,也不宜成为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专心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对庭审变化做出反应并及时调整庭审策略[13];当事人是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人,其自身利益与案件的发展息息相关。对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其立场决定了其报道往往带有偏见而缺乏客观性,而不中立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涉,从而对案件的公平审判带来极大的威胁。正如有人指出:“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经法院准许,记者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评论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微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更为合适。”[14]

   最后,作为“观众”的旁听者既无需在法庭上履行职责,也非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可否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呢?在此认为旁听者主要包括新闻记者与普通民众两类。根据《解释》第249条第3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新闻记者在经过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毋庸置疑,尽管新闻记者并不拥有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当然权利。但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将旁听者列入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范围,主要原因是担心普通民众缺乏相关的职业素养,无法客观准确地报道案件,同时在缺乏相关监管审查的情况下随意的报道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法院的审判工作。其实这种担心并不无道理,但是不能以此为由绝对禁止旁听者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为普通民众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设计一个完善的程序,在遵守相应规则,提出申请并获得法官允许后,应当允许其成为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因此,借鉴英国的做法“新闻记者可以不经批准即可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普通民众在经过法院批准后也可以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是我国未来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发展方向。

   (二)自媒体直播庭审的批准

   自媒体报道庭审的及时性、便捷性、简洁性是其与生俱来的优势,但是自媒体报道庭审同样具有局限性,这也是长久以来世界各国迟迟没有允许在法庭上使用自媒体报道庭审的原因。使用自媒体的主体通常是普通民众,公民记者因没有受过良好的训练,对于自己的报道可能带来的后果无法预知,他们可能会报道一些被法庭所禁止的带有偏见性的证据,同时因缺乏相应行业制度的规范,其报道还有可能使受保护的证人处于危险之中。微博庭审直播还存在干扰法庭秩序的风险,如过多的移动设备在法庭上的使用可能会干扰到法庭自身设备的正常使用,移动手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响起等,这些都会对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破坏。[15]案件应当以严肃认真的方式报道,然而微博因其固有的快速、简略、轻松的报道方式以及无严格规范的限制而使对案件的报道显得随意,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很难消除。[16]基于上述种种因素的考虑,赋予法官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决定权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新闻记者在法庭上使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必须获得法官允许。的确,法官是庭审的指挥官,其职责在于保障庭审不受不当干扰顺利进行,因此,自媒体直播庭审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相信未来即使中国司法公开发展到新闻记者,甚至普通民众可以不经法官允许即可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情况下,法官仍然有权对发布不实报道,妨害司法公正的新闻记者以及公民记者予以惩罚。

   (三)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内容限制

允许通过自媒体报道庭审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遇地报道所有案件的任何内容与细节。新闻记者在通过自媒体报道庭审的过程中需要受到来自法律、法官、行业规则三方面的约束。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经允许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等,新闻记者不得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得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不得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不得有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二,对于法官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案件审理顺利进行而严禁报道的内容同样不得通过自媒体予以直播,如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信息,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害人的信息,未成年人作证的信息,受保护证人的有关信息等等。第三,新闻记者在通过自媒体传播庭审的过程中还必须遵守相关的行业规则。

由此可知,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内容是有限制的,其必须符合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原则,维系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的平衡。

   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发展与完善不是孤立的,也不能一蹴而就。目前当事人、律师、公众对司法公开的不信任,对程序不公的担忧促使他们不得不通过自媒体寻求更广泛的支持,因此建立完善的媒体报道庭审制度,公众旁听制度,真正实现媒体、公众可以自由进入法庭是我国实现自媒体直播庭审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

  

Key words: We media; Citizen Journalist; Live broadcasting; trial

   The study of the rules about Chinese we media live broadcasting in trial

   Gao yifei  ;  Zhu jiping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we media era, the micro-blogs, blogs, etc. are inevitably affecting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s brought about by the we media to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have established the corresponding rules of we media live broadcasting in trial through legislation 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On December 20, 2012,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nounced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itially mentioning the rules about Chinese we media live broadcasting in trial, and marking the initial shape of the Chinese we media live broadcasting in trial. The rule is adapting to the need of social development.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rule is criticized for its imperfect. To establish thorough rules of Chinese we media live broadcasting in trial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judicial transparency reform, and is historically inev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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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一飞,1965年出生,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祝继萍,1989年生,浙江建德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助理。本文受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和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重大课题(2012—XZZD01)的资助。

   [1] Bridges v.  California , 314U.S. 252 (1941)

   [2] 草根媒体,http://www.techcn.com.cn/index.php?doc-view-145168.html,2013-3-12.

   [3] Shayne Bowman and Chris Willis, We Media Commissioned by The Media Center at 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 Published July 2003 online in PDF and HTML: www.hypergene.net/wemedia/, 2013-3-12.

   [4] 赵志立:《公民记者和公民编辑兴起的意义与挑战》,《中国编辑》2006年第5期,第39页。

   [5] 廖礼中:《是公民记者还是“公民报道者”?——新媒体环境下对公民记者再思考》,《新闻记者》2009年第1期,第89页。

   [6] Defining a journalist in Congress, The News Media & The Law Winter 2008 (Vol. 32 , No. 1 ), Page 22.

   [7] Judiciary of England and Wales: “Guidance on live text based communication by court” . http://www.judiciary.gov.uk/Resources/JCO/Documents/Guidance/ltbc-guidance-dec-2011.pdf, 2013-3-16.

   [8] 美国地方法官允许刑事法庭使用Twitter,http://tech.sina.com.cn/i/2009-03-06/19102888225.shtml, 2013-3-16.

   [9] Courtroom coverage in 140 characters,The News Media & The Law Spring 2009 (Vol. 33, No. 2), Page 28.

   [10] Courtroom coverage in 140 characters,The News Media & The Law Spring 2009 (Vol. 33, No. 2), Page 28.

   [11] 高一飞、龙飞等著,《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9月版,第352页。

   [12] 海南一法院微博直播庭审 院长:增加司法透明度,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10-22/4264809.shtml,2013-3-24.

   [13] 参见慕鹤:《法官认真审案律师专心辩护,微博直播庭审交给媒体》,南方周末 http://www.infzm.com/content/69231 ,2013-3-15.

   [14]参见慕鹤:《法官认真审案律师专心辩护,微博直播庭审交给媒体》,南方周末 http://www.infzm.com/content/69231 ,2013-3-15.

   [15] Judiciary of England and Wales: “A Consultation on the use of Live, Text-Based Forms of Communications from Court for the Purposes of Fair and Accurate Reporting”.  http://www.judiciary.gov.uk/media/media-releases/2011/courtreporting, 2013-3-23.

   [16] Judiciary of England and Wales: “A Consultation on the use of Live, Text-Based Forms of Communications from Court for the Purposes of Fair and Accurate Reporting” . http://www.judiciary.gov.uk/media/media-releases/2011/courtreporting, 2013-3-23.

  

原载《电子政务》2014年第6期,第79—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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