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题
我们一直以为,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后现代主义之所以能很快引起世界瞩目,并逐渐成为声势浩大的世界性的泛文化思潮,而且在较短时间内从一个大众性话题转化成一个人文科学领域专家学者普遍关注的研究论题,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其声势浩大,而在于其提供了一系列新颖的思维方法,一场学术范式和思维理论范式上的方法性哥白尼式革命。美国学者波林·罗斯诺指出:“后现代主义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出现,不仅仅标志着另一种新颖的学术范式的诞生,更确切地说,一场崭新的全然不同的文化运动正在对我们如何体验和解释周围世界的问题进行广泛的重新思考。”(注:[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2-3页。)因而本文后现代方法从指称意义上讲不是指时间性、操作程度上可视的手段与方法——现代方法之后的具体有形的方法,而是一种哲学视角的方法论意义上的表征,一种新颖独特的方法模式,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体系,因为从原初意义上讲,后现代主义本质上就是一种精神,一套价值模式(注:王岳川:《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3页。),一种“重新发现能够给人类存在赋予意义的合理的精神基础”(注:[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27页。)。所谓“范式”既指“一种世界观,又指这种世界观所蕴含的用以指导我们生活的伦理观”(注:[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13页。),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意味着传统法学研究范式所荷载的世界观、价值取向上的转向,即必须应对后现代社会发展而提出的挑战进行必要的价值取向、精神旨趣上的修正和完善,但绝不简单的放弃,恰恰相反,它们应当互相参照、融合,共同走向后现代。正如格里芬先生所言:“要想走向后现代,我们就必须去发展和培养现实地存在于或潜在于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王国中的实践和意识。”(注:[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9页。)
二、后现代主要方法概览
总的来说,后现代主义是在反思和反省现代性的后工业社会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困境中产生的,是对现代主义理论的撞击和兼容,反叛和承续,因此有学者断言,后现代主义从定义上无从把握,它指的是“一种广泛的情绪而不是任何共同的教条——即一种认为人类可以而且必须超越现代的情绪。”(注:[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35页。)这意味着,在方法论和认识论上,后现代方法性抉择是在一种反叛和背离现代主义的情绪上进行的颠覆性的逆转和标新立异,这也就是说,后现代主义本身“并非一种特有的风格,而是旨在超越现代主义所进行的一系列尝试”(注:王岳川:《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页。),因而后现代主义在方法论上就表现为现代的反面,非中心、消解、非同一性、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多元论、解“元叙事”、非理性主义、不确定性、摒弃决定论,冲破旧范式,不断地创新,……从而完成在现代范式之外确立自身,并进行自我证成和自我创新的后现代转变。但这些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后现代方法论途径实现的:解释学,解构,语言学转向,系谱学方法。
(一)解释学
解释学(Hermeneutics,又译“释义学”)是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方法之一。当这种方法论被提出来的时候,其目的在于说明研究历史和社会领域需要运用与研究自然现象不同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把各种历史的、哲学的、文学的“文本”(text)作为社会存在、历史经验、社会生活方式的表达,其意义不能用注释学和训诂学的方式去注释或诠释,而应通过对被表达对象的“体验”去揭示。在19世纪,解释学主要作为人文科学的方法出现,20世纪以来它已成为人类全部意识形态的一种哲学反思,一种解释世界本体的世界观。如伽达默尔(Gadamer)指出,“释义学不仅是所谓人文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也是哲学的一种普遍方面”,“它关心的是人与世界的一般关系。”(注: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25页。)作为一种具有哲学方法论性质的思潮,解释学有这样一些特征:(1)注重理解的历史性,其中语言是解释学的核心问题。他们将语言看作是理解的中介桥梁,认为语言与文本意义存在一种紧密的关系,并尤为重视理解过程中的语言的多义性和自我联系性。(2)注重理解的创造性,强调理解要对传统开放,对解释者存在的具体环境开放。理解是人自身存在的本体论结构,理解具有无数的可能性。(3)注重解释学的主体性和实践性。认为理解是人类活动的重要形式。理解不可能是纯客观的,总是带有时代氛围、个体历史、个人心境等色彩,因而理解显示出明显的主体性特性。而且,就理解的现实意义而言,每一理解都含有解释,每一种解释都含有运用。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解释学就是一种实践哲学。
当代解释学的头面人物是伽达默尔和哈贝马斯(Habermas)。他们在主张把解释学推行到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这一前提下,因对解释与传统和语言的关系理解不同而对如何具体运用解释学方法持有不同见解。伽达默尔认为,在谈论人如何理解世界和人如何理解自己之前,必须首先考察理解本身和理解的可能性条件。理解的可能性条件首先是人的理解能力。而人的理解能力是传统赋予的,也必然受传统的制约,理解需以传统为立足点,理解就是历史地平线上的一种开放的、不断更新的“接合”。语言是历史文化的“水库”,语言的历史变化规定着人的“前理解”,因而也就体现着人的历史性变化和规范着人的历史性发展。因此要理解宇宙的意义,必须理解语言的意义。哈贝马斯一方面肯定理解不能超越解释者与传统的关系的见解,另一方面强调对传统保持一种批判的、思考的态度,因为传统可能是曲解交流过程的根源。因此,哈贝马斯的批判解释学认为那种一味对传统开放的哲学解释学态度是不足取的,相反应在对历史的敞开中对传统加以质疑;不仅要看到历史语言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语言因袭传统的重负而对人产生消极作用。他还指出,理解不能单纯地从对文本的理解出发,而要把理解上升到人和社会的意义。人的理解受社会的制约,因而批判地重建个人和社会过程比对文本的意义进行解释更重要。
麦考密克和魏因伯格认为,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分析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因为关于法律这种制度事实的知识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知识(即某种关于因果律的知识),它是由在规范所提供的框架内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形成的;对于象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这类人类现象的描述必须包括对所描述的情况的理解,就象要解释和理解其行为的行为人对情况的理解一样;单纯从外部行为的观察是不可能认识法律的。例如,当我们看到某甲将一笔钱交给某乙时,我们不能仅仅从观察得知他是在还债(履行义务)还是在行贿(违犯义务)或者在赠与(没有义务)。在法学领域,“陈述的正确有赖于对世界上发生的事情所作的解释,即按照人类的实践和规范性规则对事件作出的解释。”(
“这种解释学方法的特点,是它与社会行为主体的立场保持相对的距离,以及它致力于解释主体对事物的看法。当我们采取这个方法时,我们认识到社会群体中人们遵守的规则与人们根据他们赋予这些规则的价值而采取的态度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我们本人不一定赞同这些价值。”也就是说,力求理解法律的理论家或法学家在描述规则时应当采用“内在的观点”、使用“应当是这样”的语句,去说明法律规则的客观存在,即使他本人用不着致力于他力求描绘或描述的法律秩序或道德秩序中内在的价值。例如,应当了解,当人们面对规则时,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会持有某些看法。在典型的情况下,人们必定对于遵守某些行为模式持有极强的偏好。但是,理论家要描述任一规则的存在,或者要描述一个特定的规则(如“当交通灯变红时要停下”),却不必与行为人持有同样的看法和偏好。
(二)解构
“解构”(deconstruction)作为一种后现代的分析方法,最早来源于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一书中的"destruction"一词,意为分解、消解、揭示各种等级结构,从中把意义发掘出来,并使之得到显现,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拆解一个文本以揭示它的内在矛盾和假定,使所有形而上学的本质性的观念“问题化”,从而摧毁所有建构之物,但绝不改善、修正或提出关于该文本的一个更好见解。因为那样做依然没有跳出二元对立的思维逻辑,仍然无法实现后现代的转向——摆脱形而上学的泥潭。
众所周知,后现代原本是一个建筑学上的概念,意指将多种历史建筑、风格样式镶嵌式地构筑在一个建筑物中,从而形成一个具有多重风格的折衷式的建筑,基于此,利奥塔德将之隐喻为分散的现代知识状态,从而表达一种对元叙事、元话语的怀疑。解构与其同质性在于:作为一种注重否定性批判的方法:“它既破解了某文本的神秘,又拆开了那个文本以揭露其内在而又任意的层系和它的前提的意思。它展示了某文本的缺陷及其隐藏的形而上学结构。”(注:[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2-3页。)也就是说,“解构这种批评活动是把统一的东西重新还原成支离破碎的片断式部件。其情形犹如一个孩子把父亲的手表拆开,把它拆成毫无用处的零件,根本无法重新组装。”(希利斯·米勒话)
遵循这样的理路,我们不难发现,解构主要是对“逻各斯中心论”的解构,刻意强调差异、矛盾和冲突,摒弃旧有的二元逻辑对同一、统一的迷恋,因而其考察的对象是文本的各个边缘而非文本的核心论题。按波林·罗斯诺的理解,“一个解构方法考察的是溢出文本之外的东西,未被命名的东西,被排除在外的东西和被遮蔽起来的东西。”(注:[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177页。)并以此肢解现代性的核心。
遵循这样的理路,我们还可以发现,解构主义在方法论上崇尚一种相对主义,没有绝对统一的、一成不变的、权威的理性和逻辑,相反只存在多重等价的、不稳定的和任意的层系和前提。换言之,没有固定的结论,只有充满生机的思维方式。这样一种方法论上的相对主义意味着“某人被驱逐到一个‘无限的广延’境地,在那里他摆脱了被过分限定的研究项目上的智力方面的浅显,以及对它们的充满陈词滥调的捧场文章,即‘常规科学’”(注:[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177页。)。从而改变了人们对世界原有的、已成定势的认知范式和司空见惯、不言自喻的思维模式,促使人们重新理解和体验世界。
(三)语言学转向
后现代方法论范式还诉诸于“语言学转向”的分析方法。所谓“语言学转向”(lingusticturn),在本真意义上指原来仅被认为是传达“意识”、“观念”的媒体的“语言”,本身反而规定构成了“意识”、“观念”的内容,因而语言本身开始成为理论考察的对象,并被视为是所有理论的出发点,这样的认知范式和方法论渗透到整个人文科学便形成了具有整体效应的语言学转向。
语言学转向是当代西方哲学的转折点,通过语言学哲学的分析向传统形而上学理论发起了挑战,从而真正消解和颠覆了形而上学,重新把哲学问题表述为“语言逻辑”问题,“语言”取代了传统哲学中的“经验”而占据哲学思考的中心,并以此为契机,将语言作为一种新的认知范式来对过去的哲学问题重新进行审视,
我国有学者称之为话语的解码和“再编码”活动,利奥塔德和维特根斯坦称之为“语言游戏”,而所谓的“后现代”就是指根本的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化。西方传统哲学一直将语言作为一种工具来对待,人使用语言来表示自己的意思,语言符号与语言的意义之间是一种自然的对应的关系,语言是意义的载体,具有透明性。这样,从最根本意义上讲,语言充其量只是一种用来忠实传达人们的体验、意志、心绪和信息的工具,是一种相对于人的哲学上的后在。而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语言具有自己的特定的价值蕴含,是一种独立于人们意志之外的对象,一种哲学上的先行存在——具有系统性、社会性的自足自律的实体存在。这种后现代语言学转向可以追溯到结构主义语言学奠基人索绪尔,在他看来,凡是语言符号都是由能指和所指组成,前者是语言的物质表现形式部分,后者指称观念所载的价值部分,而语言是一种先于人的存在,因而人不再是意义的主宰,语言的意义是由语言符号之间的差异决定的,“在语言中只有差异,而没有绝对的意义”(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5页。),索绪尔如是说道。语言能指与所指的对应关系完全是人随意的约定俗成的,但实质上两者的关系是“任意的”;另一后现代主义者德里达也认为,所指和能指之间并没有确定不变的界限,它们也并非是一一对应的符合关系,语言的意义是多种多样的,它只能在上下文的关系中显示出特定的、暂时的意义,既然如此,语言就无法担保确定的永恒的真理,因而“关于事件的沟通(就)不是取决于事件本身的特点,而是取决于语言的形象或形式”,语言的意义,总带有每个使用者主观的和个人特点的因素,它无法在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流,这样就不存在语词的精确含义,不存在关于某文本的确定解说,也就不存在单一的真理。而所谓的真理就只不过是我们心甘情愿地接受语言引诱的产物;因为语言的意义不是来自指向语词外面的某物的指称称号,而是来自语词本身之间的不同关系,相应地真理的形式必然是零碎的,不连贯的和变化的……通过这样的理路,后现代主义者消解了真理的绝对性、普遍性,突出了语言意义的争论、冲突和不赞成方面的差异,并把真理说成为某个知识团体内部的语言约定而已,并只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为那个团体所认可,而不存在“独立于话语的先验的规则(真理)……我们称之为精神或理性的东西只不过是话语的一个效果而已。”(注:[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117-119页。)
(四)系谱学策略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后现代分析方法是系谱学策略。所谓系谱学(genealogy)是指为了了解今天而对过去进行探索的应急性历史。它以“局部的、不连续的、不合格的、不合法的知识”为焦点,并否认作为某个“理论统一体”的历史观的可能性。系谱学策略则是这样一种策略,借助这种策略,只要弄清了局部推论性话语,那些曾一度处于从属地位的知识就会得到解放并开始发挥作用。(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5页。)这种系谱学试图从一种微观角度去重新审视社会领域以便使人们发现推论的非连续性与分散性,而不是连续性或同一性,否认理性、解放、进步等启蒙思想传统,因而它客观上导致了还原论式的社会分析和历史分析:知识在本质上是视角性的,因而对于一个异质的现实需要从多重视角去加以解释(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61页。),并尊重差异。
从渊源上看,作为后现代思想大师的福柯的系谱学方法对后现代系谱学策略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福柯看来,客观化的理性形式及其真理与知识体系的形成过程,不是传统的现象学上先验地假定认知主体从事的理性逻辑的建构活动,而是作为历史性的偶然的力量相互较量的结果。因为“在任何社会中,话语即是权力……那些对话语起决定作用的规则强化了有关何为理性、理智以及真实的判定标准,因而,站在这些规则之外发言,就要冒被边缘化被排斥的危险。”(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46页。)因而福柯的系谱学着重于考察破裂之物、中断之物,“局部的、不连贯的、不合格的、非法的知识,并反对关于某个统一的理论实体的各种声言,在他看来,那些声言打着构成一门科学及其对象的某种真知识和某种随意性观念的含义……而那个理论实体则会被认为是不断走向优化、层系化和有序化。”(注:[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98页。)
福柯的系谱学方法是富有意义的——通过追溯弥散、积淀和相互重叠的不规则和任意的过程,关注被排斥之物和边缘之物,揭示、动摇、破坏了传统西方文明的神秘性、普遍性,从而使人们抛弃了对形而上学的信仰。因为所有那些目前被认为是永恒的和自明的东西不过是由历史事件组成的,这些事件根本就没有形而上学上的本质,而仅仅是偶然性的,分叉性的,非连续性支配的历史过程,是“一种无实体的唯物主义”。(注:[英]路易斯·麦克尼:《当代世界前沿思想家·福柯》,贾shí@①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94页。)
福柯之后,美国著名后现代思想家霍伊发展了福柯的系谱学,形成了霍伊系谱学解释学。这是一种内在的批判方法,拒绝任何超验的视角和必然的一致性标准,向普遍必然性挑战,揭示和阐释认识的偶然性,任何一般性、永恒化的企图都是不可能的,恰恰相反,它们其实都是有一个历史的开始和终结的过程,因而也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解释”和“独一无二的真理”。在这个意义上说,霍伊的系谱学解释学是多元主义的解释学,让人们尊重差异,尊重多样性,“学会与偶然一起生活”(霍伊语)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简要结论:后现代系谱学方法通过关注边缘之物,被遗忘被排斥之物,旨在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自主话语,知识和声音”(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74页。),从而拒斥了统一的、总体化的理性主义神话,摧毁了已被接受的传统哲学终极性认同牢笼以及总体化话语的暴政,鼓励所有种类差异的扩散,为人们提供了观察现代复杂社会的新维度和新方法——多元的知识形式和微观的分析。
如同每次哲学方法论上的变革都要给法学研究范式带来新的转向一样,后现代方法无一例外地正在或势必将对法学研究范式转向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法学研究范式也应积极回应后现代社会的变化与转型的需要,才能保持长久的繁荣,因为后现代社会是一个“以理性主义和启蒙精神之崩溃为特征的‘动乱时代’”。(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8页。)已有的制度价值和生活方式正经历着一切灾难性变革。很明显,以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社会稳定和进步为表征的研究范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它正面临着后现代范式性困境(和危机)。劳森指出:“(这种)后现代困境就是危机——我们的真理、价值以及各种尊崇的信念的危机。这危机源于反省性自身的根源,它的必然性和力量。”(注:引自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它需要以新的理念和理论去阐释和解读。因而“要想研究从(这种)‘旧世界’到‘新世界’的深层结构变迁,就需要引进一套‘新的参照体系和新的术语’”(注:引自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也即进行一场范式性转向与变革。法学研究范式也概不例外,面临着后现代范式性转向的挑战——至少它再也不能用现代范式去阐释和描述了,否则极有可能持续出现目前上不去、下不来的卡壳和危机状态。关于这一点,一些学者数年前就曾断言,中国法理学研究正处于“上不去、下不来”的卡壳状态,上不去是说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和方法陈浅和单一,升华不上去;不下来是说法理学与日益丰富的社会法律实践和部门法学明显脱节,深入不下去。这种评断虽是针对法理学研究的,但这丝毫不影响我们此处的援引并伸展到更为广泛的整个法学研究范式领域,因为今天的法学研究范式正在证实着学者们数年前的远见和洞识——上不去、下不来,正处于既定的现代范式向后现代范式转向的分水岭上,必须用新的话语和概念穿透、颠覆传统话语的中心化,摈弃现代认识论的假设,驳斥方法论的常规,抵制知识性的断言,模糊一切真理形式,并消解任何政策建议(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16页。),实现法学研究范式的后现代转向。(一)走出定式化思维,重塑法学研究的解构范式
所谓定式化思维是指将思维限定在一个普适性的唯一的标准或模式之中,并予以简单的遵从和服从。依这种思维模式看来,世界上存在着某种形而上的永恒的阐释和解读世界的思维逻辑或公式,除此之外的其他思维样式都是非正统和荒谬的,因而也不值得去关注和弘扬,相反应予以斥责和放弃。这种思维样式总带有这样一些特征:1.客观世界存在着某种标准的、终极的、普适性的思维样式,这样的思维样式能产生正确的、权威性的甚至是真理性的思维结果,人们除了努力去发现、依从并复制这种思维样式方能确保正统、可靠外,别无他途;2.该定式化思维模式有合法的表述模式,常表现为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客观话语模式,如宏观叙事等,因而人们体验世界,解读世界的分析模式只有封闭和还原式的分析策略,差异和异质性的分析模式,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尽管世间各种情境模式(包括问题意识和问题结构)是那样的不同;3.该思维样式所伴随而生的普适性标准成为评判优劣、甄别真伪、具有绝对真理色彩的简单化尺度,并总以一种天启式口吻鼓吹存在这样永恒性的标准。
迄今为止,这种永恒化企图的定式化思维构成并占据着现代知识的核心位置,因而导致现代知识总是呈现出这样三种情况:“为使基础主义主张合法化而对元叙事的诉诸;作为合法化之必然后果的使非法化和排他;对同质化的认识律令和道德法律令的欲求。”(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然而,理论和实践证明,这种定式化思维方式是不可能应付后现代社会变化了的问题情境:粗暴地否认了思维的多元空间和思维样式的多元性,使思维样式沦为僵死的教条,丧失了自我拓展的空间进而导致方法论上的陈旧与贫乏。与此同时,这种对确定性、先验基础以及绝对论据屈从的定式化思维还存在着这样的危险性——导致对社会极权逆来顺受的人格结构,阿尔多诺严正地指出“‘极力想证明真理具有一种超人类的,必须予以承认的客观性’,这种做法或许也同时助长了人们对某种超人类的社会权威,某个超级领袖的认可和屈从。”(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正因有以上方法论弊端,后现代解构方法主张视角多元主义,克服定式化思维,建构****学术范式无疑是所有学科范式转向的重要内容和方向。所谓视角主义,它是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认为任何一个理论充其量只是提供了关于对象的局部性叙述和局部性观点。在尼采看来,视角主义否认有事实存在,坚持存在只是对世界的解释,既然世界没有单一的意义,而是有无数的意义的,因而视角主义便追求对现象的多元解释,……而一个人能够获得的观察世界或其他任何现象的视角越多,他的解释就将越丰富越深刻(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51页。)。多样化的视角总要比单一的视角更能提供通向研究现象的丰富进路。(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159-160页。)
当然,这样一种范式转向仍然有自己的后现代逻辑,在后现代方法看来,社会现实是多元的、复杂的、多方决定的,社会领域从来都不是封闭的终极性的结构,而是开放的、非稳定的、非统一的、偶然的,因而它是反本质主义的、反基础主义的,赞同异质性、片断性、差异性和多元性的,秉着这样的理论旨趣,后现代主****读世界是从一种非本质主义的视角出发,它以一种差异逻辑来重新思考和体验社会或世界。而且,相对于现代本质主义逻辑来说,它还是一种颠覆逻辑,倾向于把理性、总体性共识、社会系统等概念视为本质上是压迫性的,并予以颠覆和拒斥。
遵循这样的旨趣和逻辑,后现代范式转向就意味着:1.有多种关于事物的局部叙述和解释,它只相关于它自己的支持者,没有绝对的普适性的确定的现代标准,因而一个解释并不意味着比另一解释优或劣,简言之,其在方法上多元而非单一,在价值上相对而非绝对;2.蔑视宏观叙述、元理论的理性建构奢望和做法,认为世界上充满不确定性;3.人们之间对话与交流应当是平等、开放的,而非强制以及外在规定的限制,依靠的是彼此间理性、自由的论辩来征服人而非其他。
如此说来,作为后现代范式转向的一部分的法学研究方式当然就意味着如下命题和要义:首先,法学研究范式必须超越概念法学的定式化思维范式。概念法学崇尚理性至上,理性万能,一切都在理性/非理性的二元对立评判中;重命题演绎,轻事实归纳,逻辑自足,逻辑至上成为一项普遍认可的原则。但事实却是,“把法学夸张到法的数学,归纳到逻辑推理(的概念法学)是一种谬误,是基于对法本质的误解”(注:长谷川国雄:《世界名著便览》,天津编译中心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第229页。)。因而“自从启蒙运动的理想,即运用纯粹理性对概念进行分析就能达到世界的认识被休谟的怀疑主义和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所动摇以来,科学对我们来说就再也不是理性科学而无非是经验科学了。”(注:[德]伽达默尔:《赞美理论——伽达默尔选集》,夏镇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第49-50页。)超越概念法学,走出定式化思维,就意味着“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学家不能局限于法学的知识结构就法论法,而应当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学的问题,从而深入到法律现象的深层。”(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6页。)
其次,它还意味着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多元。定式化思维统治下的思维方式往往具有单一色彩,追求方法论上的绝对一致,事实证明,它扼杀了法学研究范式的生机和活力,滞阻了人们思维空间的拓展,客观效果往往是一叶障目,井底之蛙。走出定式化思维,意味着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多元和研究视角的多重,进而促使法学研究新世纪的繁荣,毕竟“制度可以修正,变更甚至废弃,但方法将永远存在”(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9页。)
最后,它还意味着尊重差异,破解定式的牢笼。既然每一个解读都是对世界的局部叙述,每个人对于世界的体验和解读都能够以其本真的方式存在,无所谓优劣,无所谓层级,只相关于它自己的支持者,那么人们以参加者观点体验和解读世界就有其个人真理性,不必需求与某个预设的定式化真理相符合或依附,法学研究、法学争鸣也概莫例外——多向度多视角,反对严肃的说教,这就要求每个参加者多一份宽容和综合,少一份计较与固执,尊重解构性差异,促进学术繁荣。这个问题对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范式转向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因为我们总是不无遗憾的发现,长时间以来,由于受定势化思维的影响,法学研究和学术争鸣总循着预设的理路和指向的窠臼,漠视甚至无视社会情境、学术场境的差异关怀,而对这种理路和窠臼进行运用型的认同性辩护和实践,并满足于这种理路和窠臼的普遍性和深层挖掘,但从不作任何一种转换意识和方法论上的反思,因而学术争鸣总有些强词夺理的色彩,总站在自己的立场与假想的论争对手进行论争,并进行简单的二元对立的逻辑上的评判:真/假,理性/非理性,确定的/隐喻的……,从来没有真正了解异质声音,更别说理解,学术宽容与平等对话也无从谈起,因而学者们形象地指喻为是一种“聋子的对话”(注:参见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学来说,必须打破这种认同性牢笼,尊重差异,学会与差异共存,这才是法学研究范式转向的方向与灵魂。
长期以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一直将语言视作人类所支配的表达意志思想的工具,强调语言的语用学意义,语言只是为人类服务的人类工具箱中的一员,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并把这作为一个自明的共识与常理。然而后现代方法却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从而导致了声势浩大的“语言学转向”——强调语言的语义学分析及意义。如前所述,在后现代方法看来,传统语言工具观是一种人本主义的语言观,人具有支配地位,是一种主体性的哲学上先在,语言只是反映、体现人的意志的工具,是后在。拿理查德·罗蒂的话说,传统形而上学视语言为反映自然的一面镜子。而在后现代主义看来却是,主体仅是语言文化或无意识的产物,主体性只是社会和语言的建构物,意义也不再是自主主体的清晰意向的产物。按照索绪尔的理解,语言是由视——听部分即能指和概念性成分即所指两部分组成,语言乃是运用能够产生意义的不同能指来表达观念或所指的符号系统,因而语言符号是任意的,这即语言的任意规则,能指和所指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偶然的文化约定,而作为意义系统之组成部分的词汇只有同它们所不是的东西联系起来,才能获得意义。也即“在语言中,只有差异,而没有绝对的意义。”(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5页。)
这样一种后现代语言学转向对法学研究范式转向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使人们重新审视和考察语言这一幽灵,从而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并导致如下法学上真正的后现代转向:打破了传统法律王国的信念,消解了法学语言的话语神秘,从而解开了法律实践与其他各种实践的关系。在这样的范式之下,法律不再被看作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而是看做是人类的语言交流和解释,看作叙述和装饰,法律话语作为语言的一部分仍然是一种思想,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05页。)。从而使法律转向整个社会生活,而不是如纯粹法学一样只研究与外在世界绝缘的真空中的法律。他们主张,哲学家(包括法学家)必须警惕这种方式,即认为语言特别是哲学上传统使用的技术性行语,本身可以成为哲学家关于世界性质问题的来源。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该词的方式和条件,因而哲学家的主要任务在于阐释对正规社会环境中人们正规言论的理解。
在这样的后现代语言学转向的前提下,就使人们将法学研究从凯尔逊所依据的旧有认识论结构中摆脱了出来,成功地从新的认识论基础出发来重新理解法固有的问题或论题。最早进行这样尝试的哈特在此基础上成功引导、创立了一场新的法****动——新分析法学派,也叫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谓语义分析是指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词脉、语流,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在哈特看来,法律的词语、概念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只有弄清这些词语概念被使用的环境和具体条件才能确定它们的意义,因而在寻找法律定义时,我们不是仅仅看到词……而是也看到这些词所讲的现实。我们正在用对词的认识来深化我们对现象的理解和认识。(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94-96页)总之,法律语言应当对照文章全体的语脉语流来理解(注:[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范式的转换”,《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哈特的标志性成就即“作为社会规则的法”以及著名的法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最能体现这种语言学转向,所谓作为“社会规则的法”是把法律理解为有关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则中的一种法,是一种社会结构,“就规则来说,有关的可能是:或者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即外在观点),或者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其行动指南的一个群体成员”(即内在观点),如果从语言学转向角度来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说,哈特所说的“内在观点”是指将人们共有的“语言游戏”、“生活方式”的内在“准则”作为陈述的真理条件或正当化条件来运用的一种观察角度;另一方面,“外在观点”是指不具有共同“语言游戏”或“生活方式”而将人们的言行记述为一定“征兆”的观察角度。(注:[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范式的转换”,《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
哈特之后,进行这样的语言学转向研究法律的是兴起于70年代的批判法****动的一个分支:受福柯等启发的P古德瑞契对判决、法律史料的实证的语言分析——这就是有意识地依据“隔开一定距离”的观点,把法律理解为与经济、伦理、美学等相并列的一个语言空间、议论领域,并尝试从与其他语言领域的关系上来理解法律推理模式、法学特有的词汇体系等法律内部结构。”(注:[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范式的转换”,《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在他看来,法律只能从与其他各种语言游戏、交流而历史地形成中理解为一个议论领域、语言游戏,从而真正确定法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偶然性等多元主义法律的形象,而非其他,进而化解了法律话语的神秘。正因如此,理查德·波斯纳指出:法律王国信念,已经死亡。(注:郑强:“美国后现代法理学概观”,《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无独有偶,我国法学家贺卫方先生也远见地指出,21世纪的中国法学必须在两个维度(而非传统的法律自治的单一维度)上发展:开放维度与自治维度。(注:贺卫方:“法学:自治与开放”,《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依笔者的理解,由于自治维度已不足为奇,先生的远见似是强调开放维度——大胆运用新的跨学科的语言论域为法学研究提供多种视角和手段。
总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的社会里,“语言学转向”这样的范式转换在法学研究里将占据更加突出的地位,尽管法的独立性、自治性仍然应当认真进行讨论和关注,但它绝不能仅仅站在自己的立场由法律专业团体自问自答式的进行解说或辩解,必须借鉴多个学科领域的见解,横跨多个互不通约的论域和语言空间进行分析,否则,它将丧失自己面临后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所带来的新问题的解决能力。因而,未来的法律讨论,是也必然是:“横跨互相不可通约的多个议论领域、多个语言游戏的争论”(中山龙一语)而非其他。
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尽管语言学转向这样的研究范式早已为西方法学家所注重与强调,甚至引导出一场轰轰烈烈的语义分析法学派运动,然而我国学者却普遍关注不够,更别说运用这样的范式进行研究和考察,恰恰相反,多数学者却热衷于进行话语、观点的平移,习惯性地移植、搬用具体的命题、论点和概念,而不太注意语脉、语境的差异分析,尤其是当西方法学思潮强势登陆中国时,这样的话语平移更是蔚为壮观,忽略中西差异,有意无意地进行认同性的解读或搬用,其结果是导致法律术语理论观点的误用、滥用,进而引起一系列的思想上的争论与混乱。因而法学争鸣也总出现“讨论夫妻关系却把小姨子扯进来”的笑话,也就见怪不怪了。
究其原因,当然与学者的学术素养的欠缺有关联,但更多的原因应该说是方法论上的缺陷——忽视了语义分析的语言学转向的研究范式。可以这样说,“(中国当代的)法学概念、范畴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学争论中,有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范畴的歧义引起的”,但“如果参与讨论的双方善于运用语义分析方法,找出同一词语、概念、命题的语言差度……有些争论是可以得到避免或得到澄清与解决的”(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04页。)。这就要求法学研究工作者必须在范式上进行语义分析的语言学转向,一方面,考察语言的语脉、语境及所负载的意义和包含的信息,另一方面,进行跨学科的多个语言论域的讨论,感受世界的多样性。毕竟“法学与其他学科存有一系列双边论题或多边论题,它需要与哲学、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行为科学等学科进行沟通、对话和合作。”(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6页。)
前已述及,后现代主义还为人们提供了另一新的系谱学方法,即试图从一种微观角度重新审视社会领域,以便使我们发现推论的非连续性与分散性,而不是连续性或同一性,并且使我们抓住历史事件的真正的复杂性,从而拆解历史连续性的巨大锁链及其目的论的终极归宿,并历史地看待那些被视作具有恒常不变的普遍东西。(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60页。)进而消解僵死的本质主义。在后现代系谱学方法看来,我们不可能获得关于外部世界的一幅完整的客观的人类活动的全景,相反,我们仅获得特定时空模式下、时断时续的局部性世界背景;事物没有恒常不变的本质性规定;它是变化发展的,不存在等我们现去发现的客观规律,也不存在指导我们的普适性理论;一切事物都是历史系谱的,有其起点,也有其终结,对深层、终极和统一的要求和追求都是徒劳的,也应该受到谱系学家的质疑。因而“任何一个追求某种事物的本质的人都是在追逐一个幻影”(注:[联邦德国]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93页。)。而且,还存在这样的危险性:一味走进内在本质或核心的企图将导致视野的狭窄和片面,甚或导致本质的暴政——强调显现的永恒性的本质,贴标签式的分析模式,忽视个别现象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并使各种个别事物仅仅作为“事例”从属于本质的暴政中。因而系谱学的任务就是关注个别现象的具体特性,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本质)所压制的自主性话语、知识和声音,消解独断的又带有普遍性的本质主义的霸权性话语的合法性。
这样一种后现代系谱学范式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也是革命性的,它拓展了法学研究领域和空间,由于其关注边缘、琐碎、片断之物,从而改变了只关注中心化事物,普遍事物的法学研究范式,更为重要的是,它打破了法学研究范式的阶级性认同牢笼——一种贴标签式的浅薄庸俗的阶级分析范式,消解了法学研究阶级范式的霸权性话语的合法性,使法学研究恢复了生机和活力。其实,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和观念性范畴,其研究范式也有独特的论题、话语系统和价值荷载,它不是贴标签而来的,它有自己的谱系学出处和建构,也有自己的谱系学的分析模式。因而,应当进行法学研究范式的系谱学转向。
如果我们考诸这种系谱学转向的法学研究范式,我们大致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首先,它力图改变法学研究范式所厘定的阶级分析方法的思考和追求,至少它不满足于这种思考和追求,它还要探究黑暗、未出场、不可言说之物,强调从世界的暗处敞开一片光明,恰是这样的方法才是澄明之源。长期以来,法学研究范式总纠缠于阶级和革命情结的范式类型中,阶级性成了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精神源头,并成为了分析研究的工具和理论探求的目标。然而,理论和实践却一再证明,这样的阶级范式往往使人们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它是一种典型的特权性的、唯我独尊式的认知和思维方式。其结果是,这种思维范式越来越霸道,越来越教条。真可谓“顺者昌,逆者亡”,限制了人们思维活动的空间,导致了人们创造力的衰败,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种灾难式的人性摧残和思维方式的压制,是一种阶级本质的暴政,因而必须加以消解。所谓消解,是指我们的目标并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摒弃而是对那种超验的整齐划一的唯我独尊式的阶级性思维范式的否定,也即是,我们从来无意否定阶级思维范式本身,而旨在否定它的唯一性和究竟至极性,并以系谱学范式去透视它,展现出这种阶级和革命情结下所遮蔽着的非阶级性或阶级性不强的本能、冲动、权力和历史的根源,最终使得构造了这种阶级情结的法学研究范式走向虚无。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学者郑成良先生认为,阶级性研究范式是一种术语的滥用和误用,它不仅会导致一系列似是而非的命题,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会对理性的洞察力构成一种禁锢,从而导致一种“词的暴政”,在这种暴政之下,词不再是理性的工具,而异化为理性的枷锁,它犹如一束过度强烈的光线,使观察者对焦点之外的事物视而不见,这样一来,思维的片面化和理论的僵化就在所难免,而以此为逻辑起点建构起来的一系列理论命题使得法学思维陷入一个又一个理论的误区而难以自拔。其最终结果是,这种把理论思维和法学研究变成了具有阶级性的“经院哲学式”的论题和问题的作法,在郑先生看来,这不仅会得出违背常识的荒谬结论,而且还会导致更为深远的消极后果:一个是舍本逐末,把理论思维变成无谓的推理游戏,败坏了阶级分析这一科学方法的声誉,另一个是使整个理论体系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弹性,从而最终使之演变为一种庸俗、刻板并束缚思想的“意识形态”和“虚假观念”。(注:郑成良:“法律的阶级性:理性的建构和词的暴政”,《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因而必须进行系谱学范式的转向。
另外,寻绎这种系谱学转向,我们还可看到,这样一种法学研究范式,隐隐内蕴着这样一种范式转向:人文范式的升起、阶级范式的失落。也即这样的范式转换主要内容应该是,在人文世界里追问法学研究的价值旨趣,并进行澄明,告别“阶级的祛魅”,即阶级是一个无限魔力的合法化话语已经丧失意义,还法学研究的人文范式。这意味着放弃长期以来的纠缠于法学研究范式中的永恒的阶级本质观,不再强求由一种日常现象一定抽象出一个恒常不变的本质,也不再从一种抽象的本质形而上学思维中去理解法学研究,那是一种僵化、封闭的神化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使法学研究缺乏生机和活力。恰恰相反,应转而关注并恢复从人类整体活动的生活场境中去理解法学研究,强调从以往法学研究的暗处敞开一片光明,所以在思维方式上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非终极化的特征。它实质上是在一种社会复杂交往实践基础之上的法学研究范式,并由此祛除和消解了阶级本质论形而上学的研究范式,将本来属于法学研究的人文范式重新还给了法学研究,因而这也应该是法学研究范式系谱学透视和转向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