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一个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认识和处理革命与法律的复杂关系:二者的历史、逻辑、原则、体系及现实性。
革命,就其本质而言,意味着对于一切既有的规范、秩序、制度及建立于此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的否定与颠覆;法律,则代表着与之相反的路径,即赋予既有的规法、秩序、制度以合理性,并以相应的法权关系保持与维护这种合理性。这种为法律所重视、论证、护卫的合理性,在革命的逻辑面前,往往会被认作是纯粹形式的、虚伪不实的乃至根本反动的,革命所追求者,是实质的、真切的、直接在场的合理性。
但在革命与法律的似乎无法调节的矛盾深处,二者又有着某种特殊的相应:正是通过革命催破扫除旧世界的痕迹,一种全新的秩序与法律体系才得以生成;这种新秩序与新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源于革命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后者通过前者得以确立、强化、稳固、持续,在此过程中,超越社会生活常态的革命逻辑化为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法律作为对社会秩序的确认与合理化赋义,只有在这种秩序被建立后才是可能的。因而,法律的合法性无法通过其自身得以追溯与证成。革命,是后革命时代法律的本体论依据。
革命与法律的本质差别与矛盾,导致在后革命时代,二者关系往往呈现出对立的情态:就其本性而言,革命以激越决绝的方式与传统做抗争;法律则天然地倾向于保守传统。突出革命逻辑,意味着胜利的革命者拒绝将革命理想以特定秩序固定下来,而秉持不断革命、以破为立的立场,在已经摧毁旧的世界秩序的基础上,扫除一切旧秩序的物质与精神痕迹,进而将一切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新的社会秩序、法权关系也作为要批判乃至消灭的对象。坚持法律的逻辑,意味着将将特定社会秩序及其所对应的法权关系固定化、常态化,进而神圣化,任何试图批判与消灭这种秩序与关系的理论与实践,都会被视作不正当、不合理,即非法的。
这两种逻辑的单向度无限延展,导向革命与由革命缔造的政治共同体的相互否定。文革可视作不断革命逻辑的极端化形式,而否认革命之于当代中国的奠基意义、否认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国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甚而否定整个近代以来中国革命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则是神圣法权逻辑的极端化形式。
如何有效克服这种相互否定的状态,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智慧的真正考验。这意味着,必须在革命与法权间秉持中道:既充分承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对于缔造人民共和国的决定性作用与伟大意义,承认革命作为人民、人民意志与人民主权的直接在场形式的历史合理性,承认政治共同体对于革命逻辑与革命理想的忠诚、尊重与继承;又表明后革命时代的社会秩序与体现秩序精神的法律的合理性,表明置身常态生活中的人的具体利益诉求与反映这种利益结构的法权关系的有效性,表明在新的社会中,各种不合理的现象不再需要通过革命的方式、而可以通过系统内生的自我修复机制予以解决。
如果说,革命与法律对于传统有着迥然不同的立场与态度,那么,真正的问题便在于:当革命本身成为共同体传统的一部分时,如何以法律去守护这一传统?
这种革命与法律相反而相成的复杂关系,于美国,体现为代表革命建国精神的《独立宣言》与以保守既有秩序-制度为旨归的《宪法》间的张力,于中国,则集中地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序言》相对于第一至四章的正文部分的存在。宪法的《序言》,是一种极罕见的对于宪法及由宪法所申发之一切其它法律的自身来源及合法性的说明,它不但体现了作为规则与决断的法律原则,更将宪法展现为一种具体的历史性的秩序。它提供了一种贯穿着革命精神与革命逻辑的历史观,这种史观回应着三个核心问题:中国从何处来?向何处去?现处何处?
这一部分的文本,不但当与《宪法》正文得到同样的重视,更因其作为宪法之历史解释所具有本体论意义,应在宪法解释过程中着力发掘探索。试以宪法《序言》的部分内容为例分析: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国在其悠久历史所创造的文化,在世界历史与文明史视野下,居于何种地位?有何独特之处?与其它民族与文明处于何种关系之中?其革命传统,在此历史过程中,如何生成,发挥何种作用,何以是光荣的?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如何理解封建的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之过程?是何种力量造成了这种转化?如果没有这种力量,封建的中国(或传统的中国)会以怎么样的方式演进?这在近代以来的世界历史中是特殊的吗?如何理解“封建”、“殖民”这些概念及其对应的历史存在?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这三者在中国人民的英勇奋斗中,是作为统一的目标出现吗?如果是,又是以何种方式被整合在一起的?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什么是中国在二十世纪要翻覆的天地,何谓“翻天覆地”?”翻天覆地“后,又有何种之新天地?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作为共产党领袖的毛泽东主席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是何种关系?如何理解“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如何理解其与“光荣的革命传统”的关系?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对于全国各族人民的身份认同有怎样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欧洲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主体民族吗?如果以中华民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体民族,“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共产党”在其间居于何种地位,发挥何种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是何种关系?这种过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有何关联?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人剥削人制度的消灭,被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标志,这是一次性的历史事件还是某种历史过程?改革时代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重新出现,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有何种影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国家中已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无产阶级,理解已不复为无产者的无产阶级之阶级存在与阶级意识?专政与民主处于怎么样的关系中?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与发展是在怎样的条件下实现的?这些条件是否会发生转化?一旦发生转化,如何应对?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这段说明中国当下的社会阶段属性和总体任务的文字中,作为道路与精神指导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是如何实现其相续承继与发展的?它们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是何种关系?这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各项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在此过程中,哪些属于应坚持的真理与应修证的错误,有怎么样的艰难险阻?
当代中国始终是民族国家、政党国家和文明国家的有机整体。中华文明、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均深刻地内在于当代中国的历史-现实之核心,呈现“三位一体”的形态。中国共产党在这一系统中,不但对应于核心政党的角色,同时也是文明传承的核心代表和维系中华民族之为统一体的核心纽带,这是任何其它现代国家的政党、政党领导的国家所不具备的特性。
宪法《序言》所体现的史观,将共产党的历史地位与其领导的人民革命事业联系为一个整体。党的权威本质上源自革命所代表的人民主权。这种人民主权的赋予和代表,从来不是一次性的历史事件,而始终是一种不断演进发展的动态历史过程。党作为人民主权的代表者,通过其领导,由具体的人所构成的群众才能上升为具有统一意志的人民,从而成为能够自主命运、当家作主的政治主体-主权者。党通过教育人民而教育自己,通过向人民学习而指导人民学习,这是党与人民互为师生、互学共进的“师生辩证法”。而宪法《序言》是这种辩证关系的权威见证。
对于宪法《序言》的有效解读,可期之以三重境界:1. 能够如其所是地阐述造就了宪法及宪法所对应的政治共同体的中国革命,说明其来源、任务与旨归,进而说明宪法自身的合法性依据所在,是谓“知所来所去”;2. 揭示革命之逻辑与由其所缔造的政治共同体之秩序间的复杂关系与内在张力,并将之统一于作为这种逻辑与秩序的成熟表现形式的宪法中,是谓“得所来所去”;3. 以宪法对应之现实秩序的发展成熟,作为革命之历史、逻辑、理念、信仰的自我实现,以革命与法权相互融合贯通,进天下于太平,是谓“合所来所去”。
(根据2014年11月1日在《经济导刊》编辑部举办的“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来源: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