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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社科法学需要跨越的两道坎儿

   2005年5月下旬,北京大学法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联合举办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会上,来自十几所大学的法律、经济、社会、人类和政治学者聚集一堂,争辩社会科学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渗入法律教学与研究等问题。本专题发表的三篇论文便是为研讨会准备的,其它两篇译文也与之相关。关于这五篇文章另有评介,这里不再赘述。

   在我看来,仅仅认识到法律研究与教学必须借鉴社会科学是不够的。在中国,这种借鉴面临着两重巨大的体制障碍,一重影响学生,一重影响教员/研究者。不跨越这两道障碍,要么社会科学只能渗入法学界一个不起眼的角落(见贺欣文),要么渗入法学界的只能是一些时髦的社科名词(见成凡文)。在这种情况下,期望法律实践者(如法官)能善用社会科学方法预测法律行为的社会经济后果,十有八九是会落空的(见侯猛文)。

   先说学生方面的障碍。法律教育是一种职业性教育。其它职业性教育一般设置在中专水平或大专水平就可以了,如高级技工培训便是如此。但法律教育不同。在有些国家,与医科、商科一样,学习法律必须首先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以美国为例,要进入法学院攻读J.D.学位,必须先拥有学士学位。这并不是因为J.D. (Doctor of Law)真是什么“博士”。三十年前,当J.D.还被称作LL.B(Bachelor of Legal Letters)时,也得先拿到一个普通学士学位才能研修这一特殊的学士学位。

   为什么并不艰深的法律教育要求如此之高呢?一方面,这是因为从事法律工作需要丰富的阅历和成熟的心智,20出头的小年轻难以具备。另一方面,法律的职业性培训往往注重怎么做而不是如何思考,没有大学本科提供的广博知识奠基,单纯的职业性教育很容易变成了无本之木,搞不好只能培养出一些呆板、机械、乏味的法律办事员。

   在美国,进入法学院的学生大多已受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方面本科教育。往后,他们学习和运用法律时,四年的社科熏陶一定会起潜移默化的作用。而我国的法学本科生直接来自高中,没有社会科学方面的背景,在法学院选修几门社科方面的课与四年耳濡目染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再看教员/研究者方面的障碍。中国的教育体制决定进入大学法律系和法学研究机构的人员多是法学院的毕业生。由于本身没有接受过专门的社会科学训练,哪怕有心借鉴社会科学的思路和方法,他们往往也不知道从何下手。在这方面,重点法学院与一般法学院似乎没有什么差别。

   作为对比,我们可以看看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教员队伍有什么不同之处 (见附表)。耶鲁法学院现有四类教员,即一般法学教授、诊所式培训教授 (Clinical professor of law)、兼职教授 (Adjunct Professor)、以及荣休教授 (Professor Emeritus)。在51位法学教授中,48人拥有J.D. (LL.B.)、LL.M.、J.S.D.等法律学位,三位从未拿过任何法律学位,其中两位是经济学博士,一位是政治学博士。那48位拥有法律学位的教授中,还有15人同时拥有博士学位 (美国人不会把拥有J.D.学位的人称之为“博士”),包括5位历史学博士、4位经济学博士(“填补不完全合同的空白”一文的第一作者Ian Ayres就是其中一位)、4位哲学博士、1位政治学博士和1位语言学博士。除此之外,这48人中还有6个人获得过社会科学方面的硕士学位,包括两人当年已经通过了所有的博士资格考试、只差没有完成博士论文。换句话说,51位法学教授中,近一半(24人)系统地接受过研究生水平的社会科学训练。荣休教授的情况也差不多,11人中有2人从未拿过法律方面的学位,而分别是医学博士和社会学博士;另一人既有法律学位也是政治学博士;其余8人中,还有三人拥有社会科学方面的硕士学位。加在一起,荣休教授中也有近一半系统地接受过研究生水平的社会科学训练。

   这样的师资队伍说起来已经具备了牢固的社会科学根基,但耶鲁法学院并不满足,又从院外或校外请了一些兼职教授。国内法学院聘请兼职教授无非是找一些诸如法官或律师的法律实践者。耶鲁法学院也请这类人,但不多,只有两位,一位是环境法方面的律师,另一位是巡回法院的法官。而其余7位兼职教授,来自历史系的2位,来自经济系、政治系、哲学系、医学院的各一位,还有一位在法学院兼职以前已经身兼历史和经济两系教授了。加上兼职教授,耶鲁法学院在社科资源方面可谓是如虎添翼。

   实际上,耶鲁法学院的51位法学教授中不少人本身也是一流的社会科学家。他们中有3人在政治系兼职、2人在历史系兼职、2人在经济系兼职、一人在哲学系兼职。依我在耶鲁大学政治系任教时的观察,Bruce Ackerman和Susan Rose-Ackerman夫妇俩深受本系同事和同学们的尊重。

   △耶鲁大学法学院

   就学术地位而言,美国法学院中诊所式培训教授比一般法学教授要低得多。他们不在所谓“终身职序列”(tenure track),主要任务是教学而不是研究。为此,对他们的学术根底要求较低,拥有标准的法律学位J.D.足矣,与国内对法学教授的要求最为接近。不过,在耶鲁法学院,即使诊所式培训教授中也有近一半拿过社会科学方面的硕士学位。2005年4月,耶鲁法学院再次被《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评为全美第一。为什么这所不大的法学院能够在过去20年里一直保持着这个顶尖地位呢?勿庸置疑,这与其师资队伍的精良素质是分不开的。在那里,法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丝丝入扣,绝不是貌合神离的两张皮。

   美国其它一流法学院也有许多受过正规社会科学训练的教授。有大批社会科学家聚集在法学院里,教学环境和学术氛围不免会带上强烈的社会科学气息,以至于感染到那些不是科班出身的人。Stewart Macaulay 本人只有1954年获得的LL.B学位 (相当于现在的J.D.),但这并不妨碍他后来变成“现代法律与社会运动”(the modern law and society movement ) 的发起人之一。事实上,本辑中他的名著“商业中的非合同关系”一文,并不是发表在什么法学专业杂志上,而是刊载在久负盛名的《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其社会学功底由此可见一斑。

   要在体制跨越上述第一道障碍相当困难。尽管现在已经有不少人呼吁取消法学本科学位【如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清华法学》第九辑“法律现代性?法学教育研究”专号】,要做到这一点牵涉面太广,恐怕短期难以实现。第二道障碍比较易于克服,这里需要的只是心态的改变。法学院领导要打破门户之见,敢于吸收没有法学博士学位的人才进入法学院,并有计划地聘请社会科学家作兼职教授。有志于社科法学的教员则要摆脱急功近利的心态,腾出时间来系统学习社会科学。要知道,在耶鲁法学院15名拥有社科博士与J.D.双学位的教员中,11人是在攻读J.D.的同时或拿到J.D.以后才获得社科博士学位的。

   2005年11月6日

   英国牛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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