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的法理基础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在规划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时所应用的原则主要的有两条,一是国家主权原则,另外便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原则。前者体现的是“一国两制”中的“一国”,后者则反映“一国两制”中的“两制”。“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有赖于“一国”和“两制”之间的适当平衡。目前香港政治环境并不理想,“建制派”和“泛民主派”对于中央和特区的关系的看法有不少分歧,社会的分化甚至撕裂的情况愈趋严重。我们能否妥善解决2017年行政长官是否和怎样实行普选的问题,包括“占领中环运动”所引起的争议,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香港政治上最大的挑战。我相信解决这个问题的成功之道,便是一条适当平衡“一国”和“两制”的“中道”或“中庸之道”。去勇敢探索和找出这条中道,便是我们面对的历史性挑战。希望“建制派”和“泛民主派”人士能为香港市民整体的福祉着想,放下分歧,求同存异,共同努力找出这条中道。因为香港并不属于“建制派”人士,也不属于“泛民主派”人士,香港属于我们全体香港市民,包括所谓“沉默的大多数”。香港政治所应该走的道路,必须符合绝大多数港人的利益和意愿。我相信,这条“中道”,便是最能符合绝大多数港人的利益和意愿的道路。 虽然特区政府还未开始进行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以及其他政改问题的正式谘询,但是在香港社会中,关于政改问题的讨论已经相当活跃,而且出现了“占领中环运动”。这是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候,我在这里提出我个人的意见,所谓抛砖引玉,希望各方人士多多指教。
首先,应该指出,在2017年实现《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既是绝大部分香港市民的期望,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订出的普选时间表中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日期。所以在这方面,香港市民和中央政府的意向和目标是一致的,而不是分歧或对立的。我认为,就2017年特首普选的问题来说,任何把中央和港人对立起来的态度或论述都是非理性的,理性的态度应该是,港人如何和特区政府和中央合作,共同努力,实现这三方已经共同肯定的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在这方面,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都应被视为港人的合作伙伴。
第二,我认为在政改问题上,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也应视港人为合作伙伴,这些港人不单包括所谓“建制派”人士,也包括“泛民主派”人士。必须强调,没有泛民主派的合作和支持,政改或普选是没有可能实现的,因为《基本法》附件一明文规定任何政改必须得到立法会中三分之二的票数的支持,而香港的政治现实是,“泛民主派”在立法会中占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席,所以他们对任何政改或普选方案都享有否决权。2005年的政改方案就是由于争取不到“泛民主派”的支持而被否决的。
第三,既然行政长官普选在2017年的实现将会是港人和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合作成功的结果,如果我们希望这次合作能够成功,便要在现在探讨如何促成这次合作、如果使合作的条件得以满足、如何让合作的环境得以形成。我们的常识告诉我们,如果一群人要合作完成一项工作,他们不但需要分享一个共同的目标和实现这个目标的意愿,他们还需要互相信任,从而进行有效沟通,从而商量在完成这项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换句话说,没有互信,没有沟通,没有一个通过理性沟通来解决问题的过程,便没有可能成功完成一项需要大家互相合作才能完成的工作。我认为这个关于合作的模式和条件的构想,很大程度上适用于2017年香港特首普选的问题。
如果以上这个分析是对的话,实现香港在2017年普选特首的不二法门,便是在港人和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之间的建立互信,包括“泛民主派”和中央之间的互信,从而进行有效沟通,通过理性的对话或谈判来解决在普选方案的设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提名的问题、选举制度的问题以至中央任命特首的问题。反过来说,如果只有互相猜疑和对骂,便不可能出现互信和理性沟通或对话,困难的问题便不能解决,普选便难以实现。
我在这里谈的互信,不一定是很高水平的对对方的信任,只需要一定程度的信任,作为沟通或协商的基础。这种信任是指相信对方是有诚意与己方进行沟通或对话的,相信对方和自己一样,都希望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从而实现大家的共同目标。
以上谈到的互信或互相信任,它和互相尊重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没有尊重便难以有信任,没有信任也难以有尊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刚才说这里谈的信任是指相信对方是有诚意与己方进行沟通或对话的,至于这里说的尊重,则是指承认对方的想法可能是有一定道理的,即尊重对方作为一个理性和讲道理的人,并愿意尝试了解和考虑对方的观点。一定程度的互相信任和互相尊重,便是理性沟通的先决条件。
如果把这些原则或构想落实到2017年特首普选的问题,那么香港市民(包括“泛民主派”)需要了解中央的立场,就是中央一方面已经承诺香港可以在2017年实施特首普选,另一方面,中央在行使它对于特首的任命权时,不会任命一位与中央对抗的人士担任特首。此外,中央承诺和愿意在香港实施的特首普选是符合《基本法》和有关人大决定的普选模式,而不是符合所谓国际普选标准但不符合《基本法》的普选模式。中央也需要了解香港的民意和“泛民主派”的诉求,就是他们希望特首的普选是自由和公平的,不同政治党派的人士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选。在这些理解的基础上,尝试通过理性沟通、对话、协商或谈判找出一个中央和绝大部分港人都愿意接受的特首普选方案,便是解决普选争议的中道。我个人相信,如果我们能够走上这条中道,普选方案的设计的困难问题最终应该得以迎刃而解。
我把这条道路形容为中道,其中一个考虑是想指出,一些比较偏激的道路是行不通的。举例来说,其中一条我认为过于偏激的道路是不理会《基本法》和有关人大决定的条文,而去追求一种被认为是最理想、最民主的普选方案,并坚持除非中央和特区政府接受这个方案,否则立法会便应对政府提出的方案行使否决权,就是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存,我认为这是一条偏离中道的过于偏激的道路,其实际后果是导致香港在2017年没有特首的普选,全体香港选民在2017年参与普选特首的权利落空,中央政府关于2017年实现特首普选的承诺落空。在这两个落空的情况下,香港的社会和政治矛盾将会激化,香港的管治将病入膏肓,香港的繁荣安定将受到威胁,这些都是可想而知的可能后果。
政治是众人之事,从政者必须以社会所有成员的福祉为重。着名现代社会学家韦伯曾经指出,适用于从政者的是“责任伦理”而非“信念伦理”,前者以从政者的行为的实际后果为其言行的评判标准,后者则以从政者的意愿或动机(其言行背后是否由善良的意念说驱使)为评判标准。作为香港市民的一分子,我衷心希望香港的政界人士能履行责任伦理,以大局为重,以同时关注民主和民生的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和意愿为依归,在我们即将到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历史的十字路口,以理性和务实的态度面对特首普选的问题,通过理性沟通、对话、谈判和协商来解决问题,凝聚共识,从而实现特首普选的宏愿!
注:本文是作者2013年9月14日在香港《基本法》颁布二十三周年研讨会上发言的文字稿。
陈弘毅,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