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作为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一种价值选择,强调了对政府权力(国家权力)的防范、限制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强调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服务性与公共性。它要求在民主的基础上服从多数的同时,又强调尊重少数,保障个体自由不受侵犯;它在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同时,又强调政治参与的有序性,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它在要求政府机关各司其职的同时又相互制约。因此,现代宪政的价值体系已经超越了传统宪政的范畴,从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演进,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对公共权力而言,从传统的有限政府拓展到对有为政府、有能政府与有效政府的追求;对公民权利而言,从排斥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到对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保障。因此,现代宪政的价值体系的重构,实际上是围绕着共生、共治、共和三个层面展开的。
一、共生:现代宪政的价值起点
共生作为现代宪政价值起点的核心,在于对人的价值的认同、保障与实现。也就是说,认同、保障并实现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禁止任何人、任何群体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个人的正当利益与合法权利,使每一个人在国家中都能够和平共处,享受安宁的生活。从这一要求出发,在进行宪政制度设计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要符合并促进人类共同的生存法则。平等地善待自己并努力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的自我之道,平等地善待一切人并尽力使一切人成为完整的人的仁人之道,平等地善待一切生命并努力使一切生命成为完整的生命之道,构成了人的生存法则的价值原则;全面平等地追求分配的公正和实践的公正,这是人的生存法则的价值规范。[1]而构建这种体现人类共同生存法则的价值规范,更是宪政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现代社会,人类共同的生存法则不外乎自由、平等、权利与责任。国家与政府的任务,就是实现并保障公民的自由,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侵犯;同时,公民也应当承担对社会以及对他人的责任,确保他人权利不会因自己的不正当行为而受到侵犯。
2.要追求共同的价值和信仰。共同的价值和信仰是维系一个社会和国家共存和持续的基础。[2]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基本的价值理念,如自由、平等、民主、正义、法治、人权等。这些价值理念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共同的信仰与追求,而最能够整合与实现这些共同价值的政治模式就是宪政,这些价值只有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之下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为对共同的价值和信仰的追求不能否认和排斥对特有价值与信仰的认可,相反,正是在特有价值与信仰认同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共同的价值和信仰,对特有价值与信仰的尊重,恰恰是共同的价值和信仰的应有之义。而现代宪政的价值,也正是在于对共同价值和信仰体系的构建,形成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构建一种和谐的政治关系。
3.要实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和谐共处,为实现个人价值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宪政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共同规则,正如胡适所说:“民主宪政不过是建立一种规则来做政府与人民的政治活动的范围;政府与人民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的范围,故称为宪政;而在这个规定的范围之内,凡有能力的国民都可以参加政治,他们的意见都有正当表现的机会,并且有正当方式可以发生政治效力,故称为民主宪政;这种有共同遵守的规则的政治生活就是宪政。”[3]宪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确立一套行为模式,为国家和公民的行为提供一种权威的指引,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和谐关系确立一套行为准则,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和谐共处提供制度保障。
4 要促进社会的公共福利。按照自由主义宪政观的基本要求,宪政制度设计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充分实现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以及福利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维护和保障,既是实现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福利社会的动力,更是实现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福利社会的真正目标。因此,促进社会的公共福利,通过“共富”的途径实现“共生”的目标,是宪政的基本的价值选择。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最终有赖于政府的有效作为,更加注重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障个人自由等方面的功效,强调政府必须创造条件,确保每一个人享受同等的权利,要求政府对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进行干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财富转移和经济相对平等,以保证民主政府能够既是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也就是说,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又不陷入仅仅在其组织得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专制之中。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进行宪政制度设计时,入不能仅考虑消极地限制国家(政府)权力,而且应当考虑如何在此基础上保障权力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4]
二、共治:现代宪政的价值基础
宪政的制度设计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外乎以下几方面:(1)如何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平等的生存权利和其他权利;(2)社会公共权利应该由谁来掌握;(3)如何理性地分配国家权力。而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途径,就是通过“共治”使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
1.人民主权是实现共治的理论基础。按照人民主权的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依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所赋予的,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政府权力运行的边界,任何超越这个边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并且受到人民的监督。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人民主权的基本要求,就是人民通过制宪行为,确立民主的程序和民主的制度去监督、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协调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引导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发展方向。而这一切的目的,是为了全体人民谋取福利,为人民服务。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要求人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当然,这里的人民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包括了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集团以及公民个人。可见,人民主权集中体现了“共治”的理念,同样,人民主权也只有通过“共治”才能真正实现。
2.公民参与是实现共治的基本要求。公民参与是实现“共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也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保证。公民参与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一个宪政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政治制度,更需要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公民通过民主程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不仅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更是培养公民美德的重要途径。除了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保障人民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参与之外,构建公民社会无疑是保障公民参与,实现“共治”的一个有效路径。公民社会强调和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目前我国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全社会要进一步正确认识公民社会,改变一些人对公民社会的误解,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应当对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的战略意义有深刻的认识,从而采取积极鼓励和支持合作的态度。党和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要加快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更多地给予培育和扶持。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5]
3.利益协调是实现共治的重要手段。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如何通过利益整合,实现利益的和谐,是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应当在将这种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基本价值存在的同时,转换为一种政治实践,而实现这一政治实践的途径,就是宪政。因此,在宪政的体制框架内化解矛盾,实现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通过制度性的利益表达途径,协调利益关系,保障不同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以最终实现“共治”的目标。
三、共和:现代宪政的价值目标
作为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追求,共和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通过共生、共治,使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集团、每个个体都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并通过法律和程序化的规则解决不同阶层、集团和个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现代宪政通过依照一定的原则,对公共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规定国家机构的权限及运作程序,来体现共和精神;同时,设置一系列的宪政制度来保障共和目标的实现。其具体表现,就是通过宪法,将公共权力在各国家机关之间及不同层次之间进行划分,并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以保证公共权力的依法行使,防止公共权力对个人及社会的侵害。
如前所述,促进社会的公共福利是国家的基本目标,也是宪政的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要促进社会的公共福利,就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但政府的积极作为又有可能带来另外一种结果,即政府非常有可能为了追求短期的集体福利,而牺牲个人和少数群体的利益。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共和主义的精神,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现民主精神的动态运行体制在这个体制下,所有权力都能够依法行使,所有权力的行使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受到有效的监督,以实现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法治、人权等要素的有机统一与完美结合。
“共”所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宪政的制度安排,使公共权力得到合理的分配,以保障其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人民主权标志着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主权,但是人民的权力又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权力分散为不同组织和机构来行使才能获得落实。尽管不同机构和组织的权力是由人民主权推导而来的,但是权力异化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的现象极易产生。这实际上是一个悖论:主权要求主体归宿的集中统一,但具体的落实又要求权力的分解。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理性认识人民主权原则与权力制约原则的关系,通过人民主权指导下的民主制度,产生公共权力机构作为权力载体,又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予以分化,使各权力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约、互相平衡的关系。
人民主权不是部分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主权,而应是由各个阶层、利益集团整合的权力。而以分权制衡为主要手段的权力制约,通过吸纳、协调众多的利益,通过对权力的合理分配,从而整合各种权力,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不至于偏离人民主权这一根本原则。可以说,尽管权力制约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民主权问题,但至少在现阶段是实现人民主权最有效的手段。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原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权力制约是现阶段人民主权的主要保障措施,是对多元社会权力运行的最佳制度设计,也是实现“共和”的必由之路。
“和”所追求的目标,是政府和人民在制度化的框架之下,以理性和平的方式和手段,参与和处理国家事务和政治纠纷。这个制度化的框架,就是现代的民主宪政制度。共和的精神是和平与宪法。[6]在现代宪政框架下,政治纠纷和社会冲突的解决,是通过“讲理”而不是“武力”来实现的。宪法和法律为政治纠纷和社会冲突的解决提供了规则与保障,有效防止了政治纠纷和社会冲突给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破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共和从字面上看就是共同和平,是大家都讲和平,放弃武力。大家都讲理,矛盾通过说理来解决,这是一个先进社会的基本标志。[7]
宪政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成果,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不论是西方比较成熟的法治国家,还是一批发展中国家,都把宪政作为国家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因此,中国应当反思、继承和发展以往历史上宪政发展的各项成果,通过宪政建设来进一步推动自身的发展。当然,在肯定宪政价值的普适性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宪政的个性,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别,否认或夸大宪政的共性或个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
注释:
[1]参见唐代兴:《宪政建设的伦理基础与道德维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2]参见蔡定剑:《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建》,载蔡定剑、王占阳主编:《走向宪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3]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载刘军宁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4][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6页。
[5]参见俞可平:《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北京日报》2011年06月13日。
[6]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6页。
[7]参见茅于轼:《全社会必须恢复讲理的风气》,《同舟共济》2010年第5期。
出处:法学 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