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美国,司法能动的兴起和实施有其特定的制度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实施能动司法,没有体制的依托,效颦域外,难免是无本之木。如果说宪政制度是"源"的话,那么能动司法则是"流",无视我国政治制度的实际情况、法理的障碍以及司法的谦抑属性,在司法层面采纳能动司法的理念和做法,主动出击,企图让司法来承担维护稳定、化解一切社会矛盾的政治功能,这必将成为司法的难以承受之重,最终丧失司法真正应有的功能。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翟国强: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史:... 摘要: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对中国的宪法制度具有决定性影响力。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宪法概念的理解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继受...(展开)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张力:先证后核、消极许可与规制工... 摘要: 长期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是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减少审批项目数量更是主要手段,这体现了我国政府规制活动与许可工具之间密...(展开)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马岭:宪法权利但书与宪法义务 摘 要:宪法权利但书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宪法义务是制宪者(人民)要求自己对国家的义务(服从法律)。权利但书与义务在主体、所禁止侵犯的对象以及与权利的关系等...(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