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治化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但在理论的逻辑上可能存在许多瓶颈: 第一,西方将政党通常视为一个民主的事实,是公民自由权的一种合逻辑的结果,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立宪主义者都主张不能或无需宪法、法律来规定政党问题,认为如不这样就会改变政党的属性,使政党“国家化”“权力化”。在我主编的《新宪法学》中,也承袭上述思维,将中国政党放在社会力量中来讨论。其实这仅仅是反映了我的应然性思维考量。从实然的角度来看,中国政党的“国家权力”属性彰显的淋漓尽致。中国公民有加入或不加入政党的自由,但没有组织政党的自由,故从政治结社自由的角度来寻找政党自由,可能面临逻辑短路的问题。第二,政党的法治化意味着政党本身应在“法下”,成为法律规管的对象,宪法序言结尾部分和宪法第五条之规定,似乎想表达这样一个“立宪意图”。但站在实践层面予以检视,中国执政党又扮演着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引擎”角色,“法治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等纲领性目标都是执政党提出来用以牵引社会发展的。而这些纲领并非单纯的“理想图样”,而是具体的行动指南。每一个纲领的提出都带来资源配置、利益分配、权力组合的巨大改变。这些改变在很多情况下是自“外于法”的。如果完全按照法治的精义,控制甚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那么意味着彻底改变中国过去发展的“路径依赖”,执政党依靠引领社会变迁获得的“合法性”认同会丧失;如果继续坚持让执政党成为社会发展的“动源”,那么频繁地修改宪法来确认执政党的纲领方针,将会成为现行宪法变迁的常态,宪法自身的独立超然权威将难以建立。
第三,从法比较的角度,西方政党的运行是以选举为中心来展开的。选举是政党获取、执掌权力的“合法性”方式。政党一旦进入权力体制之中,它自身就成为一个被监视和控制的对象。在严格的法治主义背景下执政党的权力边界颇为清晰。中国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并不依靠周期性的选举“授权”,她来自于“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开放的实效”。但问题是改革开放不可能永远让全体人民受益,也不可能永远是“手捧胜利的鲜花”?中国执政党的组织和执政党的领导人的权力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依凭,其权力的边界是极为模糊的,所以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都可以最终归结到党的领导权这一元中,党对所有国家权力的干预似乎也成为当然之义。但党的角色与国家机关的角色,若无区隔,那么通过法治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必要性又在哪里?第四,中国执政党的巨大权力和超级影响,使得社会的安危、人民的福祉都系于执政本身的质素,居高不下的党内“腐败”使人们对执政党的质素抱有严重的忧虑。党内的民主化改革、党内的制度创新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但改革不能完全寄望于“政党的自觉”,外在监督和控制力量的强大和惯常性,是防止腐败的有效良药.“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凯撒”。新闻媒体、社会组织更多地回归“社会性”,也是政党法治化所需要的重要制度安排。当下中国的新闻媒体、工会组织、青年、妇女机构的性质定位问题,也急需理论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