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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司法权威与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司法程序是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也是衡量司法权威的基本要素。作为司法程序运作最终结果的法院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强制性的判定。法院判决公信力的高低,是考量程序状态的一个标尺。所以,加强司法权威,应着力提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为此,不但要强调法院判决在实体上正确,还要在程序上合法,特别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和透明。

  增强法院判决公信力的策略之一,是强调判决书中说理性,要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果。特别是对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论的方法决定了法院的判决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法律规范而只能借由具体的判决中的理由来阐述。如果判决不说理,不仅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行为,还可能无法摆脱大量涉法上访的被动局面。

  增强法院判决公信力的策略之二,是强化各方诉讼主体的既判力意识。判决一经生效,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除了判决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再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法律关系一经确定的终局判决裁判之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与该判决内容相背的主张。其二,后诉法院不得就前诉确定判决的事项作出不同的判断。

  增强法院判决公信力的策略之三,是要明确例外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当前民事再审程序的使用过于经常,民事生效判决中约有20%被提起再审,作为例外程序使用的再审程序不得不频繁地用来应付吸收终审当事人的不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失序,消弭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动摇了司法权威。所以,应当防止审判监督程序由例外程序蜕变成为一种惯常程序的倾向,防止终审不终、申请再审泛滥和再审程序适用扩大化的倾向。

  增强法院判决公信力的策略之四,是规范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将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付诸实现的制度,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重要活动,也是实现司法权威的终结性环节。但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执行难”和“执行乱”等失范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措施,个别执行活动甚至改变了法院的判决确定的内容。凡此种种已影响到了司法制度效能的发挥,削弱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为此,必须从树立司法权威的高度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措施,从根本上维护司法权威。

  

  出处:《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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