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 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 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 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 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 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在现行刑法之下, 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 作为立法论, 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 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 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 以及汉语的语义, “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 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 的含义; 但过失犯的重点, 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 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但种种原因, 中国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史与学说史、现行法的解释与判例, 以及立法论, 并发表个人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