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历史的车轮不会倒转”,这是真理。但是,法治的进程却有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现倒退现象。纵观中国法制的历史,在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方面,当今与八十多年前民国乱世时期平政院(行政法院)达到的水平相比,可谓相差十万八千里!
民国乱世,公务员状告教育总长居然胜诉
二十世纪初,中国军阀混战,兵荒马乱,烽火连天,政治舞台上你方唱罢我登场,“城头变幻大王旗”。历时17年的北洋统治时期,在中国历史上堪称屈指可数的乱世。
然而,就是在如此混乱、污浊的社会背景下,身为北洋政府教育部佥事(相当于或略高于科长)的周树人(鲁迅)却打赢了一场状告顶头上司--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章士钊的官司。
1925年初,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因为不满校长杨荫榆的“率意妄行,刚愎自用”,宣布不承认杨荫榆为校长,要求教育部予以撤换。周树人支持学生的举动,斥责杨荫榆“视学生如土芥,以大罚为儿戏”。然而,教育总长章士钊则极力支持杨荫榆。根据章士钊在国务会议上的提议,8月10日,北洋政府颁布停办女师大令。当天,女师大师生在《京报》上发表启事称:“章士钊欺内媚外,摧残教育”,“若章士钊在部,敝校与教部完全脱离关系。”这样,“驱杨”运动迅速升级为“驱章”运动。女师大学生还自行组织校务维持会维护校务,周树人被公选为校务维持会委员。
面对冲突的升级,章士钊对周树人先来软的,派人传话给他:“你不要闹,将来给你做校长。”封官许愿无效后,章士钊便来硬的,他于8月12日呈请免去教育部佥事周树人的职务。章士钊在致段祺瑞的呈文中说:“敬折呈者,窃查官吏服务,首在恪守本分,服从命令。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和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是否有当,理合呈请鉴核施行。谨呈临时执政。”13日,时任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总执政的段祺瑞明令照准。14日,免职令正式发表。
周树人被免职的消息在校内外引起强烈反响,15日,《京报》发表《周树人免职之里面》一文,指明“自女师大风潮发生,周颇为学生出力,章士钊甚为不满,故用迅雷不及掩耳手段,秘密呈请执政准予免职。”教育部编译员许寿裳和教育部视学齐宗颐公开在《京报》发表《反章士钊宣言》,表示“今则道揆沦丧,政令倒行,虽在部中,义难合作。自此章士钊一日不去,即一日不到部,以明素心而彰公道。”
按照当时《文官惩戒条例》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的规定,惩戒官吏须按一定的程序:荐任官属于各部或各省各级行政官署或直隶于各部总长者,各该长官认为有应付惩戒之行为时,须备文声叙事由,先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而章士钊在免除周树人教育部佥事职务之前,并未交付惩戒委员会审查,因此违反了惩戒的法律程序。
周树人对免职不服,决心通过法律途径伸张正义,讨还公正。免职令正式公布第二天,他即在亲笔起草的起诉书中说:“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鲁迅在《从胡须到牙齿》一文中讲到此事时说:“查校务维持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岂先预知将树人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鲁迅紧紧抓住教育部给他的处分在程序上违反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逻辑荒谬等违法悖理的问题不放,毅然决然地将高官章士钊诉诸公堂。
8月22日,鲁迅亲赴平政院投递起诉章士钊的诉状。31日,他又到平政院缴纳了诉讼费30元。
作为专门的行政法院,平政院没有考虑原告、被告身份和职务上的悬殊,也没有端详、琢磨当局头面人物的脸色和态度,而是依法受理了周树人的诉状。9月12日,平政院正式决定由该院第一庭审理此案。
平政院第一庭按法定程序将周树人的诉状副本送交章士钊,章士钊以教育部的名义进行了答辩:
查周树人免职理由,本部上执政呈文业经声叙明白,兹更为贵院述之:本年八月十日,本部遵照执政训令停办国立女子师范大学,当委部员刘百昭等前往接收,不意本部佥事周树人,原系社会司第一科科长,地位职务均极重要,乃于本部执行令准停办该校,正属行政严重之时,竟敢勾结该校教员、捣乱分子及少数不良学生,谬托校务维持会名义,妄自主张,公然与所服务之官暑悍然立于反抗地位。据接收委员会报告,入校办公时亲见该员盘踞校舍,集众开会,确有种种不合之行为。又该伪校务维持会,擅举该员为委员,该员又不声明否认,显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既情理之所难容,亦法律之所不许。查《官吏服务令》第一条:凡官吏应竭尽忠勤,服从法律命令以行职务。第二条:长官就其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属员有服从之义务。第四条:属官对于长官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第二十九条:凡官吏有违上开各条者,该管长官依其情节,分别训告,或付惩戒。规定至为明切。今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复以本部属员不服从本部长官命令,实已违反《文官服务令》第一第二第四各条之规定。本部原拟循例呈请交付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即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烈,难以平息,不得已于八月十二日呈请执政将周树人免职。十三日由执政明令照准,此周树人免职经过之实在情形也。查原诉状内有无故免职等语,系欲以无故二字遮掩其与女师大教习学生集会违令各行为,希图脱免,至追加理由所称本部呈请执政将周树人免职稿件倒填日月一节,实因此项免职事件情出非常,本部总长系于十二日面呈执政,即日明令发表,随后再将呈稿补发存案。即日补发,无所谓倒填,情势急迫,本部总长应有权执行此非常处分.周树人不得引为口实。兹特详叙事实答辩如右。
10月13日,平政院给周树人送来章士钊的答辩书副本,并要求他在文到五日之内答复。10月16日,周树人向法庭提交了互辩书,依法依理,对章士钊答辩书中的指控进行了逐条反驳:
一、查总长妄称树人以部员资格勾结该校教员捣乱分子及少数不良学生,谬托校务维持会名义,妄有主张等语,全不明言去勾结何等捣乱分子及不良学生何人,树人主张何事,信口虚捏,全无事实证据,殊不称长官体统,有玷人格。况各部职员兼任国立各校教员不下数百人,树人为女师大兼任教员之一。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
二、树人平日品性人格,向不干预外事,社会共晓。此次女师大应否解散尤与树人无涉。故该总长对于该校举动是否合宜,树人从不过问。现该答辩内有“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一言可知从未干预。至树人在女师大担任教员职务,一方关于教课,固为个人应负责:一方关于公众,又为团体共负之责。若由团体发表之事件,应由团体负责,尤不能涉及个人,更不能专诬树人一人而加以非法(处分)。譬如现北大与教育部脱离关系。公然反抗,是为团体行动,岂北大教员之兼教部职员者将共负其责耶?
三、该答辩称“据接收委员报告云确有种种不法行为”,试问报告委员何人?报告何在?树人盘踞何状?不合何事?概未明言,即入人罪。且说教员维持校务为伪托,伪者何在?抑凡为教员者于法不得维持校务耶?
四、答辩又称“该伪校务维持会擅举该员为委员,该员又不声明否认,显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查校务维持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8月13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12日。岂预知将举树人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况他人公举树人何能为树人之罪?
五、树人充教育部佥事、社会教育司科长,与女师大停办与否,职守上毫无关系.故对于女师大停办命令从未一字陈述意见.亦实无陈述之职责。既未陈述,既无违反命令举动及言论可知。乃章士钊反以未陈述意见指为抗违命令,其理由何在?且又以未陈述意见即为违反服务令第一、二、四等条,其理由又安在?殊不可解。岂官吏须出位陈述职守以外之意见方为遵守服务令耶?何悖谬至此!
六、该答辩谓“本部原拟循例呈请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即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不得已呈请免职”。查以教长权力整顿一女校,何至形势严重?依法免部员职,何至迫不及待?风潮难平,事系学界?何至用非常处分。此等饰词,殊属可笑。且所谓行政处分原以合法为范围。凡违法令之行政处分当然无效。此《官吏服务令》所明白规定者。今章士钊不依法惩戒,殊属身为长官,弁髦法令。
此案在审理期间,北洋政府总执政段祺瑞和教育总长章士钊已感到自己理亏,12月24日,段祺瑞明令恢复女师大,12月31日,章士钊辞去教育总长之职,由易培基接任。
此案在互辩结束后,1926年3月23日,平政院作出裁决,主文是“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理由是:“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取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
3月31日,国务总理贾德耀签署了给教育总长的训令(临时执政训令第十三号)。令文是:“据平政院院长汪大燮呈,审理前教育部佥事周树人陈诉不服教育部呈请免职之处分,指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裁决教育部之处分应予取消等语.著交教育部查照执行。此令,国务总理贾德耀。”
根据此令,教育部颁布了周树人的复职令。至此,这场原告与被告在职务、地位、实力、资源等方面悬殊很大的诉讼案,最终以教育总长章士钊的惨败和小小科长周树人的全胜宣告结束。
在军阀混战、烽火连天的乱世,在肮脏污浊、黑幕重重的衙门,作为教育部小小佥事的周树人竟为自己被免职一事将教育总长告上法庭。司法当局一没有畏惧权势,以“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不属本院受案范围”为借口拒绝受理;二没有泯灭良知,扼杀正义,从周树人身上找点过错(官方想找一个人的过错,不费吹灰之力),昧着良心裁决鲁迅败诉,更没有抓住周树人支持学潮并充当维持委员会委员等问题无限上纲,以此向军阀政府讨好卖乖、献媚取宠;三没有平衡矛盾,玩弄权术,来个“各打四十大板”,以照顾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章士钊和总执政段祺瑞的面子,而是坦然受理,秉公审理,依法作出周树人胜诉、章士钊败诉、“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的裁决,的确出人意料。
况且,章士钊呈请处分周树人一事是经北洋政府同意下令照准的,所以,裁决章士钊违法,实质上就是裁决北洋政府违法;宣判章士钊败诉,实质上就是宣判北洋政府败诉。身为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的章士钊和北洋政府的巨头们,案前没有向司法部门下命令、打招呼,任凭法庭依法审理,案后不仅都乖乖地服从了平政院的裁决,而且没有利用权势,罗织罪状,打击报复平政院禀公审理此案的法官。这在重官员轻平民、重权势轻法制、重关系轻正义、重强势轻弱势、重官方轻个人的恶法传统下,的确是一个特例。这是乱世黑幕中的一抹法治之光,在中国法治史上一直闪耀着绚丽的光彩。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经典意义,而且完全可以在世界法制史上与十九世纪德国波茨坦磨坊老人胜诉案相媲美!即使在今天,仍然给我们极其深刻的启迪和感悟!
在“依法治国”的当今,公务员起诉人事部违法,各级法院居然不敢受理
光阴荏苒,屈指八十多年过去了,古老的中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则是极其艰难、难于上青天的。试想,周树人因为被免职之事起诉教育总长一案如果放在当今,周树人别说胜诉,连法院的大门都进不去--法院只须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句话就足以将他拒之门外了,
谈何胜诉?
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相当严重,究其根源,盖因为国家制定的法律,首先是国家机关和官员带头违反乃至粗暴践踏,而人民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却听之任之,不闻不问,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的不法侵犯而投诉无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譬如,国家《公务员法》颁布后,制定有关涉及公务员问题的法规、规章、方案、办法和制度都必须坚持以《公务员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这是常识。2007年5月8日,时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的尹蔚民(现已升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在《检察日报》上重申了《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人事部信访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都要给予严肃处理。2007年5月31日,尹蔚民在接受《人民信访》记者采访时再一次强调,“做好新时期的人事信访工作,必须依法办事,这是做好人事信访工作的重要基础”。
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红口白牙,说得信誓旦旦。然而,2006年人事部制定印发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中竟有公然直接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的条款,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作为国家专门主管公务员政策和事务的最高人事部门,理应是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的模范,谁能想到他们竟然会出台具有公然直接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的条款,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难以置信!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笔者多次致信国家人事部长,指出人事部这一违法之举。部长官僚,高高在上,身边工作人员报喜不报忧,他可能没有看到我对人事部违法的批评意见。他身边的“胥吏”们则东拉西扯,闪烁其辞,极力回避违反国家法律这一要害问题。
在行政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我决心学习鲁迅先生,诉诸法律,希望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渠道--司法程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2009年3月30日,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快专递了状告国家人事部长的行政起诉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法院要么依法受理,要么裁定驳回起诉。但北京市二中院立案庭却执法违法,既不依法受理,也不裁定驳回起诉,而于5月4日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予以退件。5月19日,我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致信给院长池强,这厮依然置之不理。11月16日,我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寄发《关于起诉人事部违反〈公务员法〉而北京市两级法院却置之不理的申诉》,至今两年多了,没有任何回音。
后来,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明确“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云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更是信誓旦旦地表示“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并要求“坚持有错必纠,避免因讳疾忌医而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等等,说得何其好啊!我轻信高官作秀的谎言,2010年8月30日,我满怀希望地向江必新副院长写了一封信,明言如果我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我说的没有道理,不合情理,如果人事部能依法驳斥我的起诉,我口服心服,甘愿承担败诉的任何责任和后果。并随信附上诉讼材料、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其后,我又多次去信询问,然而,至今依然是石沉大海。
根据我对时下官德状况、执法水准、官僚主义和腐败势力的了解,我深知上访解决问题讨还公正的概率高于彩票中奖百倍,但是,为了更深层次地了解中国的国情,亲身感受上访的滋味,所以,我还是决定进京体验一下。2010年9月,我带着官僚主义、腐败势力和公权违法施之予我的严重伤害,包羞忍耻,踏上了第一次进京的上访之路。在北京,我先后走访了中纪委、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行的经过我将另文记述,在此不赘了。
北京之行,我虽然没有看到公平和正义的影子,虽然官僚主义、腐败势力和公权违法给我的心灵又打上了更深的烙印,虽然使我在府学胡同中纪委接待室门前和东交民巷最高人民法院门前来回踱步,黯然神伤,但是,我却亲身体验了中国公民上访的痛楚、屈辱和无奈,亲身感受了国家实现法治之路的艰难、曲折和漫长。联想八十多年前的民国乱世,周树人因个人被免职之事状告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并获得胜诉的往事,再看现在公民依法起诉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并甘愿承担败诉的任何责任和后果,然而京城却无一家法院敢于秉公受理,无一个法官敢于仗义执言。法治竟然倒退到远远不如民国乱世的地步,我真是感慨万端,五内俱焚。法治倒退至此,夫复何言!司法冷漠至此,夫复何言!国家麻木至此,夫复何言!
民国乱世周树人因被免职之事状告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并获胜诉的史实与本人合法权益屡屡遭受公权侵犯然而从下到上无处讲理的现实形成鲜明的对比,我据此认定中国法治在行政诉讼方面倒退到了八十多年前的民国乱世之后。
说中国法治倒退,这并不是我的发明,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老先生说过:“就是要呐喊。我最近在我80岁的纪念上说过,我说最近一段时间,中国的法治是大倒退。”江平老还说:“我想,一个搞法律的人,如果现在允许法律倒退,法治倒退,这是个很悲哀的(事),也跟自己的良心是不相容的。所以我觉得这是我的职责,对这些倒退的现象,应该指出来,并应该呐喊,让它止步,这是我的任务。”(江平:《中国法治在退步》,网易新闻访谈)
法治的倒退不仅给公民造成严重的伤害和不幸,而且更是国家的耻辱和法治的悲哀,法治的倒退给国家带来负面效应是不言而喻的。记得崔卫平教授说过:“你所站的那个地方,正是你的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你有光明,中国便不会黑暗。”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的不法侵犯,蒙受不公、伤害和冤屈,而且从下到上找不到讲理的地方,这固然是公民个人的不幸和屈辱,但更是国家的悲哀和耻辱。公民安居乐业,这是国家之福;公民蒙受冤屈,这是国家之耻!
根据这次上访,我深感在来自全国各地的上访人员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存在不同程度的冤屈、手中握有不同程度的理由,他们在当地备受伤害、压制和刁难,沉冤难伸,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怀着对国家的信任和对法律的崇尚,借债拉账,背乡离井,餐风宿露,东躲西藏,包羞忍耻,踏上进京上访之路的。在上访人员中,为拆迁的市民、为征地的农民所占的比例较大,但也有蒙受冤屈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这些人往往碍于影响和面子,不到万不得已地步是不会走上进京上访之路的。他们的冤情多属个案,并不复杂,解决也很容易,有的只须官方或组织坦诚地说一句“我们错了,对不起”就基本解决问题了,但官方或组织具有死不向下属认错的傲慢本性,从而导致蒙冤者长期申诉上访。如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法官王亚光,在办理一起案件中秉公执法,并没有错误,但腐败的领导却罗织罪状,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他的头上,剥夺了他为国家、人民效力的权利和机会,致使这位优秀的法官被免职、离岗,长期奔波在申诉的路上,甚至逼到在中纪委门前喝药自尽(未遂)的地步!这个冤案后来虽然得到纠正,然而,12年的宝贵时光却都抛洒在申诉上访的路上了!应该说,王亚光是个不幸的幸运者,因为他虽然蒙受冤屈,但耗时12年,最后毕竟洗刷了冤污,而比他更冤屈,一直沉冤未雪的人则不知凡几!
法院应是最公平、最正义、最阳光的地方,法官应是最公正、最无私、最讲理的人杰。捍卫法律的尊严,不让法律成为骗人的空话;维护公民的权益,不让公民成为有理无处讲的贱民,特别是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官员利用公权的侵犯不得不寻求司法救助时,法院和法官理应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挺身而出,旗帜鲜明地为公民主持公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的侵犯,这是法院和法官义不容辞的天职。在这一点,八十多年前民国乱世时期平政院的法官们做到了,而今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官为什么做不到?这究竟是法律设计有所欠缺的问题,还是法官品德有所下降的问题?值得研究。
法院应是公民讲理的场所,法官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院和法官绝对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官家违法,绝对不能以种种借口限制公民维权。如对权势卑躬屈节,献媚取宠,对草民冷酷无情,不理不睬,说是一套、做是一套,这是政客的作风,不是法官的品格。如果法官不敢做公民合法权益的卫士,而委身去做官员违法的保镖,那么,这无疑是对国家法律和头上国徽的亵渎,是对肩上天平和法官称号的玷污!
任何国家,任何政党,都要善待每一个公民,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尽快纠正官方任何违法的错误,遏制并严惩狗官恶吏践踏法纪的恶行,努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的侵犯,这既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同时也是维护党、国家的形象和脸面。
我作为一个曾经接待过许多群众信访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口袋里装着国家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证和具有近30年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竟然被迫沦入上访的行列,实在令人苦笑不得!
上访期间,常听访友悄悄议论某某被殴打、被辱骂了,某某喝药了,某某失踪了,某某被他们原籍派来的“便衣”抓回去关起来了,某某被送到马家楼去了(据说,马家楼是北京专门收押、遣返上访人员的地方),某某被抓进安元鼎的黑监狱了,……。每当听到这些消息,我都不寒而栗,热泪盈眶。作为一个历经艰难险阻,饱尝人生甘苦的退休老人,还有什么样的灾难和打击承受不了呢?说句心里话,我真想亲身体验一下马家楼和安元鼎的生活,以丰富自己的人生阅历。但是,最后我还是决定应该避免这样的事情在我身上发生。因为,如果因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尊严而被殴打、辱骂乃至被抓起来送进“学习班”、精神病院或黑监狱,那么,情何以堪?心何以堪?抓不到、见不着的国家不要脸面,制造冤假错案的狗官和恶吏们不要脸面,曾经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我还能不要脸面吗?作为一个身心俱伤的退休老人,我确实不愿再承受来自国家和公权的伤害了,那将极有可能成为压死我的最后一根稻草。死并不可怕,但我所留恋和牵挂的是,此生已被耽误了不少宝贵的时光,还有许多必须要做的事情没有去做,所以,我应极力克制自己,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纵观中国法制的历史,在行政诉讼方面,北洋乱世平政院受理和审理的周树人起诉章士钊并获胜诉案确实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此后八十多年来,可以说无出其右者。现在,如果中国在这方面不能达到或接近这个水平,什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云云,统统不过是空话而已。
法治倒退至此,公平正义何在?一个身心俱伤的退休老人,没有大的能耐,只有学江平老,为阻止法治的倒退“呐喊”。不计有无效果,但求尽心尽力,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