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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武:吴英案,个人悲剧还是制度悲剧?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许将为拖了近两年之久的吴英案画上了一个休止符,但此休止符注定将不会圆满。因为此吴英案或许已了,但彼吴英案仍将会出现,到时法院是举起“屠刀”,还是在舆论压力下“立地成佛”?有人说吴英案正处于中国金融制度变革之前夜,吴英若死乃制度变革之血祭。虽然如此血祭演变成吴英个人之悲剧,但倘能如此,倒也未免不是国家和民众之福。

  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有人认为,至此吴英生之门已被堵死。

  不管最终吴英能否起死回生,以及生还后受到多大的处罚,毋庸置疑,吴英必须为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管她是搞金融欺诈也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好,她的行为已超越了法律的红线。在此案中,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事绝非子虚乌有,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将吴英绳之以法也并无厚非。但问题是当驱使一个正常人去作恶的是一种制度时,这背后的制度是否应为此承担起责任?

  事实上,吴英案之所以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其纠结处正在于此。如果银行没有对私企放贷的种种限制,如果政府给民间借贷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吴英势必不致于此。吴英曾表示过,是她在向银行贷款无门后才转向以高利息吸收民间资金的。数据显示,目前民营中小企能从银行借到款的仅占一成。在此,国企能理所当然地从银行借贷,而大量民企即使付出高利息也不能,这难道不是典型的经营歧视?

  而与任何受管制的市场一样,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打压,非但不会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反而只会产生寻租腐败。当吴英以高达6%的月息吸收公众存款时,应当没人会相信这个神话,但最终有人却参与了,这些参与的人正是官员。官员之所以会参与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有公权力,同时在中国,政府代表的就是信誉。有了政府信誉做担保,有了公权力做后盾,吴英的游戏自然就能玩下去。但无疑,官员寻租、吴英行骗这些“恶之花”盛开是有了适合其生长的土壤。

  一个人犯了错,或许可以归结于个人因素,但一群人在不停犯错,就不能不反思制度设计上之错误。民间借贷之所以屡禁不止,不在于民间借贷有多么的可恶和卑劣,而是在当前的融资体制下,民营经济要找到自己的发展之路必须仰仗于民间借贷。对此,政府事实上也是半睁半闭。但当像吴英一样的重大案件出来时,政府不是对制度进行重新设计,而是以一人之死来试图吓阻住问题的再发生,其效果势必将会有限。事实上,在吴英案判决之后,丽人集团董事长又已被刑拘。

  由此可知,吴英案,是个案又非个案,是个人悲剧,亦是制度悲剧。这一悲剧对中国转型期的意义,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韩志国所点评的,吴英案表明,中国到了金融垄断与市场经济发展对决的转折点,发展诉求与制度对决的转折点,正义观念与威权观念对决的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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