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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不正义的“滋生效应”

  

  英王伊丽莎白一世曾经说:“恐怖滋生恐怖。”意思是说,用恐怖的方式进行统治会导致更多的恐怖。这同样适用于不正义。在一个社会里,当不正义盛行时,通常会遭遇抵制或者反抗,结果会招致更多或者更大的不正义。这可以被称为不正义的“滋生效应”。

  结石宝宝的父亲赵连海可谓这一“滋生效应”的牺牲品。最近,他被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理由是赵连海曾“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纠集多人”在北京和石家庄“采取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被认定的事实包括,赵连海曾在石家庄市中院和三鹿集团门口喊过“天理不容”“还我们孩子”等口号,并接受媒体的采访。

  这一判决令人疑窦丛生。在喊口号方面,《宪法》第三十五条已确认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接受采访亦并不在法律禁止之列。至于什么样的行为算是“煽动纠集”?什么又是“非法聚集”?赵的诉苦行为如何“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于这一长串的疑问,判决书并未提供答案。

  从程序上讲,该案的审理也存在不妥之处。比如,2010年3月30日大兴区法院曾“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连赵的妻儿都未被允许旁听,理由是“涉及个人隐私”。被诉扰乱“公共”秩序及“寻衅滋事罪”,与“个人隐私”挂钩,不啻为一种创举。案件涉嫌的超期羁押和延迟宣判同样不妥。

  更加重要的是,即便赵连海的某些行为确有违法之嫌,公诉人和法院为何不去追问和调查他实施这些行为的原因?其实,包括公诉人和法官在内,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明了,赵连海作为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家长,是一位结石宝宝的父亲。他曾发起成立“结石宝宝之家”,四处奔走寻求赔偿。其所作所为,无外乎捍卫受害者的权益。但是,他和其他的家长们发现,正当的司法救济渠道“此路不通”——他们提起的诉讼被法院拒绝受理,意欲旁听“三鹿案”而不得,更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当这些为人父母者上诉无门、赔偿无望的时候,他们能够做什么?当受害者无法获得救济和正义的时候,他们能够做什么?“他们”是“你们”,也是“我们”。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回答。任何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对此都会表达不满和抗议。这也是赵连海以及其他结石宝宝的父母们所做的、表达不满的方式。

  如果法院能够给他们伸张正义,他们不会或者不必走到这一步。如果说毒奶粉使他们第一次遭受了不正义的话,那么法院拒绝受理等做法使他们第二次遭受了不正义。当他们正当的维权行为被治罪时,赵连海第三次遭受不正义。就这样,不正义接踵而至,滋生不断。

  如果说不正义第一次的发生,行政监管部门难逃其责的话,那么第二次、第三次不正义的发生就是法院不可原谅的行为。作为正义守护者的法院,却未能履行自己的责任,反而还制造了更多的不正义

  无疑,作出裁决的是一个个具体的法官。也许现实情况是,法官所为身不由己,因为他们不能独立判案。但是,他们不能以此推卸个人的责任,尽管体制方面的原因拘囿了他们的权力。一个人一旦选择成为法官,就必须为正义且只为正义负责,否则他(她)就应该立即辞职。法官职业因其为正义的化身而神圣,任何背离正义的裁决都亵渎了这种职业的神圣性。

  只要一个法官没有受到即刻的暴力胁迫,他(她)都应该做出合乎良知与正义的判决,如果他(她)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应当放弃这个职业。这是法官起码的职业伦理。

  可能有人会说,没有司法独立,法官怎能捍卫正义?但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司法独立?它不会从天上掉下来,而是要依赖法律人,尤其是法官这个群体的不断努力。也就是说,法官自身的伦理自觉和职业荣誉感恰恰是推动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当每一个法官都把捍卫正义和独立裁判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时,司法独立和公正才有可能。如果这个群体自己不能主动承担责任,而是等待他人的努力或者上天的恩赐,司法独立和公正就只能是泡影。

  英格兰首席大法官库克就曾阻止国王詹姆斯一世干预法庭,让法庭只以法律为根据,独立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并有名言“不是国王保护普通法,而是普通法保护国王”。法治社会的经验表明,法官自身的伦理自觉和不断抗争,是迈向司法独立的第一步。

  正如自由社会的前提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样,法治社会的前提就是每个法律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手执生杀大权的法官。当法官堕落时,一个社会就岌岌可危了。

  

  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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