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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在司法与政治之间进退失据的最高法院

  

  一点也不出乎意料,最高法院平稳地、技巧地将吴英案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受到支持,但地方法院的判决结论没有任何悬念定会通过重审改变。发回重审已成为法院内部转嫁风险、拖延审限、加重诉讼成本的惯常方式,同时也是融通上下级法院关系,消解错案追究责任的技术操作。在如此事关高民意性、高政治性的案件,最高法院再摆乌龙,透支权威。

  因为规范和现实的天然紧张,造成司法领域必然不断面临艰难性裁判,又因为规范的空缺和模糊,最高法院理应基于对执政者公共政策的解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衡,借由个案裁判引领社会达致法治共识,填补规范遗漏,平衡利益分殊。这是最高法院当仁不让的角色担当。最高法院是最高层级的审判机关,是最高权威的司法适用者,故认为最高法院的活动性具有司法性,应是一个不受质疑的普通常识,但论及最高法院的政治性,则需要充足的论据来说服部分反对者。在我以为,中国最高法院的政治性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特有的政治体制不容最高法院保持西方法院式的“司法中立”,它不仅不能独立于各个政党和利益派别,相反忠于执政党的事业,不折不扣地贯彻执政党中央委员会的路线政策被视为既是政治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第二,最高法院院长必为执政党党员,同时在院内设立执政党党组,执政党党员在最高法院组成人员占绝对多数比例。不论是审判业务类或是政工类还是后勤类的凡是隶属执政党法院工作人员,只要有行政级别,通常都由执政党的组织人事部门实质性地考核、提名任免。这被视为保证执政党意志贯彻的组织支撑。

  第三,最高法院院长不仅定位为首席大法官,而且还定位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者中的一员,因此被要求应该具有政治家的风范。中国最高法院院长的任命其法律背景弱于政治背景,最高法院院长频繁运用批示、指示、讲话、视察等政治性运作方式部署、指引最高法院和全国法院的活动。最高法院院长的言行惯常超越审判活动而延伸至社会其他领域。更为奇谲的是近十多年来,不同的最高法院院长竟然能使上述政治性发挥到极致,能让最高法院乃至全国法院打上鲜明的个人烙印,甚至改变司法运作的样态。

  第四,最高法院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而且在制度上、事实上是全国各级法院的领导机关。它不仅在正常的制度空间内利用司法解释、司法批复、案例指导、审级监督等形式导引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还在制度模糊空间内甚至超越制度利用法院造法、领导批示、信访案件退查、系统内部问责等形式钳制地方法院的行为。

  如果说最高法院的政治性性质是制度设计、客观因素导致的当然结果,那么地方各级法院则只能去政治性,最多只能有弱政治性,否则就会破坏法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近些年来,诸多地方法院未经法律授权,以司法能动之名,擅自进行各种所谓的司法实验,创造所谓“地方特色司法模式”,这不仅有悖于基本的司法规律,而且严重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法治原则。司法权威式微之殇,由此可窥一斑。

  司法与民意的紧张是世界各国司法机关均要面临的共同性难题,不过是司法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已生成出一套缓解此种紧张关系的合理制度。而在我国,一系列焦点案件都采取了个别式的摆平办法,大体重复着舆论炒作、领导批示、政治考量、利益平衡的处理套路。司法权在一轮又一轮的汹汹民意冲击下,左支右绌,疲于应付。近多年来,网络世界关于司法个案的讨论,基本沿袭了意见胜出、制度潜水、司法权威式微的套路。一波又一波的民意聚焦,并没有催生出共识性的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制度安排,以至于个案常新、热吵常在、问题依旧。

  类似吴英案这样的典型个案,本是最高法院直面社会焦点,发挥政治、司法两种属性兼具所营造的特殊能量,化钢为柔,凤凰涅槃,使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臻于完美结合。但惜乎最高法院临事彷徨,优柔寡断,屡屡回避裁断风险,而让地方法院完全裸露于民粹主义情绪的裹挟之下饱受攻讦,这种自保式处理之道,看似聪明,实则有失格局,最后的结果是司法系统集体受损,司法权威整体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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