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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林: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敌人

  

  

  谁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敌人?有人说是这,有人说是那。其实,他们都不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敌人是一些抱有荒谬法律理念的的法律界人士——立法者、法官、监狱管理者和法学专家。

  

  什么是法治呢?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法是良法;其二,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在这两个方面,中国有些法律界人士充当了非常恶劣的角色,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首先,不合格的立法者严重破坏法治建设。法律优良与否取决于立法。如果立法者胡乱立法,制定出来的法律肯定要危害国家。中国的刑法虽然有不少优点,但也有致命的缺陷,其中最大的缺陷就是刑罚结构不合理。

  

  其一,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设置不合理,有期徒刑单项罪的上限是15年,数罪并罚的上限才20年,第八次修正案后改成了25年,但又附加上各个罪的刑期超过35年上限才能超过20年这个限制。假如一个罪犯犯有数罪:因强奸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抢劫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因组织黑社会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那么这四项加起来他的总刑期就有54年。但在中国现行刑法下,最多判25年,非常不合理。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实行刑期的简单累加,这样才比较公正。我们嘲笑有的国家刑期上百年,实际上人家的法律那才叫良法。有些人哭着喊着学习西方法律,但是他们好的东西没有学到,不好的东西全学到了,真是佩服他们的选择能力。

  

  其二,无期徒刑有名无实。无期看起来是遥遥无期、终身监禁,实际上相当于有期徒刑15—20年。中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刑后最低服刑时间是10年,第八次修正案之后改成13年。即使按照13年算,也就是说,最快的服刑13年就可以出狱,一般情况下服刑15—18年就可以出狱。因此,现实中出现无期徒刑者服刑时间比有期徒刑者服刑时间短就不奇怪了。

  

  其三,死缓同死刑的差距太大。死缓相当于无期徒刑加两年,因此最快的15年就可以出狱。一个15年就可以出来,一个去地狱,天壤之别啊。刑法第八次修正案好不容易有个死缓限制减刑,还将此权力交给靠不住的法官,使其大打折扣,并为法官滥用权力埋下了隐患。

  

  这么明显的缺陷,而且这个缺陷已经暴露了30年,一般人都能看出来,不知道立法者为什么看不出来?这就是立法者的太不合格。由于立法者的不合格,制定出来的刑法就是劣法。在劣法之下能实现法治吗?

  

  其次,不合格的法官严重破坏法治建设。法律能否得到普遍遵守的关键是国家机关自觉遵守法律,尤其是和法律紧密相关的司法机关更要带头执行法律。但是,却有一些法官在带头破坏法律。破坏法律的法官包括两种,一种是因受贿而徇私枉法,制造不公正的判决,这是司法腐败。另一种是在错误的理念之下破坏法律,制造不公正的判决,比如云南高院关于李昌奎、赛锐、崔海宁等案的审理。在明明存在死刑的情况下,云南高院却违背法律拒不执行死刑,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其性质同前一种一样恶劣。在这两种情况下,人民看到法院不能维护司法公正,不能还受害人以公道,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他们也就对司法机关失去了信任,对法治丧失了信心。一旦人民对法治丧失信心,法治建设还怎么搞?

  

  再次,不合格的监狱管理人员严重破坏法治建设。有些监狱管理人员根本不负责任,不用心监管犯人。他们甚至用犯人来管理犯人,结果导致监狱中很多犯人以各种奇怪的死法莫名其妙地死亡。更恶劣的是,他们在减刑上比较随意。他们对于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不是积极地想办法,而是出于减轻监管难度的考虑,给犯人任意减刑,使犯人早一点出去,以减轻自己的负担。监狱的上述作为使得很多犯人都没有改造好,出狱之后接着作案。这也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最后,不合格的法学家严重破坏法治建设。法学专家的观点对于立法、司法机关的法治观点产生重要影响。云南高院这次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不合格的法学专家观点的影响,其中某个副院长本人就是法学教授出身。有些法学专家迫不及待地现在就要废除死刑,而不顾中国现在的社会实际、法律实际(在死缓和死刑差距那么大的现实下,停止适用死刑还不是纵容犯罪?要废除死刑,先要有货真价实的终身监禁,现有的那个有名无实的无期徒刑根本不行);还有些法学专家以保护人权自居(实际上他们要保护的只是罪犯的人权。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学了法律之后,对罪犯的人权情有独钟,对受害人的不幸和其家属的痛苦无动于衷,对于司法公正变得麻木不仁),老是呼喊轻刑化,说少判几年吧,早出来为国家节省开支;有个混账法学专家居然说花那么多钱造监狱不如把钱捐给希望工程,其弱智程度实在令人难以想象。当民众质疑司法不公时,他们又叫喊司法独立。他们不会不知道干扰司法独立的最大力量并不是来自于民意。在人大监督机能薄弱的今天,如果民众再不监督一下,一些法官岂不要胡作非为?他们把法官都当成天使了,以为司法独立就能带来司法公正。这些可恶的法学专家散布着一些荒谬的理论,毒害着立法、司法人员。受到他们的不良影响之后,立法者制定糟糕的法律,司法者胡乱判案。结果是法治建设受到严重破坏。

  

  云南高院数起改判死缓案已经使它名誉扫地。我们的这些不合格的立法者、法官和法学专家们都应该引以为戒了,到了该睡醒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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