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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浩阳:政法委的历史演变与前景展望

  

  中央政法委如果论起发端,应当追溯到建国初期设立的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此机构依照1949年9月27日第一届人民政协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律委员会以及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首任主任为董必武。1951 年5 月31 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发布《关于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此后,中央、省级、地区三级政府内都设立了政法委员会。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的政权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由原先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即遭裁撤。

  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告了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成立。依照此次会议规定,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可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只是一个秘书性质的协调机构,并非是凌驾于公检法的领导机构。

  可两年之后在反右运动的背景之下,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指出这些小组直属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各小组直接向政治局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并安排了各组组长如下:财经小组为陈云,政法小组为彭真,外事小组为陈毅,科学小组为聂荣臻,文教小组为陆定一。这样一来,国务院的权力已然被架空,而大权则独揽于中央政治局,具体到新设立的中央政法小组而言,则形成了一个集立法与司法于一体的,且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完全不受节制与约束的这样一个机构,而此项通知的发布也昭示了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的开始,其实翻开历史,毛此举与当年雍正帝设立军机处的用意倒是如出一辙。

  文革后,随着原先的党委机构遭到严重冲击,中央政法小组也很难幸免,后即遭裁撤,但此项工作一直由康生负责,康生死后则交由汪东兴负责。文革结束后,1978 年6 月20 日,中共中央恢复中央政法小组设置,但其职权已有实质性改变,已由原先的统领公检法变为“协助中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个部门的一些政策方针问题”。1980 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决定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曾经担任第一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的彭真,正式担任第一任的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职,与此同时,各级的政法委也相继成立。在这一通知所明确的政法委的六项职能中,一方面是确立了确立了中央政法委对于立法工作的领导,把握好立法工作中的政治方向问题,也就是将自身定位于相对宏观的指导层面上,而不干涉具体的司法工作。

  但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则将政法委规定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而在这之后的实际运作中,这一横跨党政的机构已然演变为了直接干预公检法具体事务的机构,可以想象这在党政不分的一元化党委领导的架构中,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就显得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1987年随着党的十三大的召开,以党政分开为突破口的政治体制改革拉开了帷幕,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报告同时指出:“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因此具有浓厚党政不分色彩的中央政法委自然也就位于改革之列了。

  1988年5月19 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通知》,这个通知要求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此时乔石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职,但地方各级政法委则未予裁撤。在日前出版的十三、十四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专著的《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一书中,他首次披露了撤销与恢复中央政法委的部分细节:在1989年1月19日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上,乔石说:“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决不是要放弃或者削弱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而是相反,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在加强的前提下改善,在改善的过程中加强。”

  当然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后的国家整体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1990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并适当调整其职能任务,但此时中央仍然认为中央政法委依旧要坚持党政分开原则,而要将主要的工作放在宏观的指导和协调政法工作上,仍将政法委定位于党委的参谋与助手角色。

  但此后中央政法委经历了几次的扩权历程:1991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下设的办公室与政法委合署办公;1995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政法委定位为“党委的职能部门”,正式提出了政法委领导政法工作的任务,这无疑是明确了政法委对于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将政法委定位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此间文件中有关政法委的职权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

  自2002年,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上台,这此后的十年,对于中国社会而言,既是迎上机遇高速发展期的十年,同时也是社会转型期中利益矛盾集中呈现的十年,而这也直接导致了社会治理难度的陡增,“维稳”毫无疑问地成为了这一十年的关键词,而基于维稳之需要,以十六大的地方党委换届为发端,地方政法系统的组织结构中也日趋呈现这样公安兼任政法,公安领导检法的趋势,具体说来便是作为地方各级的政法委书记在兼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同时,一般则由同级的公安厅(局)长担任,这种本末倒置的组织安排,也可以说是维稳思维的必然结果。

  不过,从自去年底开始的十八大前的地方党委换届来看,可以说呈现出了一个比较积极的改革信号,首先是各级政法委书记不再由同级的公安厅局长担任,而后者则大多转向兼任同级的政府副职,同时一些省份也出现了由省高院院长出任政法委书记的现象,而各省的诸多尝试之中,可以说不得不提的还得要数汪洋治下的广东,作为中国改革的排头兵,广东在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了社会矛盾的高发区,尤其是大量外省务工人员的涌入,这更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

  有鉴于此,2011年8月,经中央批准,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应运而生,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要求,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起草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社会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参与拟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推进和创新群众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配合推进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研究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而这一机构的掌舵人则交由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由他担任主任一职,而前不久进行的广东省委的换届选举中,朱明国又兼任了省政法委书记一职,而之后发生的乌坎事件,其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解决,其实也得益于汪洋书记在社会治理问题上创新性思维的结果,并且这一事件的处理也是具有标杆性的深远意义的。

  2011年9月16日,成立于1991年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正式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由“治安”到“管理”,可以凸显出的是一种执政思维的转折性改变,过去一味地维稳式治理显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今天中国社会所呈现的利益格局,因此从源头理顺利益关系无疑才是避免因利益而起的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此方为治本之策。

  今年对于中国的政治生活而言,注定又将是承前启后的一年,作为政法委这一组织机构,能否因应局势,顺势而为,其实也可以作为下一步改革的参考,而对此笔者认为,随着中央综治委的更名以及其指导思想的转变,政法委其实更应该回归其原先的宏观指导定位上,而为社会公平正义计,政法委也是时候来为司法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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