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祖母在教我算术时,总是用庙里的和尚来说事儿:从前有座山,山里有座庙。庙里有N个和尚在念经,N个和尚在砍柴,N个和尚在烧饭。说说庙里的和尚到底有多少?以至于直到今天,我对数字的敏感程度主要还都保持在清点人数的层面。
中国到底有多少家法院?法院里到底有多少个法官?法官的数量是足够多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法院里的法官们到底有多少人在实际办案?前不久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中,主要“记载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坚实步伐和丰硕成果”,对涉及上述内容的一些核心数字则是未置一词。
《人民法院报》2003年3月12日公布的法官人数20.44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4年10月26日向十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作的报告,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有19.46万名法官,似乎在一年半的时间里,莫名其妙地减少了将近1万名法官。笔者前不久在媒体上意外发现,2009年中国女法官协会发布了一个消息,说法院系统有女法官44502人,占法官总数的23.48%。如果这个数字是可信的,我们用并不复杂的数学方程式计算出的全国法院法官的总数则是189532人,似乎五年里法官的数量又减少了5000多人。看来,中国法院里到底有多少法官?法院里的法官们到底有多少人在实际办案?很可能至今还是一件没有完全整明白的事儿。
不过,尽管官方至今没有一个精确的统计数字,但上述讯息还是大致告诉我们,在中国法院系统内,法官的数量大致在20万人左右,在整个中国法院系统内就业的人数(包括助理、书记员、法警和后勤人员等),大约30余万人。如果按中国13亿人口计算,大约每6000人中有1名法官。
在欧美发达国家,所有法院的法官人数已经纳入法律的严格规定,不得轻易增减。比如,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共有法官3万名(其中,美国最高法院里只有9名大法官),在美国近3亿人口中,每万人中大约有1名法官;英国的正式法官为500余人,总人口0.58亿,每万人中不到0.1名法官。在我们的东方邻居日本,全国法官共有2825名,总人口1.23亿,每万人中只有0.23名法官。
由此看来,中国法官的数量不但绝对数在世界位居前列,而且从人口比例来说也颇为可观。但是,我国法官在数量上的优势并没有导致审判效率成正比地成长。这个判断主要来法官结案数量的比较。
有统计数字表明,在1990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每位法官处理案件的平均数为234.7件;联邦地区法院每位法官处理案件的平均数为464件。在我国,据肖扬院长2004年3月10日在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587件,地方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687905件,均每位法官年结案数为27.8件,加上执结的2343868件,平均每位法官年结案数为39.3件。
然而,从法院办案第一线传来的抱怨声始终不绝于耳:案件积压、工作繁重、人手不足、法官薪酬过低、没钱买房买车乃至积劳成疾等等。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说法并非虚构。真实的数字是,目前,在中国法院里法官助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每个实际办案法官的每年办案数量,大都在200件以上,和欧美国家法官的办案量大致相仿。那么,离奇的数字差异是怎么产生的呢?看来,问题出在“法院里的法官人数”与“法院里实际办案的法官人数”的差额之中。在中国的法院里,的确存在着不少“身为法官但并不直接办案”的法官们。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管理直接套用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式的管理体制,法官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起被统称为干警。法官的审判职务在不同地区相应对应不同的行政级别,全体干警的工资福利、考核、晋升等均按公务员管理中的做法进行。同时,在人民法院里,还拥有与党务和政府内大致相同的文宣、组织、纪检等非业务部门。在这样的体系中,自然会产生相当多拥有法官身份而不直接工作在审判岗位上的人员,这些人(尤其是持有院长、庭长等不同级别官位的人员)显然可以因为行政级别的优势而享有较高的待遇。
据报载,2006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吉凯,这位湖南省法院系统里有能力、有资历、有潜力、有学历的“明星法官”, 在“升迁”的紧要关头,为了获得尽快提升,热衷于靠金钱和关系去“跑官”“跑官”,屡次向上级大肆行贿,最终被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位在某市中级法院任职的法官私下告诉我,他未来五年的人生规划是:争取上级早生慧眼能把他提拔为庭长或院长,这样自己就可以离开繁忙辛苦的办案第一线;如果当不上庭长院长,他就准备离开法院,下海去当律师。他说,在第一线办案的法官太辛苦了,半夜醒来,一想到还有上百个案子压在自己手里,就再也难以安然入眠。近来有媒体称,每年大约有5000名法官辞职离开岗位。但愿这些人离职的理由不要都是因为“升迁受挫”。
由于体制的截然不同,在欧美发达国家的法院里,几乎没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之称谓,每个法官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所有的法官在“法官独任制”的体制中,只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至于欧美国家司法体系中的所谓“首席法官”一职,权力也不过是分配案件,兼管一些杂事而已。而在我国,院长、副院长与其他法官之间,是不折不扣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副处、正科等行政级别相比起法官的专业称呼,更具有身份上的决定意义。无法想象,在一个有上下级法官之分的法院里,公正审判所亟须的独立精神从何谈起?
看来,那些高高在上的并不审案的法官已经成了众多法官们终生奋斗的目标。在司法高度行政化的趋势下,他们一朝当上了带“长”的法官,就可以脱离办案,更多的时间来安排“开会、讲话、考察、视察、调研”等等行政事务。假如有一天能当上“第一把手”,更意味着手握本院的财政、人事及业务管理大权。因为,在法院这样一个本应格外强调法官个体独立的国家机构内,我们的现实生态恰恰是不折不扣的“一把手说了算”。
作者注:此文系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每周专栏稿的未删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