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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民:木头龙困局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

  

  【编者按语:“木头龙”,一个朴实而具有神话色彩的名称,其指涉的是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西侧的一个居民小区(社区)。近来(尤其是2012年12月9日以来),该小区不幸遭遇某房地产开发商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为此,小区的业主们已经无数次的向深圳市地方政府发出呼唤提出请求: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该开发商的强拆活动。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8天(信函截稿日12.16),却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答复和回应。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业主们只有向中央求救。于是有以下信函的产生。】

  

  尊敬的······

  

  在您日理万机的百忙之中,也在我们万般无奈和万不得已的情况之下,向您反映如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请求:

  

  近期,深圳市Y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YT公司)在没有取得政府的任何拆迁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木头龙小区(下称木头龙)内大肆拆除七八百户据说已经领取了YT公司发给的两年期的所谓“拆迁过渡期租金”的业主的全部房屋附属构件(包括门窗、防盗网、管线等等)以及房屋内的所有装修物品,更把小区内数百棵生长三十多年的大树砍伐掉。对于YT公司的这种确凿无疑的“非法强拆”行为,这种公然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侵权行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其所在位置与木头龙仅一条马路之隔,且罗湖区政府下属的翠竹街道办事处还在木头龙派驻了所谓的“工作站”)却置若罔闻,视而不见,似乎根本意识不到YT公司这样一种行为的非法性危害性和严重性,对木头龙业主们所提出的无数次的请求(要求政府出面制止YT公司不法行为)和控告完全置之不理,不作任何答复和回应。

  

  正是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的这种“不作为”(或严重失职或渎职)方式的默许怂恿之下,2012年12月9日,YT公司公然使用巨型挖掘设备,明目张胆的开始强拆木头龙内的第9号楼、第16号楼、第46号楼、第52号楼以及沿爱国路街道一侧的商业楼的主体结构。气焰嚣张、无所忌惮,乌烟瘴气,一片狼藉(有关照片附后)。

  

  YT公司在没有取得政府的任何拆迁许可(更谈不上发出公告,设置必要的围栏,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情况下的野蛮暴力强拆行为,不仅是对目前仍然居住在木头龙内的三百多户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是对目前虽然暂时搬出木头龙,但仍然有可能返回家园的七八百户居民的财产权利的破环。不难想见,一旦YT公司对那些暂时搬出的原住户的不实承诺不能兑现,那些原住户将面临无家可归的悲惨境地,那时,必然会酿成极大的社会动乱。

  

  在此,特别需要着重指出的是,YT公司的非法暴力强拆行为,不仅是对小区公民的“民事权利”(房屋产权或“私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对政府所掌握的国家“公共权力”(由拆迁行政许可权所体现的“公权力”)的藐视、僭越、侵犯和践踏,已构成对国家“公权力”的严重挑衅和挑战。

  

  面对YT公司极其猖獗、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双重侵权”(既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也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行为,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官员们却无动于衷不闻不问。从12月9号开始到12月16日(截稿日),已经连续8天,任由YT公司肆意妄为,乱挖乱拆。

  

  从深圳市及罗湖区政府面对如此重大的恶性事件和严重事态时的麻木不仁浑然不觉(还是心知肚明另有隐情?)中,我们深深感受到了这些地方政府的腐败无能软弱不堪,由此也彰显出了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昏庸无知尸位素餐:他们根本就不懂得YT公司的以上行为已经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战,该行为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是一般普通的所谓违法乱纪问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见第十三条)有关犯罪本质属性的规定来衡量,已经完全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完全属于理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有充分理由可以说,YT公司的非法暴力强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一般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说现行刑法不能够对具有如此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双重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只能说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范还存在多么大的漏洞或(立法)缺陷。众所周知,在任何确实有必要加以设置(而非行政部门为不当利益而任意设置)或者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重大财产利益的安全而必须加以设置的、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现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后面,都理应有国家强制力包括刑罚强制力的支持。

  

  这些政府官员,根本不知道他们手中握有的“公权力”到底为何物,也压根不懂得国家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赖以生存的重要财产(房产)在可能发生变动(拆迁)方面所设置的行政许可这一法律制度的极端重要意义之所在。

  

  这些政府官员(或曰“国家公务员”),当他们在理应行使其手中的“国家公权力”,以此履行其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职责的时候,却根本“不作为”,眼睁睁地看着一栋栋的民宅楼房被非法彻底毁掉。须知,政府官员不是只享有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的权利(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首先或更重要的是负有守护国家的“公权力”不被任何人随意侵犯的职责和义务。而深圳市地方的政府官员(号称“公务”员)面对YT公司如此猖獗的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和对人民财产权(一种“私权利”)的侵害,却无动于衷毫“不作为”。人们会问:难道这样的“不作为”还不构成渎职(犯罪)?人们还会问:难道这些政府官员和YT公司之间有什么见不得阳光的黑幕交易?

  

  由此,“木头龙事件”彰显出一个必须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极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国家的“公权力”得不到公正运用的问题。“木头龙事件”就像一把尺子(或一种尺度),用它可以准确无误地衡量出坊间所说的“公权力(被)私有化”的严重程度;“木头龙事件”也像一面镜子,用它也可以明白无遗地映照出一些地方官员的腐败面目。虽然这些腐败官员们的手里,可能高举着“改造小区为人民”的幌子,可能还摇晃着几个“代表”的旗子。“人民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就在这帮腐败无能官员的玩弄之下渐渐丧失殆尽。

  

  现在给人的感觉是,目前的木头龙,简直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任由强势的YT公司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而显然处于弱势的木头龙的居民却只有忍气吞声任人宰割。从一般常识来看,像杀人、盗窃、抢劫等等违法犯罪侵权案件,在任何社会恐怕都难以避免,因此不足为奇。关键的问题是要有人来“管”。一个现代社会,当出现这类问题时,就是要由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来“管”。令人深感奇怪的是,当木头龙遭遇如此严重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事件,且事态日趋严重时,深圳的掌握着国家“公权力”的地方政府却硬是不管。截至今天,已经是整整第8天了(从2012.12.9日YT公司大规模强拆楼房起算),都没有看到任何政府部门对此采取任何举措,也没有听到任何政府官员对此发表任何意见,似乎此事与他们根本无关,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木头龙强拆这回事。这才是真正让人感到奇怪,甚至让人感到可怕的。

  

  人们自然会问:到底是YT公司使用什么手法“蒙蔽”或“绑架”了深圳市和罗湖区的政府,还是深圳市和罗湖区政府的一些腐败官员与其合谋祸害社区人民,企图抢掠人民(房屋是人民赖以生存的财产)和国家(土地为国家所有)的财富?那些声称YT公司的非法强拆,是得到那些已经搬迁出去的业主们的“民事授权”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牵涉人民群众赖以存身的房屋财产安全的拆迁行政审批权这样重要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的重大严肃问题,难道可以用一句“民事授权”这样弱智的借口来狡辩塘塞吗?如果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可以像YT公司这样,使用公然侵犯国家公权力“先斩后奏”造成“既定事实”的非法无赖方式强迫政府,以攫取拆迁民房的“行政许可”的话,那么还有什么“法律秩序”可言?还有谁会把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许可权制度或政府本身当回事?

  

  此外,如果说木头龙社区改造项目可能成为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的一项“政绩”的话,那么,难道可以用这种公然践踏国家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私权利的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获取这样的“政绩”?近年来,在各地方政府的辖境之内,又发生过多少起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和灾难的显赫“政绩”?

  

  尊敬的······

  

  我们木头龙小区,是深圳特区最早(1980年代初)建立的居民社区之一。目前居住在这里的,有相当一些是为特区的早期建设做出过贡献的现已退休的老人(其中还有一些老党员和老干部)。他/她们大多体弱多病,本想在此安享晚年,却万万没有想到会遭受YT公司黑道般手段的骚扰、欺辱、压迫和侵害。人们不由得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有谁能够相信,如此暗无天日的木头龙,竟然存在于二十一世纪的深圳特区,竟然存在于这样一块······刚刚巡视过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所统治的土地上?!

  

  木头龙小区的更新改造项目(对于该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中的种种疑点和问题暂且不论)虽然已于2010年经深圳市政府批准,但我们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上的,位于中国一线城市地处深圳特区核心地段的任何项目的实施,都理应在充分保障原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之下,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由于历史原因,木头龙一直没有建立起业主委员会这样的民间自治组织。虽然有一千多户居民,却“一盘散沙”(这一“品质”,使木头龙可以作为中国的一个缩影)。也正是因为这一“品质缺陷”,使得YT这样的规模很小(注册资本仅几个亿)根本没有什么经济实力的房地产公司能够“各个击破”乘虚而入,为谋取在现有的可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政策(也即土地的增值收益几乎完全由房地产开发商获取)主导下所形成的巨额暴利。(这一点恐怕是产生木头龙以及国内许多暴力强拆事件的一个深层经济原因,从而也是未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应当予以认真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作为真正的弱势群体,我们实在投诉无门:找(地方)政府,政府不管;找法院,法院不理(声称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毕竟,法院也是一个公权力的行使部门,虽然其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与行政部门有所不同:其行使公权力的特点是“不告不理”。因此,法院对于民告(诉)官案件的“不予受理”,其实质等同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应当说,各级地方法院以这种“不予受理”方式的无故“缺席”,或虽然受理却不能公正审理,是酿成各地许多本来可能属于“正常的”社会矛盾纠纷冲突事件不断激化不断升级,导致“上访”案件不断增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百姓纳闷,“盛世”之下怎么连一个可以讲理说理评理的地方,一个可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处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经常会遭遇到的几乎难以避免的矛盾冲突争议纠纷等问题的地方都找不到?);找媒体,媒体不报道或歪曲报道(比方说,木头龙小区内目前明明还有三百多户居民根本没有和任何公司签订任何所谓的“拆迁协议”,但某些媒体却偏听偏信YT公司的欺骗,说木头龙目前“只剩下一百多户”没有跟他们签协议。YT公司在木头龙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已连续8天,而深圳市的所有“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和报纸,没有一家予以报道。民间流传的中国历史上的“地方为官,一手遮天”这句俗话,倒是在今天的深圳特区成为了现实(这难道不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公共”媒体的这一表现,从某种角度来看,恐怕只能理解为“公权力私有化”的一种具体体现。我们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最后,只有学习我们广东省海陆丰地区的“乌坎”农民弟兄的榜样,冒昧向···提出我们的如下请求:

  

  由于YT公司暴力非法强拆行为得不到任何有效制止,现在的情况极为紧迫,事态极为严峻,社区人民的财产损失还在继续扩大,因此恳请···能够尽快责令深圳市政府及罗湖区政府立即行使只能由其行使也完全可以正当行使的公共权力(必要时,可否考虑派出专门的工作组以为监督):

  

  (1)立即制止YT公司在木头龙实施的不法侵权行为,制止其一切非法野蛮的暴力“拆迁”活动;

  

  (2)对于YT公司非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应当立即责令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金。该项担保金的数额,应当与恢复社区原状所需费用相当(依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准)。道理很明显:当YT公司根本无法以这种无赖方式非法暴力强拆下去的时候,那些暂时搬出去的业主就肯定要重回家园居住;

  

  (3)鉴于YT公司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极为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

  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公司在木头龙社区项目的所谓“开发权”资格。其实,YT公司仅仅握有一个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搞来的所谓的“项目申报人资格”。试想,如果所有的开发商都像YT公司这样“胡来”,也即只要向政府提出“项目申报”,不管你政府批准不批准,我就开始强拆,在造成一定的“既成事实”之后,看你政府还敢不给我“行政许可”!?YT公司的野蛮暴力强拆的示范效应(在目前中国的一线城市中这么大规模的暴力强拆,恐怕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一旦蔓延,我们的国家还成什么体统?!

  

  (4)尽快恢复木头龙小区的正常物业管理秩序(包括安全管理秩序和卫生管理秩序)。该物业管理秩序,早已被YT公司非法侵害骚扰了很长很长时间,小区居民对此早已深恶痛绝,忍无可忍。

  

  (5)切实追究“木头龙事件”中YT公司主要责任人的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包括赔偿给社区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解决“木头龙事件”的关键,现在已经不仅仅是追究YT公司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而是首先要解决好对那些手中握有“公权力”从而有权去“管”就发生在眼皮底下的木头龙事件但实际上就是“不管”的深圳地方政府本身的治理问题。“木头龙事件”彰显出,中国的“公权力”不是太强,而是太弱(在有些地方的有些时候甚至几近虚无,比如木头龙的现况)。而“公权力”太弱的原因是,中国的相当一些“公权力”,已经被一些实实在在掌握着“公权力”的各级政府官员们给“私有化”了:“公权力”似乎就是他们个人的囊中之物,他们想行使就行使,不想行使就不行使,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因此,现在的问题就不是人们泛泛而谈的“如何限制公权力”的问题,而是(比较确切的提法或许应当是)“如何限制公权力为私人目的之运用”(也即“如何限制公权力的私有化”)的问题,更为直白的说法是“如何限制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运用公权力为私人(虽然往往打着为公的旗号)谋利益”(俗话“以权谋私”)的问题。毕竟,人类是以一个个的具体的“个人”或“私人”的方式或形态存在着,因此,那些具有政府官员身份的“个人”或“私人”们,在其行使手中的“公权力”时,就必然有一个到底是为公众的利益,还是为其私人的利益服务的问题。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人们时常会看到的在很多大城市的街头巷尾的小贩们所经常会遭遇到的那些城管执法队们的看似强大无比的“公权力”的行使,但细加探究,其中的有些恐怕已经不是真正的“公权力”的行使,而是对“公权力”的不当运用或非法滥用。

  

  真正的“公权力”,也即“公平公正公开地为公众服务的权力”,也即由“法律(规范)”所呈现出的“权力”,必须得到维护,必须得到加强(此乃“建国”之本意所在:“建国”,在某种意义上不就是如何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真正具有公信力的强大的国家---一个“公权力”的系统,以此保卫人民的或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以此增加他们的福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任何公民的“私权利”都有可能随时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因此,对“公权力”的侵犯,就意味着对“公权力”所保护着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私权利”的侵犯。在此意义上,我们不仅可以说,真正的“公权力”是与“私权利”不可分割的一个统一体(所谓“一体两面”。换句话说,如果从任何“私权利”都是需要经由法律------“公权力”的一种体现-----来确认的角度去看,那么,任何对“私权利”的侵犯本身,也就意味着是对“公权力”的侵犯),而且可以说,由于公权力直接关系(仅仅从数量上来说就可能要大得多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公众的利益(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公权力”或法律,是公民的私权利的一个基本的制度保障),因此,侵犯“公权力”(比如“法律”规范,比如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具体体现的“行政许可权”制度)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要大于或远远大于侵犯某个具体的“私权利”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两者可以作比较的话)。也因此,对侵犯“公权力”的行为,理应给以更为严厉的惩处(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

  

  而真正使“公权力”得到维护和加强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就是人们时常所说的“权力的法制化”(也就是“法治”),其中自然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真正发挥其本应具有的“权力制衡”或“权力约束”或“权力监督”或“权力问责”之社会政治功能。而“木头龙事件”却显现出,现在的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完全形同虚设,毫无作用(或毫“不作为”):当“人民”真正需要他们“代表”人民说话时,他们却或者保持沉默一声不吭,或者干脆缺席渺无踪影。当地方人大“不作为”,地方法院“不作为”(或“不予受理”),地方(狭义)政府(行政)也“不作为”,当这三个“不作为”叠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使得遭遇如此巨大灾难的木头龙,成为了一个令深圳当地人都难以置信的“三不管”之地。

  

  木头龙是中国的木头龙。眼下被不法侵害惨遭蹂躏却得不到任何护卫和救济的木头龙,的确反映出一种真实存在于目前中国的某些地方的特殊的“国家状态”。这种几近于“无政府”的国家状态,极不正常,亟待改变,急需“(国家)治理”。这里所涉及到的“国家治理”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于,中国太大(无论地域还是人口),事情太多(包括各地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争议纠纷事件)。可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事情”都自然发生在因幅员辽阔而形态各异差别巨大极其分散的各个“地方”,而且最终都自然的还主要需要依靠地方的力量或地方的制度安排来解决,既就是国家统一颁布的政策法令也最终主要依靠地方的(政府的和民间的)力量去贯彻去执行。这也就是所谓的“地方自治”制度对于一个超大型国家来说几乎是无可选择也难以替代的“制度安排”之根据所在。问题仅在于如何因地制宜的依据历史的传统和现实的习俗和民情把这一“地方自治”的制度建设好或“安排”好,不要像现在各地的“人大”机构那样仅仅做个样子充个门面。如果地方的任何事情(当然其中“影响”力超出地方的“大事”,以及必须在“统一的法律规范”或“统一的行政协调”的意义上的“统一管理”又另当别论)都要中央出面具体来管的话,恐怕往往会由于“山高皇帝远”(从而使得信息交流处理成本太高,几乎难以了解下情)而导致“实际没人管”或因“无暇顾及”而流于形式走个过场的结局;或者导致因处置失当而适得其反的结果(从“博弈论”的角度看,这样的结果恐怕往往难以避免);甚而会导致当今木头龙所面临的这种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况。

  

  因此,如何建设好我们的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地方人大制度,使之成为一个真正能够切实代表“地方民意”的“地方自治”机关,或者说成为一个可以真正代表地方上的各个阶层的数量众多的各类人群的“民意”,进而可以就任何涉及或可能涉及地方上的公众利益的“公共问题”(或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辩论或沟通协商的机关,成为一个可以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那些(一般来说)可以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的“地方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这里讨论的国家“公权力的具体有效行使”所必然涉及到的“地方自治”制度问题,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一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的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特别指出(这或许已是“题外”话),正如同世间很多事物都有“好”“坏”两个面相(其深层根源是人的悖论式存在?)一样,我们所说的“地方自治”,是指国家统一宪政制度安排之下的“地方自治”,而非眼下有人所说的那种可能导致地方分裂格局的所谓“地方自治”(当然也不是眼前的木头龙所显现出的那种“无法无天”任由地方官员伙同地方黑势力裂地自封占山为王式的“地方自治”)。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以及近现代一百多年的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表明,在中国的这块大地上,分裂就意味着战争,统一才可能有和平,也才可能求富强。在现代中国,任何民主、自由乃至法治等等所谓的“普世价值”(包括这里所谈论的“公权力”的公正有效行使),都只有在也必须在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框架之中或范围之内或基础之上去争取去建立去维护去加强。换句话说,任何“普世价值”,只有在国家统一的和平状态之下才有可能实现,而在国家分裂必然会导致的战争状态之下是不可能存在的。再换个角度说,“现代民族国家”是中国人民在近代以来历经百年浴血奋斗争取得来的为了在中国的这块土地上进一步实现诸多“普世价值”的一个“基础”(人们时常将那种没有“基础”的建筑物称之为“空中楼阁”,也即一个幻想中的“乌托邦”)。我们不能由于诸多“普世价值”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在某些地方得到实现而否定这一“基础”(本身)。应当注意到,“现代民族国家”是现代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因而这一“现象”本身就具有“普世性”(无论从它的最初产生到逐渐普及天下历经数百年而经久不衰且日益发达来看,还是从现代世界上只要是存在“普世价值”的地方一般来说就一定是建立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地方来看都是这样)或本身就包含有相当丰富的“普世价值”(其中的有些内涵可能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认知和发掘)。在“现代民族国家”这一非常重要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演化而来的(或“自发生成”的)根本性或根基性或基础性的政治制度之中,既蕴含着中国人民的生存智慧,也蕴含着世界各民族人民的生存智慧。这是一个难以超越的“利维坦”(借用霍布斯作品名称。显然这已属另一话题,有机会可再作讨论)。

  

  此外,“权力的公开化”(或“透明化”),是实现“权力的法制化”(“法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当行使任何涉及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或涉及公众利益的“公权力”的时候,都应当尽可能的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至于那些确有必要加以隐蔽的所谓“国家秘密”,理应有法律的严格界定),而不能“暗箱操作”。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公众的公开监督,其中自然应当包括各类“公共媒体”的不受地方官员随意控制的“公共舆论”的监督,换句话说,也就是要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明文规定了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一点,恐怕是无论什么形式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所谓的“顶层设计”)都绕不过去的一个“门槛”,或必须由此才可能迈步前行的“开端”。因为,这是民众“参与”维护公权力或“参与”维护法律制度或“参与”法治与宪政建设(这不就是“民主”的本真涵义?)的起始条件或起始的基点。

  

  所谓公民的言论自由,通俗的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国民,能够在宪政的基本政治框架之下自由的运用各类媒体并以各种方式表达出他/她们目光所及的东西(其中包括自由的讨论他/她们感兴趣的问题,自由的发表他/她们认为值得发表的意见,自由的以其良知评判他/她们所确认的社会现象的“好与坏”“对与错”“美与丑”“善与恶”)。人的目光,就像大自然中的阳光。(在)阳光(的照射)之下无黑暗。所有的腐败物,不都滋生于阴暗或黑暗之中?对于一个没有监督、不能批评、不可见光从而缺乏制约的政府来说,怎么可能不滋生腐败?以那种不予公示不可见人的“潜规则”的方式任意行使的“公权力”,恐怕已经不是“公权力”。现代社会中对于“公权力”的行使或运用的任何形式的监督、批评、制约(以及对于任何公共事务的公开讨论和对于所谓“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建设),如果离开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落实和兑现,都必将沦为无根之木和无源之水般的泛泛空谈。甚至许多人所期待于未来的无论何种形式的所谓“选举”(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也都必须在“阳光”之下进行,一个被屏蔽的暗箱操作之下的“选举”,必将沦为拉美或中东地区的某些国家中的那种徒有虚名的腐败化了的“选举”。因此,如何渐进而有序的在不断加以完善化的法制状态下,(改革)“开放”出一个国人期待已久的真正言论自由的新境地或新境界,是所有进一步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必要的或必须的前提性条件。我们相信,这也是真正使中国人的(被)积压凝聚了数千年的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的可以成就任何伟业的精神能量得以释放的必经之途。

  

  为了实现中共中央“十八大”提出的真正“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公权力的一种体现)的尊严和政府的公共权威,我们强烈要求追究深圳市及罗湖区政府和其主管部门中的那些以“不作为”的方式(实为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公权力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祸国殃民的官员的法律责任(有些地方官员之所以胆大妄为肆无忌惮,除了上文提到过的“山高皇帝远”的原因之外,多半还是由于其享有某种似乎不受法律约束的党内身份和特殊的社会地位,从而自以为没有谁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故)。

  

  如果说,深圳是中国以往改革(主要体现在经济体制的改革方面)开放的一个起点的话,那么,是否可以将“木头龙事件”的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的公正处理,作为中国未来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的起点?

  

  木头龙的民众在翘首期盼,深圳市的人民也拭目以待,希望能够尽早解开木头龙的困局。不仅如此,我们还希望,当今的中国领导者,能够给我们的后(来)人,留下一些(像世界历史上的那些伟大的建国者或国家领导者们所留下的)具有恒久价值的“制度性”的遗产(而非仅仅是易耗性的且在现有制度架构下分配不公的GDP;当然也不是那种造成木头龙频临毁灭灾难的“制度性”遗产)。因为,在我们的理念中,或者在我们的心目中,一个真正的“国家领导者”,必定是一个能够切身体会“民心”,切实顺应“民意”,在浩浩荡荡的大时代的潮流中,能够“与时俱进”(一个因滥用而几乎被亵渎的词汇),引领中国人民在建设自己的国家新制度的艰难历程中,有所创新有所建树的人。

  

  顺致诚挚的敬礼

  

  深圳市罗湖区木头龙小区部分业主

  

  2012.12.16日于深圳

  

  代书人:郝建民

  

  【后记:截至投稿日的今天(2012.12.22),深圳地方政府对木头龙的严重事态,仍未作出任何回应,一任YT公司继续其野蛮暴力强拆。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这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如果媒体界的人士有机会或有可能采访到深圳市或罗湖区政府的有关官员的话,那么不妨可以向他们提出如下几个问题:

  

  (1)类似YT公司在木头龙小区内的拆毁楼房(及砍伐树木等)行为,是否应当事先取得政府的相关行政许可?YT公司是否取得了这种许可?

  

  (2)在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YT公司在木头龙的拆毁楼房砍伐树木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3)对于YT公司在木头龙大规模拆毁楼房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深圳地方政府是否采取过任何措施,以制止该公司的不法行为?

  

  (4)事实表明,到目前为止,深圳地方政府对YT公司的拆毁楼房等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请问:深圳地方政府的这种“不作为”(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由此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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