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可奈何花落去?
有理想的人很多,理想化的人也很多。有学者提出,先行司法改革,再行政治改革,这样的话,司法机制将会提供一个争议解决平台,以确保政治改革不会无序化。这是一种理想的路径,但显然是一个穷孩子梦想娶女明星了。中共中央设立中央司法改革委员会多年,但是,这多年来,司法改革没有前进,反而倒退明显。
在肖扬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十年(1998年-2008年),最高法联合其他司法部门推动建立了司法考试制度,规定除院长之外的所有新任法官,必须具有司法资格,同时,对检察官也有同一要求。这是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启动的标志性工程。这一时期,还启动了宪法司法化尝试,最高法院首次引用宪法,对教育权进行了解释,如果高层允许按照这个模式下去,最高法院将拥有宪法解释权,所谓的JUDICIAL REVIEW (司法审查)的道路。当时的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还公开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认为,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可以走美国的道路。2006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也公开撰文,认为最高法院如应当适用宪法而不适用宪法,是一种违背其法定职责,达到一定程度就是违宪。如今只是六年过去,这种声音,已是空谷足音。转折点在新的政法委书记和新的首席大法官上任之后,可见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对我国司法的影响是多大!
在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的位置调到最高法院当院长,王胜俊院长没有任何法律教育、法官职业背景,在他上任之后不久,就开始推动在正常司法考试之外,设立了小司考,即给西部地区的现任法官、检察官等,开设了一次有照顾性质的法外司法考试,2009年通过率为73.7%以上,实际上是针对无法通过司法考试C证的司法人员,(C证通过分数已经比正常司法考试分数线低几十分),送一个司法考试证书,其理由是为了稳定中西部的政法队伍。但是,后来这个小司考普及到全国,严重削弱了司法人员职业化的入门标准。
另一个标志性事件是,废除了宪法司法化的上述最高法院批复,同时,最高法院的任何司法解释将送全国人大备案,全国人大再次重申,解释宪法的禁脔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阶段,黄松有被调查,并以贪腐被判无期徒刑。肖扬时期设立的法官职业化、独立性的一些藩篱,在这五年被逆转,司法要求能动,要求大调节,法官要求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最终,法院的地位急剧下降,司法腐败更加严重,由此产生的上访人数剧增。
在人权关系非常密切的刑事诉讼领域,政法委召集法院和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联合开会,在案子尚未审判之前,定调,导致审查起诉、审判流于形式。人权和财产权在无法制衡的公权面前,不堪一击。重庆一段期间,冤狱遍地,可堪成为“典范”。
司法制度整体上缺乏中立性,是一个事实,谁也无法将司法制度,去党化。自共和国建立新的司法体制以来,每一个司法机关内部都有党委,地方党委领导这些司法机关的党委。在财务上、法官升迁上,完全可以掌控。这些一方面实现了党的领导,令一方面也成为地方党委干扰司法的源头。对党领导立法之后,是否需要领导执法,理论上值得探讨。如果宏观上不改革司法机构的外部环境,微观上不改革法院的案件分配制度,判决请示制度,法官、检察官不独立等,那么苏联式的司法,依然没有改革其本质,制定最多最完善的法律,也无法得到执行,这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不相协调。
目前,社会上,相信关系的,远多于法律。如果说,民众对司法不再信任,一旦开始政治改革,由于司法不中立,即便有选举纠纷等纷争,司法的判决,绝对不会被反对者认可,司法的权威性不存在,希望通过有序的方式解决将来的政治纷争,可能性极小。这就意味着不稳定,但是,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培养了很多数量的法律人才,社会对司法质量改进的提高有很大的期盼,这些基础的存在,是司法仍可以向上提升的本钱,可谓花落春犹在。
二,花落春犹在
从近期看,如锐意改革,在不改变党领导司法的原则下,依然能极大地改进司法质量,如对现行的司法人员进行精简,配备一定助理人员;财务、人事由中央直属;检察院起诉和侦查分离,废除劳教;保证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全程录像录音以控制大量的刑讯逼供;将纪委的权限纳入司法审查等。这些都是在一党制下能够完成的,但是,对权力都是很大的限制,需要执政者极大的自制力。简述如下:
司法地方化,已经是老生常谈。因为地方政府、党委控制了公检法的所有人力和财力,因此,法院几乎完全依附于地方政府党委,这几乎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因此,必须让司法机关中央化,或者分地方法院和中央法院,在司法未能完全独立时,至少独立于地方政府党委,中央直接领导,就可以极大程度避免重庆过去几年的冤案。
其次,法院、检察院人员普通化庸俗化,就是,很多不够资质的司法人员,或者是普通的人掌握人的生死大权,自由与否,司法官员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法治国家,一般应该是法律人中的精英,因为其掌握了巨大的权力。而中国的公务员式、普通化式的司法人员制度,纯属苏联制造。因此,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并同时提高待遇和自由裁量权,在诉讼爆炸的当下,配备足够的人员给法官、检察官,以留住精英,并发回其作用。
第三,法院、检察院内部不够独立,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审案子的法官无法定案。检察官也一样。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都是不审案子,不看材料,最终却能定案的“神仙”,实际上,许多人根本就不关心案子中被告人的命运,只关心院长的脸色。因此,要修改法律,让检察官、法官独立,他们也是党员,党要信任他们,毕竟他们才是望闻问切的人,而且,错了也容易追责,而审委会,检委会是无人承担责任的。
第四,法院弱势。现在反贪腐的案子背后是纪委、检察院,法院根本无力去顶住纪委、检察院的压力。同样,公安局也比法院强势,很多公安局长的党内地位高于法院院长,更毋庸说法官。这三者手里都有刀把子,有侦查权,可以抓人,现实中,法官也会害怕被查处,即便你够清白,但是,刑讯逼供,可以无中生有。
第五,检察院侦查和起诉不分开,自己侦查、自己审查起诉,没有制约。因此,司法改革一直有人提议将检察院的侦查功能剥离,但是遭到检察机关的强力反对,现在,非但没有虚弱,实际上应该是加强了。在党的领导下,诉、侦分开是没有理论障碍的,只有现实部门利益的障碍。如果检察院只有审查起诉了,他们才能真正其制约作用。
第六,废除公安手里劳教的权力。公安是社会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机构,而且,这些年从严治警也有一定成就,但是,把没有什么限制的权力,交给公安手里,难免导致滥用,在重庆,发一条微博,QQ聊天都能被劳教,就是极端例子。其他地方,无非是程度不同而已。
第七,要尽力限制目前仍大规模存在的刑讯逼供,公安系统仍存在肉刑,检察院、纪委存在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等变相刑讯。实际上,只有规定,一旦被强制起来,就应该有录像,这是非常容易实现限制刑讯发生,关键是看执政者是否有决心,民众也得承受,一些可能的“罪犯”被放走,这是法治社会的必须,赵作海,佘祥林,哪个冤案不是刑讯出来的。
第八,限制纪委的权力,纪委目前是我国反腐败的主要力量,但纪委几乎不受法律约束。废除纪委来说,目前不现实,但纪委的权力要受司法的限制。现实中的做法是,纪委反腐败的案子,存在大量的不让睡觉的变相刑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根本没有审查的利益冲动,反而是一起联合纪委办案,因为在检察阶段刑讯逼供已经受到一些法律规制,因此,就前移到纪委阶段,因为纪委不受法律制约,湖州吴兴区法院的判决甚至明说,纪委阶段不受刑诉法的制约。现代司法判决说,纪委高于法律,恐怕也不只有这家法院。
第九,政法委,这个话题,太多的人讲过。政法委的存在,最关键的因素是削弱了或者废除了公检法之间的制衡,刑诉法规定的互相制约,在协调下,变为大三长会议,最后审查起诉,审判流于形式。因此,政法委的改革,也是非常关键。
因此,在一党领导下,司法改革仍有巨大空间,关键是执政党是否有决心把自己的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有外部制约,事实上在党章、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需要制度和机构设置才能落实。没有外部制约,如同只有交通规则,而没有交警。
三,千万和春住
通常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司法的失守,对社会正义的打击是非常大的。《曹刿论战》中讲到:公曰:“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对曰:“是则可矣。知夫苟中心图民,智虽弗及,必将至焉。”,只要司法公正在,民心仍可用。目前,虽然司法弊端很多,但是,法律人心中,乃至民众心中,对司法改革的期望、路径仍颇多期待。即便是新加坡模式,其司法质量参照西方模式中的主要成分打造,但仍有自己的特色,为新加坡的金融中心、仲裁中心,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就近期而言,要留住民众对司法改革的信心,就要通过一定的司法改革来实现。
清龚自珍认为“世有三等”,即所谓“治世”、“乱世”、“衰世”,而“三等之世皆观其才”。即朝野的人才决定了是什么样的世道。“衰世”时从外表上看“类治世”,而从实质上看,则“左无才相,右无才吏;阃无才将,庠序无才士;陇无才民,廛无才工,衢无才商。而对才人、才士,即被不才之人”戮其能忧心、能愤心、能思虑心、能作为心、能有廉耻心、能无渣滓心“。此时,离乱世不远,民间”一啸百吟“,”有大高音起,天地为之钟鼓,神人为之波涛矣“。(引自余世存文)。清史墨迹未干,兴亡殷鉴未远。返照当下,朝中,以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对在野人士发表写批评意见,轻则施压,重则入罪。坦白说,现在朝野都在关心稳定,本身就表明不稳定的可能性很大。
改革的时机是有限的,时机一过,沉疴无药,无人能挽狂澜于既倒,但在危机来临前有所准备,时机来临时把握住,顺势而为,方显英雄本色。司法改革,花开花落,进进退退,但流年虚度。如果在春天没有播种,秋天来临时,我们会面临荒芜的大地。因此,若到江南赶上春,千万和春住。
《财经》年刊文章《胎动:中国未来十年展望 上 第八、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