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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劳教替代性制度应避免权力滥用

  

  劳动教养制度在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兴衰沉浮之后,终于有望迎来“寿终正寝”的一刻。

  实际上,近十年来对劳教制度的改革没有停歇。自2002年起,公安部和司法部的几个文件,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劳教的适用和执行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比如最高期限缩短为2年,扩大了所外执行的范围。同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禁毒法、修改刑法(如将扒窃入刑)等方式,使劳教适用对象范围大大降低,目前全国被劳教人数为6万余人。

  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对劳教制度的各种改革,并未真正解决这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也未从制度上形成完全有效的制约机制来防止权力滥用。最妥当的方式之一,就是将其废止,而且过去改革所积累的成效,为其废止创造了较好的外部条件。

  不过,废止劳教制度并不能否定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它具有较强的犯罪预防功能,适用对象多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和实施犯罪的较大可能。废止劳教制度,是否意味着对社会上具有严重人身危险的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当然不是。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对此会听之任之,因为维护社会的安定与秩序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只是,在法治发达国家,对类似制度的设计更为合理,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的平衡做得更好,能够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避免相关权力的滥用。

  所以说,废止劳教制度,只是走了第一步,而紧接着的第二步更为重要,就是制定合理而有效的替代性制度。以往关于劳教制度的替代性制度的讨论,集中在两点:一是,是否继续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方式;二是,决定权是否应归法院,也就是应否司法化。这两点当然是进行替代性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不过,在寻求建立替代性制度时,最核心的问题,实际上还是在于制度的目标确立以及利弊权衡,具体地说,就是新的制度要解决哪些问题,又可能带来哪些问题。

  替代性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仍是对重大犯罪的预防问题。既然如此,其适用对象就应该相对狭窄,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具有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高度危险。而这一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当这些人还没有实施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情况下,对其适用强制性处分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何在,用何种强度的措施来对待,以及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妥善地处理这一系列问题,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设计。实体上,就是要对替代性制度适用对象及条件、适用的强制措施类型及条件、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及内容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在强制措施的选择上,应以开放式的措施为准,而且由法院作出裁决;只有在适用对象拒不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才可以由法院以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进而予以羁押。当然这就要求对刑法相应的条文进行修改。程序设计应以司法化为基调,具体而言,可以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为参照,由法院审理并裁决。当然,如此设计会让法院平添很多工作负担和烦恼,不过,这理应是法院分内的事情。

  总之,废止劳教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因而替代性制度的设计和出台必须加快脚步。对此,有一种“悲观”的基调比较好,这样才会小心翼翼,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考虑周全,那种高调、浪漫乃至过于乐观的态度,可能会把事情弄糟。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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