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及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将“法治保障”写入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政方针中。基层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载体,深刻领会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内涵,实现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保障作用,是当前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目的在于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法治是其重要保障,管理方式的“创新”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具体而言,一是要符合程序正当理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常涉及公正、公开、听证、回避、中立决定等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而被当做工具和手段的程序,较易被忽略其内在的独立价值。因此,基层法院各项创新举措出台、实施都必须遵循应有的程序规范,确保参与社会管理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二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在依法治国理念下,约束和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严厉打击犯罪和侵害公民权益行为,确保法律成为公民权利得以有效保护的有力武器和最佳途径,使得法院在运用审判手段对社会公正的维护过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切身需求。
三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和谐与稳定是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基层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不管是通过调解和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还是通过整合社会力量进行权利义务的协调与分配,其实质都将对部分群体的利益产生影响。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中之所以可以通过平和的方式创建规则、分配利益,其权利来源于法律,也必须实现法律保障社会规范、有序运行的价值和功能。
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不断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和审判基本职能是社会对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平公正审执,实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作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基本需求就是能实现个案审执的公平、公正,因此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立足于审执工作实现公平、公正的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基本职责。通过对各类案件审执工作的开展,明确规则、树立导向,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作用,有效弘扬法治文化、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加强作风建设,实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作用。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表现为对基层社会秩序及整体价值观的规范和引导。一方面要求基层法官能够不断提升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及综合能力水平,在司法实践中深入贯彻公开司法、透明司法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自身行为的典型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应不断加强联系群众工作,用先进的思想及模范的行动引导群众。
第三,强化司法服务,实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促进性作用。社会管理实质是一种规则之治,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使命是通过创制规则,在参与管理时提升司法服务。要坚持司法为民理念,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释法答疑、诉前调解等工作开展,不断拓展为民、便民举措。积极主动投身小微企业发展、民生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社会发展中,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对抗,构建和谐发展氛围。
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在于人民群众对司法职能延伸和机制创新的需求,这就要求法院在延伸和限缩的把握中充分体现司法的智慧与理性。首先,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载体作用。基层法院在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较早的发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其以司法建议为触角,向相关部门发出有针对性、有典型性的提醒和建议,对加强沟通与司法监督、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等作用发挥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效果。
其次,要深入实现诚信建设的引导作用。诚信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诚信缺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司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有效的契合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求,基层法院通过与相关管理部门搭建信息平台,利用司法的审判执行手段,能从个案处理上有效树立诚信理念,引导群体诚信意识。
最后,要有效推进沟通协调的平台作用。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这也为基层法院在应对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即在通过法院自身力量处理纠纷的同时,充分发挥与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同配合,在参与、搭建社会综合治安管理网络中推动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