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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天下没有免费的自由

  

  中国有句古训:言多必有失。它告诫人们少说话,否则容易出漏子,甚至酿成大祸。即使心知肚明,即使义愤填膺,最好的处世哲学也是莫言。

  河南省政协常委赵克罗近来因在微博上批评南阳平坟运动而“栽了跟头”,不仅被指“给河南及南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而且还丢掉了下届政协委员和常委的“乌纱帽”。他在公开忏悔书中称:“原以为省政协常委有权对政府进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看来我是太天真太幼稚啦,自己太把省政协常委身份当回事啦。”随后他甚至发出“遗书”。

  为什么在微博上对平坟运动表达点不同意见,就会招致这样的结果呢?

  试想一下,如果赵克罗没有政协常委的身份,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他在微博上反对平坟运动的后果会如何?可能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当然也可能受到当地权力部门的警告、拘留甚至劳教的处罚——正如过去几年在重庆“黑打”时期发生的故事。

  相关规定的确赋予了政协“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譬如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民主监督意味着“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第二条)。

  该章程第五条还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第九条亦提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不过这些条款中的“民主监督”或者“建议和批评”,主体都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这样的组织,而非政协委员个人。

  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则直接涉及政协委员个人:“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到底该如何解释这一条的内容?“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限定了后面提到的三种权利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政协委员个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行为,就只能“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来进行,意即政协委员不能通过会议和组织之外的方式自行提出建议和批评。

  相反,如果“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只是限定了第一种权利,而没有限定后面的两种权利,那么,政协委员个人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出建议和批评的。不难看出,此条规定容易产生歧义。

  不过,1995年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支持政协委员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批评的权利,其第四条提到,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赵克罗通过微博对河南平坟运动的批评,没有理由不算“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虽然一些人可能不喜欢微博,但它是一种合法的传媒形式和言论平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既然如此,赵克罗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他不过是在履行自己作为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职责而已。然而,这并不能确保他的政协委员和常委的职务不受影响,因为这种职务是由政协“协商邀请”或者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而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赵克罗确因微博言论而失去了下届政协委员和常委的资格,也难以找到救济的渠道。这个问题的解决,要求政协章程发生制度性的变化,要求政协委员自由选举产生。

  在很大程度上讲,赵克罗的遭遇和忏悔受到舆论普遍关注的原因在于,网络言论尤其是批评言论为何屡屡受到压制。虽然《宪法》第三十五条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因言获罪、因言被劳教、因言被停职的案件和事件频繁发生,令人不寒而栗。赵克罗的政协常委之身份,客观上作为一种保护,还可让其在发布言论后免受劳教之苦,但是其政治前途或遇阻或终结。

  一些官员目无宪法,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动不动就钳制公民的言论。殊不知,任何试图控制言论的行为,往往适得其反。赵克罗的例子表明,争取言论自由可能要付出代价。但相对于被沉默的恐惧,付出这种代价是值得的。实际上,天下没有免费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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