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影响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公正与否的总体要素在于:权力、资本及其二者的关系,怎样的分配原则以及分配的对象。影响中国社会国民收入不公的总体原因既在于权力的民意基础不规范,也在于对现实资本监管的失效,包括对二者勾结与合谋行为的抑制不力,同时也在于错误的收入分配理论。要彻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首先应把收入分配的主导权还予全体国民,其次应加大对“资本”自利本性的监管,切实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与资方谈判的维权行动,关键是如何斩断“权力”与“资本”合谋勾结的机会,并及时果断地放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口号。
[关键词] 收入 分配 公正 平等 要素 对策
探究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这既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特别紧迫的现实课题。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乎这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文明程度。问题在于,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果是否人道、自由,是否公正自由,不仅过程复杂,而且影响要素极多。既有现实的掣肘要素,也有理论上的缺陷与误区。因此,分析探讨一个社会收入分配的状况,逻辑上,必须首先弄清楚影响国民收入分配优劣的总体要素。
一、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要素
严格说,“国民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分配主体按照自己意志,根据一定原则,对国民创造的财富进行分配的活动。狭义的财富分配仅仅是指物质的,通常表现为货币,也就是收入。但广义的财富,则既包括物质财富,也应包括精神财富。因此,广义的“国民收入分配”也就是指国民全部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活动,是指国民收入分配主体按照自己意志,根据一定原则,对国民创造的全部物质与精神财富进行分配的活动。狭义的“国民收入分配”则仅仅是指对国民创造的物质财富进行分配的活动。
从“国民收入分配”的界定看,任何社会的国民收入分配要实现其终极目的,也就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利总量的终极目的,通常由三个总体要素所决定:一是谁来分配,也就是分配的主体是谁?这关系到一种收入分配是在体现以及多少国民的分配意志?这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优劣的终极标准,是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根本要素。无疑,能够体现全体国民意志的收入分配体系最优,能够体现大多数国民意志的次优,仅仅体现少数人意志的次差,仅仅体现一个人意志的极差。二是如何分配,也就是依据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分配原则不同,分配结果注定不同,这是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核心要素。因此,按照什么样的分配原则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同样重要,直接决定着一种分配体系的优劣及其结果的优劣。三是分配的对象是什么,物质的财富还是精神的财富,或者二者一起?这是因为,分配对象不同,同样会影响分配的结果。这是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基本要素。仅仅关注物质财富分配的行为,最终会受制于精神财富分配的滞后与不公,从而影响物质财富分配的优劣。
(一)决定收入分配结果的根本要素
决定收入分配结果的总体要素之一,也就是根本要素,即分配的主体究竟应该是谁?当然是指国民。问题更在于是哪些国民?多少国民?是一个国民,还是少数国民?或者是大多数国民,还是全体国民?这既直接决定一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优劣,也直接决定着一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最终结果的满意面及满意程度。如前所述,仅仅有助于满足一个国民、少数国民的收入分配体系是极差、次差的体系,其结果也是极差、此差的,也是一个优良的收入分配体系应该尽力避免和改革的收入分配体系。相反,有助于满足全体国民、绝大多数国民的收入分配体系则是极优、次优的,也是一个优良的收入分配体系应该全力追求的收入分配体系。因此,一切收入分配体系的改革,不过是指由极差向着次差,再向着次优、极优的推进过程。而财税体制就是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基本体系,财税体制的优劣程度,也就总体上决定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公正与否优劣。
可见,问题的实质在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掌握在多少国民的手里,是一个国民、少数国民,还是大多数国民,全体国民手里?这是保证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根本要素。显然,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是指社会管理的权力,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分配权无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的最高权力究竟实际掌握在多少国民的手里,无疑取决于这个社会实行的是哪种性质的政体。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君主专制政体,其最高权力就掌握在君主一个人的手里,因此,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就由君主一人决定;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寡头政体,其最高权力就掌握在少数寡头手里,因此,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就由少数寡头决定。同样,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民主制政体,其最高权力就掌握在大多数国民手里,因此,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就由大多数国民决定;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民主宪政制政体,其最高权力就掌握在全体国民手里,因此,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就会由全体国民决定。相应地,一种收入分配体系就分别体现一个国民、少数国民、大多数国民或全体国民的分配意志。
这岂不意味着,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的优劣,首先取决于这个社会实行的是什么政体,政体的性质会从总体上决定一个社会收入分配结果的优劣。也就是说,一个社会收入分配权力的民意基础的广狭,直接从总体上决定着一个社会收入分配结果的优劣。具体说,因为,“国民收入分配”不过是指国民利益的索取与奉献,或者说是国民在权力保障下的有效利益索取与奉献。在权力保障下的有效利益无疑是指国民有效的利益索取——权利,在权力保障下的有效利益奉献则是指国民有效的利益奉献——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民唯有在合法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与奉献才是真正的权利和义务,而在非法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与奉献,则仅仅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并不是权利与义务。
就是说,一个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果如何,更深的原因在于,这个社会的国民收入分配能够体现多大面积国民的分配意志。或者说,这种收入分配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按照多大规模的国民的分配意愿参与分配。一句话,权力是否合法才是收入分配优劣的逻辑前提。毋庸讳言,如果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主导权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其结果,肯定是有利于极少数人的,绝大多数人只能沦落为受害者,成为穷人,这个社会的贫富悬殊问题就不会得到有效遏制,只会继续扩大,直至社会崩溃。
道理更在于,权力不合法意味着政治异化,意味着一种收入分配只能是一种仅仅服从那种只体现他人意志,而不体现自己意志的强制的活动,也就是服从那种仅仅体现异己收入分配意志的强制的活动。而这种强制的活动,一是指国家的暴力强制,比如军队、监狱、枪杀等强制;一是指国家的行政强制,比如降职降薪等强制。而这种政治异化的原因,无非取决于一定的国体和政体。就国体根源而言,由于国家的一个根本的和重大的实际目的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剥削,因此,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的政权,根本说来,只能为剥削阶级掌握而不能为被剥削阶级掌握。收入分配也一样,只能为一个社会实际上的统治知阶级服务。这样,奴隶社会的国家便体现奴隶主阶级的分配意志,封建社会的国家便体现贵族地主阶级的分配意志,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便体现资产阶级的分配意志。对此,恩格斯毫不避讳,他说:“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工具。” [1] 这意味着,在阶级社会里的国家政治强制,就只可能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可能是被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只有剥削阶级才可能享有政治自由,而被剥削阶级则必定遭受政治奴役而发生政治异化。而且,阶级社会的政治异化既是必然的,也是整个阶级的,收入分配也一样。
问题是,在阶级社会里,作为统治阶级,虽然是享有政治自由的统治阶级,但其全体成员并不必然享有政治自由而免于政治异化的命运。或者说,要使作为享有政治自由的统治阶级中的全体成员不仅享有政治自由,而且可以免于政治异化的命运,其前提在于这个社会运行的是何种政体。因为,唯有政体的性质,也就是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才是保证统治阶级内部多少国民可以实现自己收入分配意志的关键。只要一个社会实行的是民主共和之外的任何政体,其绝大多数公民便会因为失去政治自由而发生政治异化,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和行使一定的收入分配的权利和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言:“君主制是这种异化的完整的表现,共和制则是这种异化在它自己的领域内的否定。” [2]因在君主和寡头政体下,绝大多数国民的收入分配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也不会获得公正平等的收入。可见,建立民主宪政制是实现收入分配人道自由、公正平等的根本途径和方法。特别是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几乎完全取决于一个社会究竟实现的是什么性质的政体。
其次,就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而言,同样存在这么一个道理。如果收入分配的主导权掌握在少数资本所有者手里,其分配结果肯定是有利于极少数资本所有者的,会伤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如果一个社会既对资本监管不力,又打压劳动者自我联合起来与资方谈判的活动的话,初次分配的不公,注定不可避免。而且,初次分配种下的不公,再分配很难有效弥补。
这是因为,资本本来就是一种力量,拥有资本就是拥有一种强制他人为自己赚取更多剩余价值的力量。对此,亚当•斯密精辟地指出,私有财产乃是一种权力,是迫使无产者不得不服从的强制的、支配的力量:“财富就是权力……财产直接且即刻赋予所有者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某种支配权。这种支配权的大小与他的财产的多少恰成比例;或者说,他能够购买和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产品量的大小,与他的财产的多少恰成比例。” [3] 或者说,“占有巨大的财富就意味着掌握了统治男人、女人和物质的权力。”[4] 所以马克思说:“农民所受的剥削和工业无产阶级所受的剥削,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剥削者是同一个:资本。” [5] 而马克思之所以极力反对私有制,不过是为了遏制资本的天然自利本性,从而消减经济异化对劳动者的侵害。至于是否合理有效,本文暂且不论。
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如果一个社会的政体尚未实现现代化转型,国民收入分配的权力至今掌握在少数官员手里的话,而且,如果对资本的天然自利本性既缺乏正确认识,又缺乏有效监管的话,这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的乱象一定会空前绝后,这个社会的崩溃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也就是说,权力的剥夺与资本的剥削,是导致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共同的根本原因,二者一旦合谋与勾结,则会让整个社会的国民收入分配陷入极端的不人道不自由和不公正不平等,越来越贫富悬殊,直至“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降临,就用血腥推倒重来,追求收入分配的实质性公正。显然,这是古今中外任何社会都必须时刻避免的最大风险,也是最可怕的风险。
(二)决定收入分配结果的核心要素
与权力的剥夺,资本的剥削对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决定而言,根据什么原则分配国民收入,则是决定收入分配结果的核心要素。
具体说,“国民收入分配”实际上就是对国民收入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权力与资本关涉的是收入分配主体资格问题,主导权问题,也就是是否人道自由的问题,这是保证国民收入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必要前提。毋庸讳言,这个前提问题不解决,收入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就无从谈起,有的只是利益的交换,不存在有效的权利与义务。
无疑,国民收入的分配应该是人道自由的,也应该是公正平等的。由于平等是公正的根本原则,因此,国民收入的分配也应该是平等的。问题是,“平等”不等于平等原则,“平等是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无疑,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并非都是平等。”“平等原则”则是指一种道德原则,一种权利平等原则。作为一种权利平等原则,它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完全平等是基本权利的分配原则;比例平等是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原则。”[6] 这意味着,国民收入的分配,一方面应该遵循“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分配的原则,另一方面应该遵循“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分配的原则。
广义地讲,基本权利是指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
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收入仅仅是一种经济基本权利而已;而非基本权利则是指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的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收入仅仅是指一种非经济基本权利而已。因此,狭义地讲,国民收入的分配意味着,凡是满足国民基本物质需要的权利,也就是满足国民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物质需要的权利,应该且必须人人都一样,不论贤愚贫富,不论城市乡村,不论身份职业以及行业等等,都应该且必须完全平等分配。这是非基本权利按比例分配的逻辑前提,严格说来,如果一个社会还有一个人的基本物质需要没有满足的话,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享有按比例平等原则分配财富的权利。
这是因为,完全平等分配原则是一个社会财富能否累积的“桶底”,失去这个“桶底”,任何关于“桶板”长短的讨论将会失去意义。事实上,基本经济权利也是一个人权,是一个社会经济文明与否的底线。因为,人权的分配具有神圣性、优先性和不可侵犯性、不可剥夺性(但也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也只有在全社会每个人的基本需求完全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一些国民才有权利享有比例平等分配原则给予的好处,诸如发财致富,当官致贵,以及成名成家的好处。否则,一切以美妙的言辞,以经济发展的名义对完全平等原则的藐视与忽视都是不义的。
至于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分配的道理,王海明先生说得很清楚,因为“每个人都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成员。……脱离社会,人便无法生存。所以,每个人的一切利益,说到底,便都是社会给予的:社会对于每个人具有最高效用、最大价值。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的结合,不过是每个人所结成的大集体。因此,每个人不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缔结、创建社会。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皆基于此!因为若没有社会,任何人连生存都无法维持,又谈何贡献?没有社会,贝多芬能贡献命运交响曲、曹雪芹能写出红楼梦、瓦特能发明蒸汽机吗?”[7] 而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只能用于分配非基本需求满足的权利,包括非基本物质需求满足的权利。其基本内涵是指,谁做的贡献比较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大的非基本权利;谁的贡献较小,谁便应该享有较小的非基本权利。一句话,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所享有的权利虽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之比例与每个人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之比例却应该完全平等。
可见,以怎样的原则分配国民收入,是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核心要素。特别是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及其二者的先后与权重,才是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核心要素。尽管有怎样的公正观就有怎样的分配结果,但是,只有科学公正的公正观,才可能导致国民收入公正的分配结果。
(三)决定收入分配结果的基本要素
如前所述,国民收入分配内涵有狭义的与广义的之别。狭义的收入分配仅仅是一种经济利益或物质财富的分配,固然,经济利益应该人道自由、公正平等地分配,而且是收入分配的直接目的和内容。但就广义的收入分配概念而已,任何有助于主体福利增进的对象物的分配,都应该纳入收入分配的范畴。事实上,很多时候,恰恰正是因为只关注物质形态利益的分配,忽视精神形态好处的分配,从而最终无法实现物质形态收入的公正与平等。
其实,收入分配不仅是一种具体的经济权利,也是一种具体的政治权利,还是一种具体的思想权利,更是一种具体的机会权利,四者之间并不是孤立的,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国民收入分配不公,往往很难说是一种单一因素造成的,相反,更多时候是众多因素的产物。而且,常常是具体的政治权利、思想权利以及机会权利状况,总体上决定着一个社会国民的物质收入分配状况。
这是因为,如果具体的政治权利得不到制度性的保障,收入分配的主动权就会被少数人霸占,其结果注定消减的是大多数国民的福利。而且,如果对这种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话,时间一久,就会产生特权阶层。特权拥有者不仅会通过暴力手段直接横征暴敛,通过滥用权力搞腐败,浪费财富,而且会凭借暴力通过占有公共资源和资料间接攫取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诸如发财致富、当官致贵、成名成家等等。最终结果都会恶化国民收入分配的生态关系,加剧贫富悬殊。同样,如果具体的思想权利得不到制度性的保障,收入分配就很难获得科学理性的理论指导,结果也会恶化国民收入分配的生态关系,加剧贫富悬殊。而具体的机会权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障的话,也会从起点上加剧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公,加剧贫富悬殊。
可见,决定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状况的优劣,绝不仅仅是一个单因素,绝对是一个多因素共同催生的结果。因此,一个社会要真心彻底解决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必须从决定收入分配的根本要素、核心要素与基本要素着手,否则,只会事倍功半,甚至南辕北辙。与这些根本要素、核心要素与基本要素相比,诸如具体的收入分配制度或方案、工资薪金制度等等,都是被决定的因素,都得听命于总系统的制约。
二、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及其因应对策
毋庸讳言,当前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严重性,已经有目共睹,几近引发大面积社会冲突,导致社会共同体基础动摇的地步。如果不能尽快有效解决的话,社会的动荡与崩溃,或在旦夕之间。
而且,学界对此早已有定论,政府也从2005年就开始酝酿,2008年开始着手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虽然至今未见公布和实施,但也说明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在当下中国的紧迫性。
(一)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
众所周知,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2000年,国家统计局曾经发布,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2,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线”。此后,官方一直再未发布过有关中国基尼系数的数据。但据联合国数据,201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中国百万美元富翁家庭达111万户,世界第三;超过1亿美元的家庭达393户,世界第八。但按世界银行每天2美元的标准,中国贫困人口依然有1亿多[8]。已跨入收入差距悬殊行列,财富分配非常不均。
当前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现状,据有关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城镇居民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间的年均收入差距,1985年是2.9倍,2009年是8.9倍[9]。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2002年以前在50%以上,2003年为49.6%,2007年降到39.7%[10]。而从1978年到 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据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11]。
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12]。总体看,当前中国10%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13]。
这些数据无疑都在表明,当前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已经非常严重,已经到了“威胁社会安定的边缘,解决该问题刻不容缓。”[14]的地步。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必须找准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真正病因。病因找不准,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就是一句空话。
(二)导致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总体原因
关于导致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是市场化分配机制造成的,有人认为是收入分配机制不公导致的,有人认为是收入分配指导思想错误导致的,有人认为是产权关系不明晰导致的,有人认为使部分资本假借市场之名对劳工实施克扣导致的,也有人把原因归结为国有企业的垄断,官员的滥用权力,以及劳动者缺乏谈判权力,等等。但也有理性者认为:“组成非市场化机制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在当代社会,大致包括诸如国家干预(包括税收和再分配等)、权力(尤其不受监督地广泛寻租的权力)、行业垄断(尤其是行政性垄断)、特定社会结构(尤其是附着于某种具有强制性和歧视性的制度安排的社会结构)以及规范各种社会集团之间利益博弈的特定制度安排(如工会制度)等因素。”[15]
笔者认为,导致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总体原因,如前所述,首先由于收入分配主导权异化导致的,这是根本原因,其基本表现为少数人成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者。因此,收入分配的民意基础注定不广泛不坚实。而且,由于收入分配权力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权力就容易被滥用,致使收入分配主导者与被分配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平等,主导者的权利不仅大于被分配者的义务,而且主导者的权利也大于他自己的义务,不仅其享有的权利大于其义务,而且其行使的权利也大于其义务。
具体说,主导者的权利大于被分配者的义务,最集中的表现在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不公方面。也就是征税人的权利远远大于纳税人的义务,征税人自己的权利也远远大于自己的义务。正如老子所言:“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16]。就是说,国民贫穷,是因为当官者占有的财富太多。以2010年全国的财政收入为例,财政收入8.3万亿。而四项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收入、社会保障、政府(新增)债务就有10.6588万亿之巨。两项合并,2010年中国政府“取之于民”的总收入大约为18.9668万亿,占2010年39.79万亿GDP的47.657%[17]。与此同时,每年政府机关的“三公消费”款项,以2006年为依据,大概有9000多亿元,占到22.5%的份额[18]。而且,就是“用之于民”的,也未必是国民最最紧迫需要的,不是为了面子工程花钱,就是为了政绩工程拍脑袋,完全背离了收入分配的平等原则。既没有实现全体国民基本需求的完全平等分配与满足,也没有实现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分配。更多时候,则是为了所谓的“效率”,牺牲了公正,牺牲了完全平等原则,无视社会发展的“桶底”,追求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一种不断传递问题,制造问题的发展。
还是以2010年为例,尽管全国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体育方面的支出合计29256.19亿元,比2009年增长21.1%,占全国财政支出的32.6%[19]。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至于政府所提供的是不是国民最为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更不敢妄下结论。但现实确实不容乐观。据孙立平教授引述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的一项研究成果,我国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三项基本民生指标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分别为3%、2.9%、2%。除了柬埔寨、津巴布韦等国比我国低之外,绝大部分国家都高于我国。更令人忧心的是,即使是在公共福利和民生上的有限投入,也为一小部分人所享有,结果是造成在分配中的不平等。比如,不仅在公共卫生中的投入很少,据中国科学院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了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另据监察部、人事部的数据,有40万名干部长期占据了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一年开支约为500亿元[20]。
因为,一切缺乏民意基础的收入分配权力,其自利与作恶是其本性使然,是其必然逻辑。正如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1]。如此看,所谓国有企业垄断、公务员工资、庞大的特权阶层、既得利益阶层,包括资本利益集团及其垄断问题,也就不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不合法与失控,在于收入分配主导权力的民意基础不坚实,在于收入分配权力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如果这个问题不彻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当下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既缺乏民主制度性的合法授予,同时又缺乏宪政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的有效监督。因此,表现在国民收入在政府与国民之间的分配方面,不仅税款的征收尚未落实“未经同意不得纳税人”的普世税收治理原则,
收多少税以及如何收等重大税收事宜,几乎都由官员们代办。而且在税款的使用方面也缺乏有效的预算监督,具体表现为“6a”困局[22]。至于预算不公开、官员财产申报滞后等问题,仍然令人忧心。由此可以管窥当前中国财税治理面临的严重缺陷,及其对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影响程度。
其次,由于资本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了初次分配的巨大不公,这是导致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核心原因。资本天然的自利本性虽不可对其进行善恶评价,但失控的资本和失控的权力一样,同样是造成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核心要素。而且,由于中国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明显滞后,特别是对非政府组织的打压,对工会组织与资方谈判能力的保护不力,客观上,也就纵容了资本的自私性,有意无意地鼓励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坦率地说,由于当下社会收入分配权力民意基础不广泛不坚实,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控,就无法斩断权力与资本的合谋,只能促其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共同剥削、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才是当下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总根源。可以说,这个问题一天不解决,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问题将会继续加剧。
但是,虽然权力与资本是导致所有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但在中国,不仅仅是二者各自导致了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公,更在于二者的勾结与联手,才大规模地加剧了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公正不平等,使国民收入分配更加缺乏人道性与自由性。因此,要彻底解决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面临的根本问题,也就愈加艰难和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了。
第三,由于错误的收入分配理论导致了大面积的国民收入分配不公,这是基本原因。具体说,由于对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的认识不清楚,特别是对二者在收入分配中的先后次序及其权重认识不清楚,以为比例平等原则代表着效率,完全平等原则代表着公平,从而把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对立起来,以为非此即彼。而且,几十年来公开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导全社会的发展及其收入分配活动,其结果,不但效率没有达到,反倒伤害了公平,导致了贫富悬殊的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持续性扩大。
岂不知,公平与效率本来就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有公平必有效率,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被优先与兼顾的问题。换句话说,恰恰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命题的严重误读了公平与平等的内涵,以及公平与效率、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将公平与平等等同起来,从而也将“在此之后”与“因此之故”等同起来,这才加剧了中国社会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其实,就本质而言,公平与平等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平等的外延较广,是一个类概念,而公平的外延较狭,是一个种概念。“平等”不都是“公平”,但“公平”却都是“平等”,“公平”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即人际利害相交换的平等。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是同消、同长的正相关关系,而平等与效率常常是矛盾的对立的。自然,由于错误地将公平与平等混同起来,也就得出公平与效率是矛盾对立的错误结论,进而要求在这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结果,不仅催生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正,而且,有意无意地诱导人们放弃公平追问,企图通过这种简单的口号式的教育去化解社会矛盾,凝聚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专心致志于做大经济蛋糕的伟大计划。也许其始作俑者的动机和出发点是善良的,但是,社会发展不是靠善良愿望和动机推进的。愿望总归是愿望,潜藏于社会发展的深层的利益冲动和诉求,才是历史发展永不枯竭的能量源泉。而且,这一错误的收入分配理念,也就成为一些权贵们侵吞公共财产、化公为私的理论借口。同时,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否定了人权层面的完全平等原则,将其等同于“平均主义”,也就等于抽掉了社会稳定的基石,其后果可想而知,很容易成为一些既得利益者拒绝社会变革的理论借口。因为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命题下,可以借着效率的招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剥夺人们的政治、思想等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总之,导致中国国民收入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无非以上三种。上述三要素是决定任何社会收入分配水平的共同的总体要素,更是转型中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总根源,其它原因都不过是具体要素而已。换句话说,如果上述三个总体要素得不到及时优化,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中国社会转型面临的危机与危险因素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动荡与溃败随时都可能爆发。
(三)因应对策
弄清楚了导致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总体原因,也就等于获得了化解国民收入不公的现实对策。
首先,就导致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权力”因素而言,化解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之道在于,如何把收入分配的主导权还予全体国民,从而使国民收入分配能够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而且,要为收入分配权力的使用设置界限,建立长期有效的制衡与监管机制。具体可从建立国民收入分配的利益表达机制入手,从加强收入分配权的监督切入。
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也就是解决收入分配权的民意基础问题,即合法性问题,非经过政治体制改革,非经建立民主宪政制,是无法彻底解决的。就是说,唯有民主宪政制,才是彻底解决国民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根本措施,舍此,任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尝试和措施,都是有限的、暂时和局部的。正如马克思所言:“若没有法兰西国家中的根本变革,就绝不会有法国国家财政上的变革。而与国家财政必然联系着的由国家债务,与国家债务必然联系着的有国债投机买卖的统治,由国家债权人、银行家、银钱上和交易所豺狼的统治。”[23]因为只有建立民主宪政制,才可能真正把收入分配权牢牢掌握在全体国民手里,权力才可能拥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与合法性,收入分配权力在使用过程中才可能得到有效的制衡,才不至于无限地长期侵害大多数国民的利益,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收入分配不公继续扩大的趋势,防止和克服诸如“三公消费”、“秘密财政”、“官员财产不公示”等腐败和浪费问题,以及公务员队伍庞大、收入过高等导致国民收入分配总体不公的问题。当然,也只有通过建立民主宪政制,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垄断所导致的国民收入不公问题。所以,马克思一再告诫我们:“取消选举特权就必然会取消财政上的一切不平等现象。因此,如果我们不希望暴力代替科学,我们就不能失去时机,必须立即实行财政改革……税收几乎是我们社会赖以存在的唯一基础……我们却竭力到九霄云外去寻找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最重要的改革就在税收里。你们一找就会找到。”[24]
其次,就导致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资本”要素而言,化解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之道在于,一方面如何规制“资本”自利本性的作恶,也就是对人力资源的不公正剥削,尊重劳动者在创获财富活动中的价值,在初次分配中切实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减少对劳动者的剥削。另一方面如何鼓励和支持劳动者通过工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维权行动,增强他们与资方谈判的能力,减少资本对劳动者价值的漠视。要知道,“低人权”绝不是什么优势,那是一种国家和民族的耻辱,是严重违背“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是把人当工具的非人道的错误观点。任何文明社会,绝不会认同和鼓励这种所谓的“低人权”发展模式的。
再次,导致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权力”与“资本”各自的不合法与滥用,更在于二者的合谋与勾结。这才是导致中国国民收入分配大面积不公的真正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如何斩断“权力”与“资本”合谋勾结的黑手与机会,才是最为紧迫的现实问题。为此,既需要民间的压力与抗衡,更需要通过政治改革,通过建立民主宪政制来实现。可以说,“权力”与“资本”的勾结一日不停,中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就无望得到彻底解决。
最后,要果断放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口号,代之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发展理念,要把“完全平等原则”作为首要的收入分配原则,把“比例平等原则”作为第二收入分配原则。不但在全体国民基本物质需要尚未满足以前,任何人至少在道德上不能拥有优先发财致富的权利,而且,收入分配不单单是指“物质的经济的利益”,还应包括“精神的福利”。实践证明,正是因为这些具体的精神福利分配的不公正不平等,才导致了物质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长期被搁置。
当然,解决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还有诸如慈善等社会救助的方法,这些虽属“分外的善行”,但其价值也不应被忽视,而且往往也很有效。但现实地看,自救是最靠得住的,谁也不可能把有限的生命寄托在社会制度的优化与改革上。自然,也不是说在解决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要素未实现之前,所有技术性的具体的化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努力毫无价值,本文只是强调,在根治中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时,战略性的选择和方向究竟是什么?在哪里?有哪些?应该把化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着力点放在哪里,以什么目标作为主攻方向?等等,以免被一些枝节性的次要因素所羁绊或迷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导致一个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很多,但总体原因不过三条:权力、资本,以及如何分配的原则与内容。导致中国社会收入不公的总体原因,不仅在于这三个根本要素的同时出现,更在于这三个根本要素之间的互相纠结与勾连。因此,中国社会国民收入不公的问题本身就显得异常复杂和艰难,解决也注定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更应该把有限收入分配改革的动力资源,用在哪些关键性部位上。其中,财税体制改革至少应是关键领域之一。
因为财税体制改革如果突破意味着,随着纳税人主导财税体制的建立,就能给政府的财税权力套上制度的缰绳,通过制度和机制遏制它的作恶冲动,减少权力对国民财富的无偿剥夺。一句话,“政治权力只是经济权力的产物。”[25] 当然要争取尽快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消减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减少它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扭曲。而遏制“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既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更期待政府主持公道,制定更加接近人性人道,富于自由平等精神的财富分配规则。
2012年中德“中国税制: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的改革探索”学术研讨会论文
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