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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以特赦换取财产公示不可行

  

  最近有很多著名学者认为,如果承认腐败的普遍性,那么,不算老帐,以某个时点为界,既往不咎,在进行财产公示的同时,进行有条件的特赦,就可解决存量巨大的非法既得利益的阻力,换取政治改革;而对继续腐败,则严算新帐。

  但笔者认为,这些建议的愿景令人向往,但却未能认清社会主观意识在短期内的客观性,是不切实际、不可行的。讨论财产公示和特赦制度,还需在当今的政治制度、社会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

  这些建议首先遭遇的问题是,如何达成对现实的共识?特赦制度无疑是针对普遍性的贪腐的。只有存在普遍性的贪腐,尾大不掉,特赦这种妥协才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现有制度和宣传口径之下,这一点是否能得到承认,就是一切的前提。

  这个问题的根源可深化为神性问题。“天子唯一”,中国古代皇帝的唯一性与神性是互为保证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虽然已从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但要强调唯一性,那么为“伟大、光荣、正确”的神性就无法消除。这种神性在具体执政中就化为比一般民主国家对官员更为严苛的制度性道德要求,也即“以德治国”——起码,在公众面前如此,德勋才能爵高。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就推高了现阶段社会意识对官员的道德性要求,更何况,即使在不要求官员具备神性、道德性的民主国家,民众也尚不能忍受贪腐。所以,普遍性腐败的共识,实际上就意味着抽离了神性与道德性,进而从逻辑上危及唯一性。所以,普遍贪腐的共识本身就是极其困难,几无实现可能的。

  即便假设这种共识已经达成,旋即就会陷入另一个困境。毫无疑问,财产公示和特赦是一种妥协,这种妥协可从历史中寻到范例。英国的“光荣革命”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以国王为代表的旧贵族阶层的特权,并和平地转化为资本主义中的利益,这避免了像法国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反复搏杀,避免了社会的巨大动荡。在“光荣革命”中,国王和旧贵族的妥协,并非来自道德的自觉,而是在社会、历史已经聚集的压力下对前景的理性选择,是获益离场,避免革命时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新兴的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也认识到,和旧贵族达成妥协,承认他们已有的既得利益,虽然固化了失去的利益,但从此就可避免自己的权益被进一步侵犯,是一个止损,而且,这个止损远小于革命、社会动荡所带来的损失。英国人成熟的社会意识和平地达成了这一妥协,从这个过程中可看出这种妥协的两个必要因素:既得利益者受压,被损害者达成止损共识。

  对非法既得利益阶层的压力,从个体而言,靠的是自由的舆论监督,独立的法治,并非组织强制规定、财产公示所能达成。很多中国人把财产公示想象成一个自首性制度,仿佛一旦实行,就会有无数贪腐官员公开数千万、数亿的财产。实际上,在很多国家,财产公开只是节约监督成本的辅助型措施,真正起作用的是法治、民主、新闻自由。简单地说,在中国的现状下,刘志军未倒之前,即使公示自己名下财产总额只有50万,又会发生,又能发生什么呢?南周事件、“房妹”的几个户口、以及各地严控查询房产的措施出台,分别从被严管的新闻、被消解的户籍制度、对舆论几无反应的权力等角度给出了答案——当没有任何坚实制度、公民权利的基础时,财产公示几无功效。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历年来中国已有27个市、县试行官员财产公开,但最后都不了了之。由此可见,在中国现阶段,对既得利益的压制远未形成。

  除了操作层面的困难,在认识上,既得利益群体也未认识到:作为一个群体,非妥协不足以避免更大损失,虽有群体的精英代表“贪腐亡党”的言论,但“裸官”却是群体中的个体们做出的理性反应,这进一步使对非法既得利益的压制成为泡影。

  任何顶层的政策都是高层权力与民众基础性权利、社会意识的互动演化结果,如果后两者并不具备,那么,在“权利弹性”的演变逻辑下,任何政策都会变成“尺蠖的蠕动”,老百姓再次受损,而既得利益者再次盆满钵满。所谓权利弹性,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即类似税负的分担不取决于税负设计目的,也不取决于向谁征收,而取决于涉税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价格弹性。同样,任何改革中利益与成本的分担同样不取决于改革的名目,而取决于改革所涉及的各个群体的权利大小。所以,在有效的压制未能形成之前,在民众言论等权利未能释放之前,财产公示、特赦制度,不但不是止损的开始,反而可能是大规模、合法的“洗白”,是新一轮贪腐的起点。

  即便再次假设这种压力业已形成,非法既得利益者已经面临止损的考虑,但也唯有可靠的法治才能让他们相信特赦是一个可信的承诺,而非引蛇出洞,而法治的这个承诺,又要依靠社会意识的认可。遗憾的是,目前的舆论、法治、乃至社会意识都离这个境界都太远。

  除了对非法既得利益者的压制,另一大因素就是民众的共识。非法的既得利益意味着民众的受损。从社会意识角度看,只有当民众认识到这种损失的历史必然性;相信他们在“革命式”再分配过程中的获益远小于在社会动荡中的损失;相信对既得利益的压制能使止损切实可行,不是“忽悠”,民众才会接受止损,达成妥协。但从目前社会意识、监督体系来看,民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私有化概念仍有误会与敌视;在压制尚未形成,贪腐仍在扩大的现状下,民众对止损的有效性、真实性的信心缺失;同时,却对革命式再分配充满向往。因此,社会意识离止损共识尚有很长距离。

  所以,如果说英国的光荣革命是“打着革命旗号的改良”,在社会结构和价值取向的意义上,起到了革命的意义,同时却抑制了激进革命的发生,那么,提出官员财产公示和特赦构想,其目的是为了改良,但从其既无制度压力、又无社会意识根基,既无既得利益者受压、又无被损害者共识的角度来看,其本质仍是“打着改良旗号,以革命的方式去改良”。

  廉政特区,正是这样一个地区革命式构想。所谓廉政特区,即由中央授权,选择数个“特区”进行试点。首先是独立、充分授权的反腐败机构清理历史积累的腐败问题,同时推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和“有条件部分特赦”,非法财产充公,但免除刑事、行政责任,然后实行以分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实现民主、法治。但实际上,首先,反腐机构的独立性首先就无法确保。重要的是,政治治理的“质的问题”就是“量的问题”,如果一县一市尚能在权威主导下掀起地区性革命的话,出于前述原因,这种方式不可能简单地扩大到整个中国。所以,“廉政特区”、财产公示、特赦是否真能实施就很清楚了。

  不过,虽然就目前看来,这些都无实现可能,但好消息是,长期来看,压制非法既得利益,并改造社会意识,让民众接受止损,相信止损能够实现的过程并非不可实现。实际上,压制和愿意妥协的意愿,都源于同一个原因:基础性权力的释放。

  从既得利益群体来看,对他们的压力必然来源于制度,不过,制度虽然重要,但制度却不是凭空而来,更重要的是制度要沾地气,即是说制度要在人民手中,人民要能对制度发表意见,舆论和权力之间必须有选举等制度进行衔接——把权利关进笼子,只能是自由言论构成的栏杆。马克思说过,“火药把骑士阶层炸的粉碎”,个体掌握的能级稍有增加,就直接的改变了社会统治形态。同样,言论作为一个基础性权利,作为政治生态、社会意识中个体的基础参数,对社会改变的作用是巨大的。随着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这些基础性权利的发展,以网络为代表的自由言论,也深刻的改变中国的政治生态,可以说言论就是最基础的制度。没有这个制度的保障,即使有锦衣卫式的机构,全国统一的信用网络,最终也难免异化。户籍制度被钱权所消解,而钱权又被网络言论所击败,就是最鲜活的例子。

  而且,如果网络这种分散的、愤怒的大众言论都卓有成效的话,那么当有组织的、理性的言论被导入到政治治理结构中,随着言论的自我组织,在权利和权力的对抗压力中,必然导致规则的引入,对既得利益的压制必然逐步制度化,这个制度化的过程也就是法治形成的过程,进而就能够向既得利益者做出财产公示以及特赦的可信的、可行的承诺。当压制和可信的承诺均变为现实时,既得利益群体性的妥协意愿才会逐步浮现出来。

  从民众方面来看,中国人有着较易妥协的民族特征,政府的权威和控制力也相当之强,能够主导、承受社会意识的平稳、缓慢改变——改革开放30年,社会意识突飞猛进,大的政治框架也仍基本保持。凝聚社会共识需要的是言论自由下的反复争论,尖锐对立。如果相信辩证法所说的事物在斗争中发展,那么对于言论宽松带来的尖锐对立就不应该害怕,某种程度上而言,这种可控的“低烈度纵火”反而是一种让矛盾可控的解决之道。草原之上,如遇燎原大火,有经验的牧民就会先放火烧光自己身边的野草,待到大火烧将过来,由于身边野草已被烧尽,反而无草可烧,牧人也能保全性命。可见,这种低烈度主动纵火,看似危险,其实,反而是唯一可选的上策。言论的低烈度纵火既可烧一烧既得利益的屁股,警醒一下,促成他们妥协的意愿,同时也可烧热探讨的热情,改造社会意识。最终,达成双方的妥协。

  社会转型就像治病救人,不能依靠割除某个器官而改变,而是通过缓慢的新陈代谢,让血液更新。如血液携带氧气,言论携带思想,就是社会意识的血液。言论权利的缓慢改进,是一种思想层面的渐进式改革,是一种对内部制度的顶层设计。没有这种对内部制度、文化,民意的顶层设计进而形成压制和妥协意愿,渐进式改革,最终都会走向既得利益和被剥夺者的生死搏杀。

  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对既得利益的压力慢慢增大,而民众对妥协的共识已逐步建立,双方都有妥协意愿;一个新的有利的变化则是,过去存量的非法既得利益随时间的流逝而慢慢淡出民众视野之外,而既得利益的增量也会因基础性权力形成的压制而越来越少,双方妥协的标的已然变小。这都使精确的推进关键性的变革成为可能。这仍是充满风险之路,遍布“旧制度和大革命”式疑虑,但一味抑制,“旧制度和大革命”却肯定再次发生。“风险”显然好过“肯定”,更何况,低烈度纵火并非毫无可能。(来源: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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