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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多数人暴政还是暴政

  

  据《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12日报道。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马王塘村上屋组由邹、易两姓村民组成,邹姓人口为72%即100人,易姓人口为28%即39人。2003年10月,因宜春市政府征用该组土地用于兴建工业园区,补偿了一笔土地费给上屋组。邹姓村民倚仗其人多势大,在2003年第一次分配红薯窖款时,让邹姓所有村民一律按100%分配,即每户200元,而易姓村民则仅按90%分配,即每户180元。今年1月在第二次分配土地款中,邹姓村民依然按100%分配,即每人2000元,而易姓村民只按93%分配,即每人1860元。该组易姓村民多次找村委会及镇政府理论无济于事,并且马上又面临第三次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为此,易姓村民一方面联名书信准备越级上访,讨回公道;另一方面,一纸诉状将邹姓村民诉上公堂,要求以法律手段遏制不平等待遇的出现。袁州区法院三阳法庭以调解结案,易姓居民取得平等权。

  这是一个典型的证明多数人暴政的实例。长期以来,我们常常以多数为理据证明一项政策的正当性。当我们歧视地主富农时,我们以多数为理据,当我们反右时,我们以多数为理据,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更以“团结95%以上的群众”为口号。仿佛只要有95%的人没有被打,政策就是合理的。为此,我上课时曾举一例以证明其荒谬:如果本班有一个明显的弱者(只有一条腿),其他的同学一致通过一个“赛跑法”,该法规定跑得最慢的那一位将被大家吃掉。这个法律有正当性么?我想,只要有一点人性的人都会作出不言而喻的判断。那么,为什么多数人把少数人不当人的法律就正当了呢?文革中,我们不保护地、富、反、坏、右、走资派的权利,随意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剥夺他的财产,只因为他是少数,这正当么?

  这告诉我们一个浅显的道理,不能“人多为王”,不能恃强凌弱,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所以,多数人的专政云云本身不具有正当性。人再多,也不能把少数人不当人,当作专政的对象。马克思就说过:“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要知道,要我们的优秀分子像米凯尔那样在皇帝手下做起大臣来,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也就是说,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民主共和国。人类社会的规则,不仅仅要取得多数的认同,更为重要的是要遵守基本的价值要求。在现代社会,它就是人权,人的自由。人权的起码要求就是人格的平等,你不能将少数人(不管你喜欢不喜欢)不当人,或者当作劣等公民。

  原文载于我的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发表时间:2006-8-26 1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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