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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代恒:道德困境与和谐社会建设

  

  一、道德的内涵

  

  最初,道与德是两个相互彼此独立的概念,“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道德,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道德,是一个抽象而又令人费解的概念,它存于人得内心,难以从外予以窥测。

  

  二、中国社会道德缺失的表现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要求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或准则。如果道德规范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人们放弃了对道德法则的一般性尊重而出现了道德冷漠和道德滑坡的现象, 这就是道德缺失。当今的中国社会道德缺失体现在各个方面:

  

  1、诚信危机。毫无疑问,当今的中国社会,上至党的各级党政机关,下至众多的市场主体, 正处于严重的诚信危机之中。政治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受贿; 在经济活动中, 偷税漏税、商业欺诈、侵权盗版、制假贩假等现象屡禁不止; 以致近一段时间屡屡爆出的学术腐败问题,归根到底都是人们诚信观念的淡化,乃至消失。

  

  2、缺乏职业道德。自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各行各业就在金钱至上观念的冲击下日渐下行。不择手段追求私利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假酒事件、瘦肉精事件、毒大米事件、苏丹红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这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考验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也在更深层次上拷问着食品行业者的良心。

  

  3、人情冷漠。从路见抢劫漠不关心,到小月月事件;从患有肺癌并刚做完手术的七旬老翁在公交车上苦苦哀求竟无一人让座,到好心扶老人反被诬;从看到有人跳楼底下人欢呼起哄,到断脚民工被老板弃之荒野无人过问。人们似乎都陷入一个怪圈: 一面抱怨人情冷漠、信任危机, 一面又为自己高筑壁垒, 紧闭心扉, 对身处困境者表现得极其麻木和冷漠。

  

  三、中国社会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个社会要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高效率的运转,主要要依靠公民崇高的道德水平和完备的法律。法律是他律,调整的范围小;道德是自律,调整的范围大。道德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等概念,并形成一定的习惯和传统,以指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它要求个人在人与人之间、个人和社会整体之间发生矛盾和利益冲突时,做出必要的节制和或多或少的牺牲,以解决人与人之间,特别是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矛盾。中国社会道德的缺失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地危害,影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导致道德缺失的原因非常复杂,

  

  首先,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近代以来,维系了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文化遭到猛烈抨击,其道德体系也随之开始崩溃,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已经很难对整个民族继续发挥以往的整合作用。“仁”、“三纲五常”等是儒家具体的道德要求,但是,近代以来,儒家道德体系受到了猛烈冲击,开始解体。随着国门的被打开,中国人的“天朝大国梦”骤然破灭,“睁眼看天下”的中国人由此开始反思中国的传统文化道德,他们开始对封建禁锢的封建儒家体系展开抨击,并开始接受西方先进的文化和道德观念。新文化运动中,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更是提出了“打到孔家店”的口号,其偏激的思想使他们对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不加甄别地全盘否定。可以说,直至今天,中国社会仍然没有找到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道德的正确方式,而一味地将眼光放至西方。结果,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道德真空期”,整个社会缺乏一个统一有序的道德观念的引导,这也可以说是目前中国社会道德缺失的内在深层次原因。

  

  其次,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使得中国人的“道德真空期”时至今日仍在延续。道德,归根到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面向。而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就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生产力还不足够发达,人们很多方面的需求还很难得到满足。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五个需要层次理论”,人类需要依次可以划分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并且只有当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 人们才会向更高层次的需要迈进。那么,道德缺失就可以看作是人们的内心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采取的一种不正常的道德冷漠行为。

  

  最后,中国社会道德精英的缺失也对中国的道德滑坡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个社会,在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文化素质和社会环境的制约之下,如果总体国民的道德修养无法达到拥有独立的道德人格的水准时,那么处于社会较高层次的阶层则被认为是遵守社会道德的楷模与典范,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中的其他个体产生直接的影响。毫无疑问,当前的中国社会正是处于这样一个阶段,然而,中国社会中本应处于较高道德层次的官员、知识分子和宗教人士,却无法承担起社会道德典范的作用。由于官员的科学的选拔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再加上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相当一部分官员非但没有起到道德楷模的作用,反而成为社会道德的最大的破坏者,官德沦落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盛行,屡屡爆出的官员“不雅照”、“不雅视频”更是将官员的道德水准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四、“德治”与“法治”关系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2001年,又进一步提出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过去的十年,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并将以德治国作为与依法治国相配套的战略措施加以贯彻实施。那么,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上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呢?

  

  必须予以明确的是,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式,他们都不具有国家形态的属性,却具有手段的性质,在一个国家形态中这两种手段可以兼用。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德治”,在中国古代的治国思想中,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很显然,我国古代治国思想中的“德治”是以儒家的“礼”来教化人民,使其自觉遵守社会的等级秩序,顺从统治者的意志。现代意义上的德治,则与此不同,如今的德治,不再像古代那样被作为一种主要的治国策略,而是与法治相辅相成,通过先进的社会主义道德来教育人民,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其形成遵守法律、遵守社会规则的内心自觉。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再次,是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强大后盾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总之,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任何社会离开了一定的道德规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失去了自身基础和自身价值的合理性。我们今天所要建立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以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为价值基础的。法治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德治的社会功能是再次基础上引导民众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没有法治,社会就不可能有公正和秩序,而没有公正和秩序,更高的道德要求就只是一句空话。当然,只有公正和秩序的社会还不是理想的社会,因此还应在此基础上辅之以德治,通过道德示范和道德教化使民众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从约束性规范上升到劝导性规范和超越性规范。

  

  五、依法治国是根本的治国方略

  

  我们提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里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是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之下,否则,一味的强调德治,忽略了法治的前提,就有可能回到人治的原始状态中。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古已有之,比如,中国古代就把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但是也是服务与人治这个大前提的,儒家提出“以礼治国”“以德治国”,但这些都是为人治下的统治阶级服务的,目的就是使下层民众自觉遵守等级森严的等级秩序,维护封建统治。

  

  就今天的实践来讲,德治依然必须置于法治的前提之下。第一,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无法满足人们各方面的需求,导致人们的道德水准还没有达到完全自觉的标准。第二,法治淘汰落后的旧道德,创建符合社会发展的新道德。法治,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强制力,对那些封建、落后的旧道德予以明确禁止,对那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道德风尚加以引导、评价,进而固定下来,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进而巩固和发展新的道德风尚。最后,法治与生俱来的强制性比德治拥有更大的威慑力。道德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和习惯、传统和教育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榜样垂范来感化人,借以实现对国家社会的治理,其威慑力远远不如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治手段。

  

  六、结语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治一起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只有这种统一作用的发挥,才能建设起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确运行,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种手段相结合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该文2013年4月8日发表于重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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