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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讼”卦的意义

    

    

   我国传统文化像潜流一样仍然能够影响现代人的行为。我国传统文化主要源起于古代农耕经济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农耕经济必须“因天之序”,即按照(我国农历的)一年四季或二十四节气,来春种、夏长、秋收和冬藏(现在的大棚种育农作物的除外)。由此决定了我国传统社会“依天道以立人道”,即以“天人合一”为基本行为规范,那么破坏社会秩序即损害自然秩序或宇宙秩序。

   我国古代社会,为什么讲求“礼义伦理教化”,倡导“无讼为贵”、“以讼去讼”,追求“无讼”、“和谐”和“大同”的理想世界?在“天人合一”的宇宙中,争端和争讼虽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利益的冲突,但在观念中这种冲突与有序和谐的自然秩序是相背离的。同时,《易经》“讼”卦还表达了其他的原因。下面,简要阐释“讼”卦的基本含义,以揭示其对争讼或诉讼的基本观念和主要态度。

   在《易经》六十四卦中,需卦之后是讼卦,需卦与讼卦互为综卦,即讼卦的下卦与上卦交换位置则为需卦。因供“需”不足而生争端或争讼,故《易经?序卦传》云:“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天水讼卦,上卦(天、乾)刚强,下卦(水、坎)阴险,必有争讼。《说文》:“讼,争也,公言之也。”中国制易圣人仰观天文,发现天(太阳)自东向西转动,又俯察地理,发现水(江河)从西向东流淌,天与水逆向而行(天与水相违)则成讼之象,以物象喻人事。

   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意思是,诚信(有孚)被阻塞后,当事人(原告)应当心存警惕(人与人之间不讲诚信后,就可能发生争端。对于是否提起诉讼、能否赢得胜诉、是否得不偿失等,在提起诉讼前,原告应当充分警觉,权衡利弊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守持中道就会吉利,但将诉讼进行到底就有凶险[只有“中”才能得“吉”。如果不懂得“中吉”的道理,一意孤行,要把诉讼进行到底,就会由“吉”至“凶”,所以彖曰:“‘终凶’,讼不可成也。”换言之,当事人(原告)不要提出过分的要求(不要“得理不饶人”),应当提出合理的要求(中庸之道),尽可能以和解、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获得双赢。制度经济学早已证明:对合作双方来说,“合作比不合作能够产生更多的利益”];出现“中正”的大人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讼卦中,“中正”的大人指向“九五”,可指包青天这样的公正的法官,因为他们能够公正审判,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当事人“涉大川”(喻为进行诉讼)是不利的,因为当事人可能“入于渊”(喻为陷于危险)。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吉,终吉。”意思是,(初六为开始阶段)不要久缠拖延争讼(讼不可长),做些陈述能够明辨是非即可(适可而止),最后(可以因无讼而)吉祥。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意思是,(九二)在争讼中失利,归退到有三百户人家的村子居住,则可避免灾难。因为“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也就是说,下位者(九二)讼上位者(九五),两者“同性相斥”(都是阳爻),诉败风险很大且可能遭遇灾祸,不如“走为上”以避灾祸,故“下不讼上。”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意思是,继承安享先辈的德业,坚贞正直,虽有危殆,最后吉祥;或辅佐君王建功立业,没有功绩(也是吉祥的)。所谓六三“食旧德”,即“从上,吉也”,亦即“六三从上九,吉”。因为六三为阴爻却居阳位(不当位),不会太强势,并且有上九正应,等于“享用祖先的余荫”,最后是吉祥的。

   下卦中,三爻均不当位,即初六为阴爻却居阳位(第一位)、九二为阳爻却居阴位(第二位)、六三为阴爻却居阳位(第三位),凡不当位的爻则应收敛而不得张扬,所以初六“小有言”,九二“归而逋”,六三“食旧德”,其结果是好的(吉),至少没有灾祸(无眚)。

   是否居上位者提起诉讼,就一定会胜诉?诉卦的九四爻是:“不克松,复即命,渝,安贞,吉。”意思是,在争讼中失利,返回到正常的生活,改变(争讼的)初衷(另一种解释是,“命渝”即命谕,指判决,故“复即命渝”是指服从判决),安于正道,则吉祥(即没有什么损失)。九四虽居高位也会败诉(不克松),因为九四为阳爻却居阴位(第四位)而不当位,更重要的是社会总有公义。

   九五爻辞让人惊讶,即“讼,元吉”。讼卦是如何元吉的呢?关键在于“九五”。九五“中正”,即九五在上挂中居中位且为阳爻居阳位(第五位)而当位。九五中正且居君位,能够公正审判。在有争讼的社会中,有九五这样公正的大人或司法机关,不是最为吉祥的吗?由此可知《易经》的务实性。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意思是,(因胜诉)或许受赐官服大带,但是一天之内被剥夺三次。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讼卦卦辞中有“终凶”之言,对此彖辞解释为“讼不可成”。讼卦经儒家的发挥而成“无讼为贵”。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朱熹论语集注》引杨氏曰:“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以使民无讼为贵。”在我国古代社会和传统文化中,“无讼为贵”实为通过“人与人合”来实践或遵循“人与天合”的一种路径。讼“终凶”还因为诉讼最终会耗费资源和精力。现代人之所以将诉权纳入“消极”司法收益权的范畴,是因为诉权不是增加其权益的权利,而是消极的避免侵害的权利。

   讼卦体现出《易经》的务实性。在讼卦看来,“天与水违行”,“饮食必有讼”,诉讼虽无法回避但也没有多么可怕。争端若未得到妥善化解则会演变为斗争甚至战争,诉讼并非全“凶”(讼卦六爻有四爻的爻辞出现了“吉”字,只有到了上六的《小象传》才补充一句:“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反而是化解争端、追求公正的手段。讼卦从初六到上九,一方面提醒并告诫人们不要任意争讼,即使争讼也应提出合理的诉求或适时终结诉讼;另一方面为了正义则应当争讼,依靠中正的九五或公正的司法机关,获得公正审判,以讼止讼。

   出处:《法学家茶座》总第3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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