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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于川:依法保障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

    

   中国宪政网编者按:志愿服务是当今世界受到普遍认同、民众广泛参与的一项光荣伟大的社会事业。积极开展、依法保护志愿服务活动,让大家热心、自觉、便利、安全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是稳健发展社会民主的要求和体现,也应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多年前就关注和研究志愿服务及其法制保障,参加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有关志愿服务工作,是《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的主要起草人。三年前,经高层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我国《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前期工作,莫教授应邀参加了有关调研和起草工作,担任了立法专家顾问组成员和起草专家组成员。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稿子已写出第三稿,但不知何故调研起草工作忽然就停顿下来,一拖数年留下遗憾,使得在全国广泛开展着的志愿服务活动至今仍缺少高层立法保障。不久前,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简称中志联)正式成立,为推动我国志愿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及其立法保障工作,再度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有利条件。因此,莫教授在近期有关会议发言稿的基础上,又专门撰写此文在《法制日报》发表,呼吁再度启动我国《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工作。本网特转发此文,提供广大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和有关机构参考。

   在稳健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要注重观念、理论和制度创新,正确认识和切实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志愿服务的五个体系建设

   志愿服务是当今世界的社会成熟程度、社会发展水平的一个衡量尺度,对公民个人来说也体现新的生活意义、生活方式和社会价值,它有利于塑造新型公民。

   就志愿服务事业和体系发展而言,我国也具有许多独特的资源和优势,例如:互帮互助传统文化,高层推动决心,集中资源能力,组织动员能力,群众工作传统,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和工会组织动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传统、能力和经验等等。认真挖掘梳理自身既往探索实践经验,同时理性地选择借鉴他国经验,就可在现有基础上创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理论和制度体系,更快速、更规范、更有效、更持续地发展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更大程度地激发释放出社会组织活力,稳健地推动社会发展、社会民主、社会和谐。在此过程中,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以下简称为中志联)的成立是一个重大契机,她能够且有条件发挥出特殊的、强有力的顶层设计、高层协调、统筹规划、政策推动等积极作用。

   在稳健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要注重观念、理论和制度创新,正确认识和切实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志愿服务的五个体系建设。

   观念体系志愿服务与传统的很多理念是一致的,也有不尽相同之处。如何把新的观念体系志愿服务的价值体系梳理出来,就特别值得认真研究和科学概括。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3个层次、12个理念、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权威表述,虽有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后续任务,但本身就值得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积极倡行,这也有助于梳理出志愿服务的观念体系

   组织体系。中志联的成立是一个重大契机和有力举措,她在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可以扮演我国志愿服务体系的指导协调者的重要角色,有条件发挥出特殊的、强有力的顶层设计、高层协调、统筹规划、政策推动等积极作用,并由此推动更多的志愿服务组织和管理机构、机制和规范的完善,人们对此期望很高。

   保障体系志愿服务活动是有风险的,须认真做好预案和基础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风险。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时,奥组委志愿服务部门就专门研究提出志愿服务风险预防和化解预案,有关机构也为奥运志愿者购买了专门的伤害保险,有预则安地发挥了风险防控和权益保障作用。

   宣教体系。总结其他一些领域的经验教训,现在就要更加注意此问题,且应做得更规范、有力度。在现代信息社会,好酒也怕巷子深。对于一件富有意义的事业,人们既要做事,也应做必要的宣传让大家知晓,这样才能更多地获得理解和支持;否则你做了很长时间且有成效,也可能没有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

   规范体系。这是一个特别关键和重要的体系。我国的法制建设已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但各层次的志愿服务现行法律规范尚显粗疏、笼统,今后应注重精细化,提升可操作性。在已有许多专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基础上,要大力推动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也即我国的志愿服务法,高屋建瓴地以此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各要素和全过程。同时还要转变观念,注重行为规范的多样性。今后在推动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建制时,应当发挥多种主体、多种机制、多种规范的作用。志愿服务事业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如能建构起丰富的规范体系和科学的运行机制,将有助于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发展。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是运用多种规范调整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故要制度化地推动需要社会组织和公民广泛参与工作的志愿服务活动,惩罚性、倡导性、辅助性、激励性的规范都应当逐渐完备。就像村规民约、组织章程、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一样,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对其成员也具有约束力。

   中志联会长刘淇近期提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理论体系,这就要求更理性、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志愿服务事业各要素、环节、过程和效果,进一步提升认识水平,科学地展开有关工作。社会各界都应发扬志愿服务精神,运用自己的资源和技能给予支持,共同推动志愿服务理论体系发展和规范化制度建设,这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和宏远意义的重大民心工程和朝阳社会事业。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3月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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