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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应确保公务员获得合理报酬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所以,不宜笼统地主张应该或者不应该给公务员工资,更不应当仅以某个群体的“收入水平增幅更低”作为阻却公务员工资的理由。

   总体而言,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之下成长起来的公务员队伍,是一个优秀的群体。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且具有良好的品行的优秀人才,通过“国考”的激烈竞争而成为公务员,为这个“凡进必考”的群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承担起依法履行公职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公务员的工作讲究付出、打拼、奉献,且富有创造性,应当得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是,据报道,中国目前大部分公务员工资收入确实偏低,应该涨工资。既然这样,就不应当以“普通民众收入水平增幅更低”、公众对公务员优厚福利的“吐槽”为由,而消除对公务员的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有人指出,在某些国家,公务员这个职位不很受欢迎,呈现出更优秀的人才大多流向民间企业的倾向,这才是成熟社会的表现。的确,从创新发展的角度考虑,让更多优秀人才流向创业领域,或许更有助于科学建构国家、社会的职能分工,更有助于培育创新型人才和组织体系。不过,我国处在“行政国家”阶段,恰逢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而进行政府职能转换期,无论是公权力的行使,还是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计划乃至行政协治等非权力性作用,尤其是要做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活不放任”,都需要懂法守法用法的开拓型人才。不应将试图鼓励优秀人才流向创业等领域的谋划,作为阻碍已经进入政府系统的公务员获得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借口。

   优秀人才进入政府公务员系统,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基本支撑。为确保公务员能够较好地发挥其聪明才智,不仅应当整备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而且还应当确保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和享受相应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诚然,政府法治实践的状况或许并不是很理想,公务员个人的聪明才智或许并未得到较好发挥。人们只要稍加注意就会发现,政府制定某些政策,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乃至由个体公务员所制作的行政决定等相关文件,还远远未达到“确保能够较好地发挥其聪明才智”的应然状态。搞法治政府建设,本应在组织法层面做到职能定位明确、任务目标科学、权限分工清晰,可是,实践中还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以至于政府系统不得不自上而下地全面展开梳理权力并实行权力清单的整改活动。只有从制度、机制和观念上提供保障,使其较好发挥聪明才智,才能真正实现科学、民主的立法和决策。与其质疑公务员在专业能力方面存在问题,倒不如思考如何为其大展其才提供平台;与其以“普通民众收入水平增幅更低”为由来阻却公务员实现其获得相应报酬,倒不如依法、合理地保障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其对所承担的政策和法规范之制定进行社会费用和社会效益的评价,从而确保立法及公共政策能够在与社会效益相适应的关系中得以推进,让国民负担降至最低,让公务员工资成为真正的“物有所值”。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6月2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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