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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分子”之说何以流行?

  

自从仓颉造字以后,无数话语随着世事沧桑而损益其义,更有无数话语则因情势变迁而或显或没。“分子”之说的流行应可验证上述规律。

   “分子”之说何时开始流行?这是我无限好奇却无力完成考据的一个问题。但直觉的判断应是肇始于近代,直至当下尚盛行不衰。从早先的左派分子、右派分子、革命分子、反革命分子到先进分子、落后分子、黑五类分子、地富反坏右分子再到当下的宗教极端分子、恐怖分子、分裂分子、武装分子、自由主义分子、保守主义分子、知识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分子”成为褒贬咸宜、使用频度极高的一个宾词,但极少人愿去刨根究底、循名责实,切实去厘清“分子”真正的指涉及其意涵。

   我查遍书房所有的词典、字典,其中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全无介绍。全凭一个过去学生的好心,她在香港城市大学的图书馆里帮我检索到十分宝贵的说明。根据黄河清编著的《近现代辞源》有关“分子”词条的解释:“分子”属于一定阶级、阶层或具有某种特征的人。1902年王鸿年所著《宪法法理要以》上卷则云:“多数之人自认为总团体中一分子,而服从于主权者权力之下。”1912年吴敬桓译《荒古原人史》第七章有“吾人亦为学界一分子”的表述。1925年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说:“他们反对以阶级斗争学说解释国民党的民生主义,他们反对国民党联俄和容纳共产党及左派分子。”1949年黄洛峰所编《出版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到:“到7月底(包括直属各单位)统计职工共771人,其中党员、团员为166人,占总数22%,业已坦白的反动党团分子86人,占11%,一般工作人员232人。排以上干部109人。日本伊藤博文所著《日本帝国宪法义解》,其中提到明治维新宪法第二十条规定:“日本臣民属于日本帝国一分子,乃共同确保国家生存独立之光荣守护者。”中国现行宪法序言有两处使用了“分子”这一话语:其一是“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进行斗争”,另外一处则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分子”之“分”有“名分、职分、分内、身分”等多重含义,且统统与秩序的建构密切相关。《商君书*定分》中有言:“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吕氏春秋*审分》则力劝“有道之主,其所以使群臣者亦有辔。其辔何如?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已。故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方悖。夫名多不当其实,而事多不当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审名分也。不审名分,是恶壅而愈塞也。”

   “分子”与作为化学元素之“分子”有意义的通假,这来自于中国近代引进西方文化时一种翻译上的“意译”传统。丰富驳杂的汉语体系造成一种文化上的自负和包袱。任何一种外来文化现象都企图从老祖宗那里找到根源,以证明中华帝国无奇不有。以化学上的“分子”来对应人的类别的“分子”既是天人合一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也是近代有机论的泛滥使然。但“化学分子”之说的使用则是既强化又重新建构了“分子”的意义。比如强调“分子”对整体的服从与谐和,认为部分只有依附整体才能获得意义等。

   福柯说过“话语即权力”。“分子”通常是被社会有权者规定的,而并非“分子”自封的。在一个专制的时代,有关“分子”的规定不但是固化的,而且规定的标准也是模糊的、恣意的。比如,中国文革结束前到处都可以见到让“某某分子永世不得翻身”的标语。地富反坏右的帽子一带几十年,成为强化专政力量的万灵紧箍咒。农村分子和城市分子的身份差异是一道不可跨越的天堑。而且划分“分子”的标准可能是出身、也可能是政治态度、还可能是言行等等,社会的每个人随时都可能因为某个莫名其妙的理由而被打入万劫不复的某类“分子”之中。

   “分子”之说的流行其实映射出公民社会的缺失、民主法治的悬隔。民主、法治的社会以平等的公民个体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因子,一切身份都化约为公民身份。公民是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点。所有法律权利都是具体的、个别的、当下的,公民不因出生、阶级、信仰、教育、性别、种族的不同而构成享有特权的“分子”,更不可因为信仰、言论、政治态度等标准识别而被打入权利的另册。“分子”作为话语的流行易造成公民自由的被蚕食,也会固化“三六九等”的藩篱,滋生社会的封闭与狭隘,更会为政治僭越法治提供可趁之机。是故,一个政治越文明的社会应该是“分子”越稀少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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