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学者往往把中国传统社会不讲人权的原因归结为和谐观念。例如,Peter K.Y.Woo认为,在中国古代,普遍和谐的理想支配着社会和政治领域,人被说成同普遍的实在具有本体论上的联系。实现一切存在物相互和谐的自然状态的意图,表达在统治者和人民的道德法典里。“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个道德问题”,“为自己或他人的公正而斗争,是直接与一种自然的、道德的人生态度相对立的。因为这一行为破坏了关于自然和谐的假设,仁慈和谦恭作为处理人类关系的合宜手段,这是和谐理想的逻辑结果。”李约瑟亦认为:“在‘人权’这个意义上的‘权利’一词,并不是为了达到和谐而强调义务、和解与无私的中国思想的特征概念。”J.C.Hsiung编著的《东亚人权》一书收录的几篇文章, 在谈到人权与中国文化的关系时,也带有这种意向。
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出现西方的人权概念,当然是与和谐观念有关系。不过,我们切莫归咎于和谐观念本身,误以为人权观念与和谐观念不相容,误以为人权与中国文化精神不相容,以致弃和谐而横持人权。倘若我们不拘泥于一时一事,放开眼量,用心去体会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演化的一些道理,就不难觉出,和谐是一个极为深刻、伟大、并有着永恒生命力的理念。仅凭直观,我们就能知道,在宇宙自然里,天体运行有序,四季交替,温寒相依,树木花草色色辉映,鸟兽溪涧音音和鸣,乃至人体,也是经络脏腑,混元谐一。这便是一种现象意义上的和谐。和谐乃宇宙之根本。它流布于宇宙自然和人文世界。和谐与自然是相通的。自然即和谐,和谐即自然。这里的自然,不是西方自然法意义上的作为超验存在的“自然”,也不是与人文世界相对立的自然世界,而是自生自发、自然而然的自然。它被看做宇宙本根。这种意义上的自然和谐是本有的、普遍的、当下的,无须人们立于人文世界而向外“寻求”。因为人文与自然、人道与天道及万物之理,皆归于一。有些学人把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描述成“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而这里的“自然”又多在西方人所谓“Nature”的意义上使用。这是不大恰当的。“本根之理,即人伦日用之理,在人为性,在物为理,在事为义,都是宇宙本根之表现。”人们所要做的,就是去体悟、去认识、去运用它。圣人制礼作乐,即是本根之理的运用。礼兼具习惯法、道德法、实在法三重品格,它不是西方式的约法。不仅如此,礼也不是西方式的自然法,即不是由超验权威支持的、与实在法形成二元对立的一套神圣法则。礼是形上与形下、天道与人道、道德与法律的统一,“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的文化品格就在于这种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精神。可以说,礼法体现了华夏先民的和谐之道,它是中国传统社会里最好的、最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中国传统社会不讲人权,原因主要不在礼法,而在于传统社会本身。因为不是社会出自礼法,而是礼法出自社会。与人权、法治相抵触的是礼法的具体内容,不是礼法谋求和谐的精神。如今倡人权、兴法治,好比当年制礼作乐救难扶危,更应该体察国情民性,把握“本根之理”,发扬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的精神,善于从现实生活中推究事理,而不必从西方借来上帝,借来二元对立,借来极端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
和谐既为体,也为用。从应用的意义上讲,人权与和谐不仅相容,而且相益。我们不妨以人为中心,把现实的和谐分为三类,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的身心和谐。这里主要淡人权与第二类和谐的关系(尽管人权与其他两类和谐也有关系)。事物之间要形成和谐,必须既有分立,也有连结。但是,分立要有一定的度,连结也应是有机有序的。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分与合、个体与群体、局部与整体的融合。偏向任何一方,都会造成不和谐。人权的三大精神,即人道、法治、大同,正是体现了人类和谐之道。 从历史上来看,任何一种成型的社会传统都含有某种和谐成分,只是在谋求和谐的方法、和谐的程度以及价值倾向上有些差异。如前所述,在西方文化史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的灵魂与肉体,是分裂、对抗的。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在分裂、对抗的人们之间,强调个人对自身及其拥有之物享有权力,从而建立若干权利义务规则,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正因为西方早期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的出发点是分裂、对抗,所以,它们带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对抗主义色彩;而且,由于优胜劣汰,国家和法律为统治阶级所掌握,人权通常就只能为强者服务,使权贵得到特殊的关照,甚至在某种场合下加速人与人之间的分裂和对抗。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西方的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是在西方分裂、对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下,为解决西方的社会问题、形成起码的人文秩序而采取的一种办法。假如没有这个办法,西方社会的命运将是无法想像的。人们将在分裂、对立中互相残杀,乃至同归于尽。所以,无论西方人有无和谐意识,在客观上,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是具有和谐功能的。 中国的情形有些不同。如前所述,中国的文化传统里不存在西方那样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神的分裂、对抗。先民们追求天人合一、孝悌忠义、讲究“和为贵”,不尚争斗。在当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和谐观念的运用不免偏向连结、合一,强调礼让、奉献,因而未能创造出一套发达的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人道、大同也因之不得借法治来体现和推行。这是必然的。因为在当时,人权与法治不是中国人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好办法,也不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中国传统社会和谐之道的若干不足。首先是社会个体独立、自由的程度很低,人与人的社会联系在许多方面是前定的、消极的、从属的,而不是自主的、积极的、平等的,这样便直接妨碍了社会和谐程度的提高。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还往往企图用消融私利、泯灭个性的办法来消除冲突、谋求人际和谐。同时,通过顺应自然、逍遥无为、身心调适来增强表面的和谐感。问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虽然缺乏西方那种意义上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神的分裂、对抗,但实际上,作为一种人类社会,中国传统社会里又是的的确确存在人与自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体、阶级与阶级以及人与神、身与心的矛盾冲突的。换言之,传统文化里无对抗概念,传统社会里却有对抗关系。尽管西方的药方未必能治中国的病,华夏先民们也不可能、更无必要热中于西方式的人权与法治,但中国传统社会所实际运用的和谐之道是值得反省的。例如,社会生产力未能获得解放;科学技术未能充分发展;仁义礼智信无以扼制专制主义的肆虐和伴随生灵涂炭的治乱循环;儒学未成功地从内圣开出外王;支配实际政治的往往是法家的强权主义;……因此,倘若我们超越历史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以纯粹理智的、工具的眼光来分析,那么,就可以说,在社会和谐方面,中国传统的和谐之道所缺乏的正是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中国传统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只有配合以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增进人类和谐。
历史已经过去。现在的正成为历史。中国文化生生息息,仍然不断地创造着。近百多年来,曾经决定中国传统社会不讲人权的诸种因素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人民正在和全世界人民一起倡导和推进人权。当此之时,我们更应该弘扬和谐精神,用人权、法治去弥补传统的不足,用和谐观念去推导新的人权理论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西方传统人权的极端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对抗主义倾向,同时,除却中国传统社会积贫、积弱、积乱的病根。
用和谐观念统摄、推升人权,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重个体的地位和价值。一方面,个体的独立和自由是整体和谐的必要条件。和谐不是合一,而是“万类霜天竞自由”。个体的独立与自由乃和谐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每个人是一个相对自足的和谐体,人的存在有其尊严和价值。这种尊严和价值不是来自上帝,而是来自人自身,来自宇宙自然,因而为一切人所具备。这样,在社会生活里,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一些利益、要求、资格、权能和自由,即享有一些权利。这些权利也为每个人生存、发展所必需,为形成社会和谐所必需。也因此,享有权利本身也应该成为权利。第二,要注重协调各种矛盾冲突。用和谐观念来看人权,就不能再从抽象个人的绝对权利出发来构设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把人权放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研究和推行。其中,尤其要注意谋求各个社会个体之间以及各个民族、各类文化之间的协调。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融会中西,贯通古今,开出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