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个可能有轰动效应的案件初露端倪,两路人马以最快的速度奔赴案发地。一路是长枪短炮的媒体,另一路是闻利起舞的律师。律师口袋里有媒体记者的电话,而专门从事法制报道的记者,也握有一群律师朋友。
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与媒体都是社会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代言人,在代表公民权利和社会理性的不同声音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共性。作为权力的符号,法律在大多数人的生活中不应该通过粗暴手段,比如游街示众得以彰显,而应该借助宣传、大众传媒来驱散疑虑,从而树立权威。律师经常出现在媒体上,讨论讨论酒后开车撞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雇凶伤人跟寻衅滋事有什么关系,反抗强暴算不算防卫过当,对构建一个理性、法治的社会,相信更有正面作用。
但是,律师与媒体之间也存在冲突,律师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操纵媒体,煽动民意,尤其是在案件审前阶段的偏向性宣传,容易对司法造成压力,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一种损害。
所以,这样的情形我们屡见不鲜:媒体与律师共同构成了案发地的独特风景。为了增加收视率,媒体致力于从律师处挖到猛料,但又时刻警惕为律师“抬轿子”,成为其审判宣传的工具;当然,他们实在无料可爆时,也会撰文指责律师唯利是图,把案发地当作掘金地。律师的如意算盘自然是频频出镜,适当爆料,引导民意,进而影响审判结果——如成功学所言,提高知名度是成功的有力保障。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时而互助互利,时而兔死狐悲,时而隔岸观火,时而水火不容。
试看他们携手之时:
在美国律政剧《金牌律师》(Justice)里,TNT&G律所接手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曝光度极高争议极大的名人案件。律所创始人荣恩?特洛特是控制媒体的高手。他警告他的当事人,一名杀妻嫌疑犯,距离他正式受审还有几个星期,而他将24小时被媒体放到显微镜下研究。“媒体有多重要?你有罪与否取决于CNN下一个60秒的新闻播报。”他给当事人制定了保释期间的行程,包括带女儿去教堂,墓前祭奠亡妻等等,当然这些都是给媒体看的,他要所有人看到的是一个“悲伤的丈夫”,而不是一个“焦虑的被告人”。他深有感触地说,我一开始只知道法律,现在我知道法律和媒体。由此可见,在律师眼里,庭外通过媒体发表言论,通过媒体影响司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
著名美国律师Kevin C. McMunigal说过:“只要人会犯错误,只要存在不完善、惰性、官僚主义、腐败、偏见、不确定因素和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我们这些发誓要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不受欢迎的、被错误指控和不当定罪者的人应该利用我们能运用的各种方法,也包括媒体。”
在审判之前对当事人的宣传可能会产生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的好处,成功的宣传使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对于检方的起诉乃至后来法官的定罪量刑都有影响。如果媒体宣传获得了公众的同情,可能会使检察官放弃指控;即使指控,也可能使得检方选择较轻的指控。如果当事人已经被指控,媒体宣传活动也能产生许多有利于被告人的好处,因为媒体宣传引发的公众注意和广泛同情心可能影响审判法官和陪审团,他们也是人,也在关注各种媒体,也要考虑民意。即使是律师打赢官司的情况,也可以进一步通过媒体宣传使被告方挽回声誉。
中国律师也在利用媒体方面初试牛刀,如2006年著名的许霆案。许霆到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取出17.5万元,之后潜逃一年落网。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广州本地媒体率先报道了此事,随即在网络和法学界掀起了激烈的讨论,许霆一时间获得舆论的普遍同情。最后的结果颇为戏剧,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从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
此案中辩护律师大打舆论牌,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吸引社会各界参与讨论,许霆案从一个简单的案件演变成一个大案、要案,最后获得一个相对符合当事人利益的结果,律师与媒体的互动功不可没。
但反对者批评,媒体的监督难免有所偏颇,甚至会误导民众,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和公正。根据社会学的理论,媒体的宣传和推波助澜会形成一个多数意见,从而使得法官潜意识地接受或受其影响,进而司法独立就难以维护。反对者还指出,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庭遇到敏感案件往往会给媒体下达封口令,如果违反,以藐视法庭罪论处;而中国的媒体可以随意评点法官的判决,有失检点。
平心而论,就这个案件折射的中国现状,如果说新闻泛滥可能会给司法公正和正当程序带来障碍,那么新闻界在某一公众事件面前的集体沉默才是更为可怕的。封口令做法无可厚非,但用在新闻高度自由的国家,那是减肥剂,而用在中国,则是给浮肿病人下的虎狼之药。因为新闻自由是民主权利的一种,民众监督司法,是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为律师,既然要全力保护这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可能被错误控告和不当定罪的人,就应该利用所能运用的各种手段,也包括媒体。在善意的合作中,律师和他的媒体同伴无疑能共同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但不可否认,律师的媒体宣传如同一柄双刃剑,也有其负面的效应,对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公正都有可能造成损害。
对当事人本人来说,只要律师和媒体的言论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媒体报道可能给辩护带来诸多潜在的好处。但个别情况下也会因为律师的失误言论造成严重的危害。以2008年杨佳袭警杀人一案为例,北京男子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名民警死亡、两名民警轻伤、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员轻微伤。他的一审律师谢有明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发表了一系列对当事人不利的观点,让稍具法律常识的人也瞠目结舌:比如说杨佳精神正常,法律意识强,“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而这些言论,甚至是在他还没有接触案卷资料的情况下就公开发表的,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中要求律师审慎评论的义务。连本案的检察官都认为,作为律师发表这样的言论很不恰当。许多律师同行也对谢律师的做法提出质疑,因为这些言论可能导致“有罪推定”或者“罪重推定”。
另外,律师的公开言论还可能泄露自己的底牌,包括辩护策略。辩护人发动旨在影响即将到来的审判的媒体宣传活动,难免会暴露自己的辩护策略。敏感的检方完全可以根据律师的言论推知律师的底牌,心里有底的律师往往是不会在庭审前过于高调频频爆料的。
对于司法公正,前文已述,媒体报道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并且监督政府权力。但广泛的新闻报道范围会使得陪审员和法官难以保持公正,一旦先入为主,就难以将其判断仅建立在庭审所展示的证据之上。在陪审团审的国家,挑选陪审员,尤其是否决那些事先受过媒体影响的陪审员,是个耗资费力巨大的程序,结果常常使得被告人不得不在另一个辖区受审。如1994年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举国上下的普通民众对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密切关注,全美电视网对其进行了全程的跟踪采访,而十二名陪审员和十几名候补陪审员不得不被封闭隔离达半年之久,直到案件审结之后才与外界接触。1996年,美国对俄克拉荷马市爆炸案的嫌疑犯蒂莫西?麦克维和特里?尼可斯的审判就从俄克拉荷马市转移到丹佛市。虽说全美媒体都对俄市爆炸案作了大幅度的报道,但法官认为案发地媒体的报道更直接地牵涉到受害者,因此易地也许可以避免陪审员以个人的感情代替法律。
而在《波士顿法律》里提到的一个轰动案例,控辩双方都大打媒体牌,结果控方发现陪审员全都或多或少受到了辩方的影响。控方指责辩护律师不当宣传,法官指出真正的原因是辩护方的媒体公关做得更为出色。结果这个案件只好以辩诉交易结案。
有人说公众注定就是盲从和跟随的命运,在媒体的宣传攻势下,从情感层面上讲,公众很难摆正位置,并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且公众所知也有限,仅凭媒体公开的一些信息,可能会产生情绪化的反应,导致片面错误的认识,非但不能监督司法,反而招致对司法的抵触,那么,在群情愤激下,法院是否屈从于社会舆论压力?在媒体和网络的强大力量之下,是否有新闻审判之嫌?这样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也是一种打击。诸公也不可忘记勒庞在《乌合之众》里对个人融入群体后的情绪化和低智化的描述。
因此,在前面提及的许霆案中,已经有法学专家提出质疑:作为辩护律师,你们是否已经倾向于不通过司法途径,而更倾向于通过媒体和网络来解决法律问题?而如此剑走偏锋的策略,即使对个案有好处,是否对法律和公正本身是一种伤害呢?
渴望了解真相的观众翘首期待,媒体如何报道?律师如何宣传?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没有成规,确实让人颇费思量。作为一名律师,在面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时,应当如何拿捏自己的言行避免导致争议?我国法制未有完整规范,试看美国律师伦理中就律师之于媒体的行为准则。
出处:陈碧著《谁为律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