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条件,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9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还是党史上的第一次。
在同一天,因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对周永康立案审查。刮骨去腐,刑无上限,这意味着“刑不上大夫”的法治死角并不存在。
梳理十八大以来的重要节点,“依法治国”贯穿其中。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而此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可以这样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须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须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更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也得以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更加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距离。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信访不信法的情况时常发生。
可以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依法治国,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来引领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更加要求各项改革举措的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和协调性,偏离法治轨道的做法,必然会遭到社会各界的诟病指责,也必然会使改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遭受到严峻挑战和普遍怀疑,自然也会加大改革的风险与阻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明确,改革与创新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同时,法治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改革的需要。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引领改革,是构建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义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做到:
首先,要把握好改革进程与法治进程的同步性和互动性,将改革决策与法律的立、改、废结合起来。对于滞后于社会发展、阻挠改革进程的陈旧之法要做到及时废止,为改革扫清道路。对于已经被实践验证的成功的改革经验与成果也要及时通过创制新法确定下来。
其次,改革要尽量避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直接冲突。如果确实要突破或变通法律规定,应事先获得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或专门授权,以便为改革争取合法的依据。
再次,对于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对于打着改革的大旗破坏法治的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和阻止。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违法做法,要通过司法途径判决其行为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依法治国,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何,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要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治责任。领导干部要带头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唯有他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才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示范和感化作用。唯有他们事先正己,用行动作出表率,才能将依法治国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具体行为中去,才能对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起到滴水穿石之效。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很重要的一点是,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这样才能强有力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