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按照惯例,思想理论界理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会议的成功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然而很遗憾,思想理论界近期对依法治国的研究宣传似乎并不热心。相反,倒是有权威人士重提阶级斗争的宏文惊动天下。此时此地,重提阶级斗争,是有利于依法治国呢,还是以专政压倒法治?在笔者看来,其实际效果只能是后者而不可能是前者。
传统的阶级划分,是以人们的经济状况为基础。比如,新中国建立初期,土地改革时农村划分阶级,就是以拥有土地及收入多寡,按一定标准划分为雇农、贫农、下中农、上中农、富农、地主。如果套用这一方式,今天人们的收入状况千差万别,贫富差距也很显著,经济上的确形成了不同的阶(梯)级(有的专家也采用阶层的概念)。但是,有阶级的存在,并不表明只有阶级斗争才是处理阶级关系的唯一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包括阶级矛盾),只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进行处理和调节。比如,为了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一方面,通过立法,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包括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等方式,控制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通过国家调控使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所谓合理,就是既要允许有差距,没有差距就没有激励机制,形成大锅饭养懒汉;又不能使差距过分悬殊,差距悬殊将不利于调动大多数人的劳动积极性。
与法治的方式相反,强调阶级斗争的人,主张的却是专政。按照列宁的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列宁:《无产阶级专政和叛徒考茨基》)。如果说,一个革命党在夺取政权之初,为了巩固新生政权,需要以专政手段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反抗,因而专政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以后,仍然崇拜专政,无法无天,这样做的结果,十年“文化大革命”已经做出了验证。在今天,如果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大约只有两类方式:一类是鼓动穷人抢夺富人的财富;一类是国家出面以专政的手段劫富济贫。果真如此的话,那就必然会全盘否定改革开放,重新回到毛泽东时代一大二公、普遍贫穷的境地。
近年来中国法治的倒退,就思想根源来说,就是主事者奉行专政思维,而反对法治思维。要搞专政,当然要有专政主体,这就是掌握国家机器的当权者。那么,谁是专政对象呢?那就是当权者瞧着不顺眼的人(至于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历朝历代都是法律惩治的对象,似乎并非专政论者特别关注的对象)。当权者要搞拆迁,钉子户就是专政对象;当权者要维稳,上访户就是专政对象,如此等等。当然,如此专政毕竟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现在有人打出阶级斗争的大旗,正是要给这样的专政提供理论根据。你若是穷人,那么你与当权者过不去,就是为了私利受国内外敌对势力收买利用;你若是富人,那你本身就是资产阶级,理当实行专政。如此一来,事情就好办得多,甚至不需要在法庭上打口舌官司,一顶政治帽子就可以置你于死地。只要认定你是专政对象,干脆连法律的外衣也可以弃之于地,便可以大获全胜,这是何等简洁明快!
历史的经验已经表明,阶级斗争是造反的理论,而不是执政的理论。造反需要发动群众,这就离不开制造阶级仇恨。执政需要的是依法治国,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矛盾和纠纷。四中全会确定依法治国主题,可以说是抓住了治国理政的牛鼻子,是推进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依法治国要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这就使得某些信奉和尚打伞的大人先生们心里难受。不过,依法治国毕竟写入了宪法,正面反对并非明智之举。于是,借道阶级斗争,引出加强专政的主题来,这就动摇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根基。对于这一企图,善良的人们不可不察。
(201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