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从“首先要”提升为“首先是”。虽然是一字之差,“要”和“是”却反映了最高决策层对“依宪治国”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所具有的价值认识上的“飞跃”:“是”已经明确肯定“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事项,是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而“要”只是表示了一种“希望”和“应该”,是一种对理想目标的价值追求。
“依法治国”一词的核心在于一个“法”字,而“依宪治国”最突出的中心词是“宪”。“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化成“法”与“宪”的关系。广义上的“法”包含了“宪法”,狭义上的“法”只是指根据宪法制定和产生的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从广义上的“法”来看,由于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因此,“依法治国”中的“法”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如果“宪法”不能成为治国的“依据”,那么,依据广义上的“法”来实行“依法治国”就可能出现“法出多门”、“政出多门”的弊端,继而妨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从狭义上的“法”来看,如果“依法治国”中的“法”只是指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很显然是存在缺陷的,必须要将“依宪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只讲“依法治国”,不讲“依宪治国”,那么,就无法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系统的贯彻和落实,法制的统一性就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所以,从理论上看,不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依法治国”中的“法”的含义,都不可能脱离“依宪治国”。
由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前提,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保证一国法制统一性的制度基础,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因此,旗帜鲜明地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的大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想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这个历史潮流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不可阻挡的。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指路明灯,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更加珍惜、爱护,落实到制度建设和具体的行动上,才能不辜负我们这个时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莫纪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