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母法”和根本大法,是法之统帅,是整个法律体系获得权威与效力的最终源泉。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大家庭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如果宪法权威缺失或遭受严重冲击、宪法规定无法兑现,必然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与推行,整个法治大厦将失去根基,法治国家将会沦为美好的空想。这就是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起草说明中鲜明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法治重在“宪法之治”。如果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那么宪法就是治国之基石。宪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制度依托。有人形象地把宪法比喻为“国家组织大法”“国家资格证书”“政府开张营业的许可证”。究其深意,宪法的价值与意义首先在于“限权”,即把公权力关进国家最高法律权威铸就的制度之笼,借此来保证国家各项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宪法的另一重大意义在于“保民”,即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规定人民民主的最高法律形式。这正如列宁所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宪法权威代表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和人民的权威。任何人都无权损害和破坏宪法的权威。只有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突出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中的地位和权威,重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为了维护宪法权威,将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一步加强违宪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违宪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将使得宪法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的力量,拥有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有位法学家曾经说,“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其言所示,宪法获得权威的关键在于党的坚定决心与坚强捍卫,维护宪法权威的最直接责任者就是各级党政机关。四中全会对“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庄严承诺,已表明党对现代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对社会期待与愿望的积极回应,以及对自身所肩负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深刻醒悟。在依宪执政的目标之下,党要善于通过宪法实现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要善于在宪法框架之内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和主张。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制度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唯有人民尊重和热爱宪法,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我们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依宪治国。
四中全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些生动的宪法精神实践仪式,将让广大民众认识到宪法不是身外之物,宪法就在自己身边,宪法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也让国家公职人员深刻感受到宪法的神圣与庄严,时刻对公民权利保持一种敬畏与克制之情。一言以蔽之,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关乎整个国家法治的权威与尊严。宪法的命运与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紧紧相连。宪法兴,则法治兴;宪法昌,则国运昌。唯有宪法精神真正渗入民众与官员的内心,我们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