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复旦投毒案”二审,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一些知识分子在废除死刑上的激进态度与社会大众“杀人偿命”的朴素情感形成激烈的冲突。坦率地说,对于困难重重的中国法治进程而言,这种冲突并非好事。就当前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以及传统的文化背景而言,中国社会还不到废除死刑的时候。
死刑的存废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它是不同社会由于其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以及所处的不同情境而产生的特殊结果。西欧对于死刑的废除,很大程度上由于其独特的基督教文明。在基督教看来,人的生命由上帝赋予,自然不应由世俗权力所剥夺。人的生死由上帝审判,因此不必非要在人世间寻求复仇与报应。这种根深蒂固的信仰,其实是欧洲诸国废除死刑的核心要素。这也是目前废除死刑的大多为基督教国家的原因。值得指出的是,废除死刑之所以成为欧洲的潮流,除了文化上易于接受的原因之外,欧盟的扩张也是重要的原因。一些国家为了能够加入欧盟或是提升与欧盟的关系,被迫废除了死刑。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就是土耳其。
死刑存废与否并不必然代表社会文明程度的低或高。以美国为例,在废除死刑的16个州里,恰恰是比较落后、蛮荒的威斯康星、密歇根、阿拉斯加这些州先废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最高的纽约是在2007年才废除死刑,比威斯康星整整晚了154年。有死刑并不意味着滥杀,没有死刑而代之以无假释的终身监禁,也未必不是“生不如死”的残酷。中国社会的死刑较多的确是个问题,但这完全可以通过少杀、慎杀甚至尽量不杀(死缓)来解决,而不必一概而论地废除死刑。如果我们不去刻意夸大网上的一些偏激言论,就会发现,大多数人绝不是嗜血的野蛮复仇者,他们通常只是要求对令人发指的残酷罪犯施以死刑。
平心而论,主张废除死刑的大多数理由未必没有道理,比如,死刑的威慑作用其实有限、死刑让冤案难以平反、死刑在本质上是血腥的复仇等。但问题在于,我们如何面对法律人与民众的分歧。理论上,法律人不应向任何人让步,不论他是国王还是平民,法律人永远只应忠诚于法律、忠诚于理性,但是中国的法律之路是复杂的,大多数人还对法律将信将疑,还对情、理、法的关系梳理不清。这个时候,一方面当然要教育民众,另一方面也需要争取他们。
在一个法治刚刚起步的国家,与民众情绪相抵触的法律,很难获得认同。法治在本质上不是依赖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暴力来实现的,它的权威来自于社会的认同。尼克松不是输给了法律,是输给了白宫外支持法律的民众。我个人非常希望有一天,中国废除死刑,但在大多数人都不认同的时候,这很难短期内成为现实。你可以说这是民众的偏见,这是民众的情绪,可在法治起步的阶段,争取民众的认同是法律人最大的任务。法律是人民对秩序、安全、自由等诸多问题的权衡,法治不是知识分子敲打键盘就可以实现的,它无法离开人民。在民意面前,只要不是重大的、根本性的原则,一切都可以商量,也应该可以商量。中国的法治不能没有理想主义,有理想才能有方向,但中国的法治也必须有现实主义,唯有脚踏实地才能奔向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