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全球化是指法律开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传播、流动。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科技和经济的全球化密不可分。
一、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
无论人们对“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概念如何表示怀疑,都不得不承认,在全球化背景下所出现的许多问题,无法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得到有效解决,必须从全球的视角予以考虑。实际上,当代世界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领域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它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项国际公约。《联合国宪章》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主要被视为政治宣言。为适应全球治理的新要求,联合国制裁机制得到了强化,因而它开始具有了法律的性质。伴随着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理念和制度的强化,它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一道构成了国际法治的基本构架,具有了“准世界宪法”的性质,违犯它们不仅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而且会受到联合国的经济乃至军事的制裁。
2.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开始变成了强制性规范。近几十年来,国际条约的数量迅速增加,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涉及经济、政治、人权、环境、海洋、外空等,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趋具体。另外,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强行规范高于一般规范,由此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地位得到了确立;一个国家不能以其没有参加某一条约而作为拒绝遵守该条约中强行规范的理由。如果说这些国际法中的强行规范在冷战时期尚无法获得实际的效力,那么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保障这些强行规范施行的国际环境开始形成。
3.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冷战结束后,安理会的地位明显加强,在许多重大国际问题上开始取得一致,由此采取行动的力量大为增强。同时,国际法院的作用也在强化,在审理国际案件方面比以前更有作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的生效,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该法院的管辖范围以加入该规约为前提条件。有权启动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的可以是缔约国,也可以是安理会。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可自动启动审判程序,即检察官启动。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可跨越主权国家的界域对某些犯罪行为实行自动管辖。
二、全球法律的地方化
全球法律的地方化主要是指,联合国、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层面的法律被各国全部或部分承认或接受,通过这种承认或接受,全球性的法律成为各国法律的组成部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人权领域中,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许多标准人权文件。其中最重要的人权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文件除了规定一般权利和自由,其中《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七种不得克减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免受奴役权,人格权,不因债务而受监禁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以及不受溯及既往的法律惩罚之权。这些权利对于主权的绝对性构成了实质性限制。据此,任何缔约国的法律与之相抵触,必须进行修改;任何缔约国不得侵犯或剥夺这些权利,否则就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乃至联合国的制裁。
2.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协议调整自己的法律制度,例如取消内部行政规定、修改知识产权保护法、改革司法制度等。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援助时,常常附有条件要求受援国改革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它们突出强调善治或良政原则,要求有关国家在国内实行法治、扩大公民参与范围、行政管理透明公开、负责、廉洁和公正等;在国际事务上决策透明、广泛参与、信息畅通、高效管理以及健全财政制度等。
三、地方法律的全球化
地方法律的全球化主要是指原本是地方性的法律,经由某种途径被全球化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新商人法穿越国家领土。早在中世纪后期,伴随着商业的复兴,西欧就出现了跨国的商人法。至20世纪后期,跨国商事活动迅速增加,而主权国家的法律不适合规范跨国企业的商事活动,国家的和国际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不便于跨国商事纠纷的解决。因此,跨国企业便在商业实践中形成了新商人法。这种新商人法有别于国家法和国际法,是一种“自我合法化”的法律,它不依赖国家或国际的法律和传统的法院,是一种“自我繁衍”和“自我发展”的法律制度。新商人法的有效性不是来自国家或国际权威,而是来自商人的合同。它创设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仲裁员的最终裁决比法院判决更易于得到执行。有人把这种解决纠纷机制称做国际性私人化司法。
2.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法律与发展”项目推销西方的法律。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就开展了法律与发展项目,其主要目的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法律。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发起了新的法律与发展项目,在1993B1998年间,美国不惜巨资,资助184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新一轮法律与发展项目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施的,美国试图通过法律输出占领世界法律市场,并通过推广美国法的试验进而实现世界法律的美国化。这些项目尽管没有取得完全的成功,但毕竟影响了许多拉美受援国法律发展的方向和法律改革的进程。这值得我们深思并提出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