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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中国法学院的社会科学:前景何在?

   精英法学院之所以精英,就在于它的追求不仅仅是司法上的,还要影响这个国家的政策和立法,甚至前进的方向。因此,有立法追求的精英法学院,最有可能也必定强化包括法律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

   《新发现》(Science & Vie)中文版2009年第6期发表了一篇有趣的科普文章,讨论的是大脑成像技术对于法官审判的影响。这暗示神经科学在法律活动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种作用甚至会替代法学的作用。果真如此,法学所建构出来的逻辑推理和解释体系,还有多大的价值?

   挑战法学的社会科学

   挑战法学的不仅仅是自然科学,还包括社会科学。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在分析法律现象时,要比法学更有解释力,这自然也让法学的存在价值受到质疑。法学并非对此视而不见,而是采取了“负隅顽抗”的态度,那就是进一步强化法学的自主性地位,“纯洁”队伍。如果不能迎战社会科学,至少可以在法学院消极排斥社会科学研究。这似乎部分解释了在中国法学院,为什么社会科学研究难成气候。法条主义必定也必须压制社会科学主义,这样才能确保法学的自主性,培养自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问题是,法学院的作用不仅仅是进行法律职业教育,法学院的法学者还承担着立法的功能,法学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家政策制定特别是立法制定的活动当中。尽管法学者擅长对法律制度进行理性设计,但立法并不仅仅是理性设计法律条文,还必须考虑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特别是法律的后果。

   法学并不能帮助准确预测法律的后果。这意味着,一个好的法学者未必能成为好的立法者,甚至会成为糟糕的立法者。中国的立法进程其实已经能够说明,法学者尽管在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负面作用也不小。而且,很多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经济学者往往比法学者发挥更大的作用。

   如果我们的法学院研究还强调立法功能的一面,那么就必须将社会科学引入到法学,准确预测法律的后果。只有采取“为我所用”的态度,这样才能增强法学的知识竞争力。将社会科学引入到法学,并不必然意味着让具有社会科学背景的研究者进入法学院。这并不可行。因为他们的首选其实是相应的社会科学院系,比如社会学人类学系、经济学系。即使是他们有心进法学院法学院可能也未必留出进人指标,因为最需要的可能还是法学各专业师资,以增强学科建设。即使是他们辗转进了法学院,可能最先开或最需要他们开的,还是法学各专业主干课程。因此,现在更常见的情形是,在法学院有法学背景的研究者,通过主动学习社会科学,将其引入到法律现象的分析当中去。但这也导致由于法学者缺少社会科学专业训练,使得法学院的社会科学研究,在整体上还不如主流法学研究对法律现象更有说服力,进一步加剧了法学院的社会科学研究难成气候。

   为什么缺乏问题意识

   苏力、强世功认为缺乏“问题意识”是导致法学院的社会科学研究难成气候的重要原因。但为什么缺乏“问题意识”?我认为是法学院的社会科学研究缺乏知识传统。法学院的社会科学包括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人类学、法律与政治学等等,涉及面太广。其结果往往是什么知识都涉及,但什么知识都运用得不深,弱化了法律社会科学研究的解释力。因此要有“问题意识”,首先要进入知识传统。目前还没有形成法律社会科学知识传统,但已有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因此如果深入一个特定领域的知识传统进行研究,那么“问题意识”也更容易彰显出来。

   所以,集中优势力量于一个特定领域,这将是法学院的社会科学研究走出困境的突破方向。就整体而不是个人偏好而言,这一特定领域在现有条件下,不是法律社会学,也不是法律人类学,而是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擅长解释因果关系,分析法律的后果,其对政策和立法制定的影响力,要远远超过其他法律社会科学。美国法学院的研究在整体上已经法律经济学化,是最好的参照。为增强法学院的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力,研究者除了要引入法律经济学之外,还必须学好一门以上的部门法,而不仅仅是法理学,这样才能够大大推进法学院的社会科学研究。

   但包括法律经济学在内的法律社会科学研究,并不可能在中国法学院全面铺开,而更可能出现在精英法学院。就像圣约翰大学法学院 Brian Z. Tamanaha 教授曾分析为什么跨学科研究对大多数法学院可能是个坏主意,因为大多数法学院首先强调的还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以司法为追求的,案例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训练更为急迫。精英法学院之所以精英,就在于它的追求不仅仅是司法上的,还要影响这个国家的政策和立法,甚至前进的方向。因此,有立法追求的精英法学院,最有可能也必定强化包括法律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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