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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竹盛:司法改革要改掉三种坏法官

   去年底,上海法官邹碧华因病猝死,民间和法律业界一片惋惜之声。一些人认为邹碧华“可能是最接近偶像法官的人”,但作为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的功绩主要是领导司法改革和法院事务,而不是从事法官的“本行”——审判。因此他大概堪称“法院的好官”,却很难说是一个地道的好法官

   没有好的法官就没有好的法治。法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任何法治系统的核心位置,都站立着法官法官是法治系统中最重要的操作者,因此要建设法治中国,便要有中国好法官

   在法治状态良好的国家,法官普遍受到民众的尊敬。这种“待遇”对当前中国的法官来说,显然太过于奢侈了。更为尴尬的是,即便要从中国的法官群体中找出受到普遍尊敬的个例来,恐怕也比较困难。假如在中国的大街上找些普通人,像央视采访“你幸福吗”一样,问他们眼中是否有偶像法官,大概绝大多数人会回答“没有”。即使在法官同行眼中,当今法官也难有可担当“偶像法官”一任的人物。此前就有媒体采访过一些法官,问他们心目中是否有一个法官偶像,通常的回答都是“不知道”。

   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启动了,一些大刀阔斧的举措也开始在实践中进行检验。改革的主要关注面集中在机构和制度面上,试图通过对机构和制度的改造,实现法官在身份、职能和素质上的转变,也就是产生更多的好法官。但是改革一旦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便很有可能脱离这个目标,异化成“为了改革而改革”——新机构中和新制度下,踊跃着的依然是“旧法官”。这种情况用俗语表述就是“新瓶装老酒”,用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中的一个重要思想来表达就是“天翻地覆的大革命之后,旧制度的幽灵还在游荡”。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改革后果,我们可以用一种“以法官为本”的视角来看待司法改革——有利于培养好法官的改革就是好的改革,不利于好法官涌现的改革则要警惕。这种视角有助于我们拨开令人眼花缭乱的诸多制度与机构的变革,直指问题的核心。

   那么什么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如何判断一项改革措施是否有利于培养好法官?

   由于各种原因,大家对什么样的法官是好法官存在争议,中国尚未建立好法官的统一标准,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不同体制下和不同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下的人们对好法官也有各自的认同。为了避免这些争议,或许可以用逆向思维来规避问题——不谈好法官,只谈坏法官。相应的,我们判断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准也由“好法官是否增多了”调整为“坏法官是否减少了”。

   简单而言,大家应该都认同的坏法官有三种:懒法官、笨法官和黑法官

   懒法官问题在法治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前不久非洲国家津巴布韦首席大法官痛斥首都高院的一些法官太懒,一年只办了几件案子,强调要解决“懒法官”问题。美国一些州制定了“懒法官条款”,律师发现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的,可以投诉和起诉,但是相关个案寥寥无几。

   笨法官同样也是法治起步阶段的普遍问题。由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尚不发达,还无法大量培养出具备良好法律技能、法律思维和生活阅历的法律人才。再加上法官选拔制度往往不是从全体法律人中选择最优秀的,因此法官的业务能力往往令人堪忧。笨法官的大量存在,会导致司法判决缺少说服力,使公众对司法丧失信心。

   对公众来说,最痛恨的莫过于黑法官。黑法官指受到权力和利益的影响,枉法裁判的法官。习近平曾告诫领导干部,“不要用党的领导作为干涉司法的挡箭牌”,一些黑法官也可能用党的领导作为枉法裁判的挡箭牌。

   三种坏法官的成因不尽相同,尽管相互关联,但各有各的症结。中国司法改革的成效取决于能否减少乃至根除这三类坏法官。值得警惕的是,这三类坏法官并不能只依靠法院和法官独立履行职能的改革来根除。在一些司法独立水平较好的国家,例如印度尼西亚、印度和津巴布韦,这三类法官依然普遍存在,导致司法系统溃烂,对法治造成重大创伤。

   本文原载《南方都市报》专栏,刊出版本中,原文“在一些司法独立水平较高的国家,例如印度尼西亚、印度和津巴布韦……”一句中“司法独立水平”被修改为“法治水平”。这是编辑的“技术”处理,可以理解,但修改后,文意有巨大出入,因为司法独立水平不等于法治水平,而实际上这三国的总体法治水平并不是太好。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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