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没有法治意识,就没有法治国家。要把法治国家建设纲领和蓝图变为人民生活现实,必须举全党之力、全民之力,万众一心、共同努力。为此,需要领导干部带头,在全社会树立崇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意识。
我们党之所以提出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民主政治实践提出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讲民主和法制、民主和法治,就会引用邓小平同志的一句名言:“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讲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来自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实践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这一论断,指出了今天的人民民主是用社会主义法律和制度来体现并保障实现的民主。这里讲的“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强调了反映人民意志的制度和法律的权威性。这两个“不因”是后来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由来,是我们今天讲的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的体现。
我们今天之所以强调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因为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问题,正说明法治意识还没有在全社会广泛地、牢固地树立起来。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明确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这些落到实处,就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就要充分认识法治意识对于法治国家的意义: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之魂。
从理论上讲,法治意识来自民主政治实践,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人们社会实践的行动指南。在民主政治实践中,有什么样的法治意识,就有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法治意识普及到什么程度,法治国家就有可能推进到什么程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之魂。
从实践上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啃硬骨头”的改革,而其最艰难也是最重要之点,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我国在历史上长期是一个宗法社会,重视建立在血缘和宗亲关系上的礼制,法也是主要用来维护宗法等级的法制。经过我们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30多年的改革开放,传统的宗法社会虽然从政治和社会制度上被摧毁了,但在许多人的思想深处依然残存,并不时干扰和阻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推进。我们今天致力于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追求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价值目标,以维护全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价值取向,以崇尚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价值准则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通俗地说,就是要把一个看家长眼色做事、唯长官意志为重的社会改造成为一个依法办事、遵法信法的法治社会。这就特别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崇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意识。这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无疑也是一场极其深刻的思想革命。
在今天,要确立法治意识这一法治国家之魂,必须处理好法治意识与法律自觉、法治意识与党的领导原则的关系。
法治意识与法律自觉的关系。一个国家是否已经成为法治国家,不仅要看这个国家是否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看这个国家是否坚持依法办事。也就是说,法治意识内在地包含了法律自觉。毛泽东同志说过,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一个国家有没有形成法治意识,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看这个国家的人民是否已经把法律转化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法律自觉。有了这样的法律自觉,就能够排除万难,一步一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意识与党的领导原则的关系。习近平同志说得非常明确:“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今天推进依法治国,依然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去完成。我们从不讳言党在法治问题上犯过错误,但是党自觉地从中汲取教训,提出党不仅要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体现。所以,在法治实践中决不能把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在思想上也必须把法治意识与党的领导原则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阐述“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这一问题的时候,从“全民”和“领导干部”两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而领导干部能不能真正树立法治意识,又关系到全社会能不能树立法治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再次强调,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由此可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那么,领导干部如何率先垂范?
从思想上深刻认识依法治国是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治包括圣人治国、贤人治国都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只有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之道。因此,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从行动上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更严。需要明确的是,广大党员干部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双重规范和制约的。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因此,树立法治意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既是一个尊重国家法律的问题,也是一个遵守党内法规的问题,更要严于律己。
从领导干部的特点出发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树立法治意识,实质上是一个树立正确权力观的问题。共产党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行动指南,始终坚持权由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对于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唯有敬畏唯有服从,而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凌驾于集中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之上。因此,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就是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作者:中央党校原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