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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没有隐私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我在大学学习民法的时候,还不知道隐私为何物。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当时讨论到了“隐私”这个概念。大家都理解成是阴私,甚至是将其当作贬义词来理解,因为那时大家根本没有隐私的观念。

   恰好在第二年,我受中美法学教育基金会资助,赴美国密歇根大学进修。在出国之前要进行例行的培训,教育部的官员给我们做报告,特别强调说中国人到美国去,总要向别人刨根究底问年龄、工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等,这些问题美国人听到都很厌烦,因为这实际上有可能侵害他们的隐私。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开始意识到原来隐私并非阴私,它还是个人私生活自由的一种体现。我在美国学习后,就对隐私这个概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结果发现,隐私权这个概念确实是美国人的一大发明。这一概念是沃伦(Wall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在其1890年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最早提出的,现在它不仅仅是普通法上的权利,甚至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这个词不仅仅是在官员口中常常出现,在普通民众心目中也根深蒂固。比如说,在美国,未经许可不能进入他人办公室,否则可能侵害了他人隐私。更不要说私闯民宅,因为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物权,更是侵害了他人的空间隐私。我记得当时在密歇根学习时,美国曾经发生一个故事,一个外国人有可能想问路,敲一户人家的门,半天没人回应,后来其推门进入,结果被户主开枪打死。但后来据说被告也被无罪释放,原因是受害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tresspass)。

   隐私是自由的重要内容。按照很多美国学者的看法,美国关于隐私权价值理念,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的。他们认为这是美国的一个基本价值理念。美国在建国以前,就有一批被认为是清教徒的人认为,英国过于腐败,太奢侈了,他们来到美国,要谋求一种新的生活。这些人被称为保守的清教徒。现在这股力量在美国仍然是很强大的。但是这些人在建国以前一直受到英国人的压迫,所以他们以自由作为其追求目标。这种理念对美国隐私权的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影响。美国的隐私和欧洲大陆隐私概念的区别究竟在哪里?耶鲁大学一位教授叫惠特曼(Whitman),他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比较两者的区别,二者实际上的区别在于,美国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而欧洲人的隐私权观念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欧洲人在民法上为什么那么强调隐私呢?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但是美国人不是这样认为的,美国人认为保护隐私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从沃伦和布兰代斯谈独处权可以看出,他们认为独处是自由的一个基本范畴,后来隐私的内涵发展为私生活的自由、自主,强调的都是以自由为隐私的基础。欧洲为什么会以人格尊严为隐私权观念的基础呢?据惠特曼的考证,这主要因为在二战期间人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践踏。因此当战后在反思纳粹统治的悲剧的时候,人们普遍认为应当恢复的是人格尊严,建立隐私权的概念。因为这两种价值理念的区别,所以产生了美国的隐私权和欧洲的隐私权的巨大区别,实践的做法差别也非常大。其实在两大法系中,隐私权作为重要的人身权利,其本质就是要维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现在隐私的概念已经风靡一时,对隐私的保护成为法律上具有普遍共识性的问题。但是对隐私的限制和侵害,也在日益加剧。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例如针孔摄像机、远程摄像机、微型录音设备、微型窃听器、高倍望远镜、卫星定位技术的出现,过去科幻小说中所言的在苍蝇上捆绑录音、录像设备的技术在今天已成为现实,个人隐私无处遁身,并正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上搜集、储存个人的信息资料变得极为容易。而且,一旦将个人的信息资料予以传播,受众将是无限的,其所引发的后果也是任何纸质媒体无法比拟的。美国迈阿密大学福禄姆金(Froomkin)教授撰写了《隐私之死The Death of Privacy》一文,他该文中说,日常的信息资料的搜集、在公共场所的自动监视的增加、对面部特征的技术辨认、电话窃听、汽车跟踪、卫星定位监视、工作场所的监控、互联网上的跟踪、在电脑硬件上装置监控设施、红外线扫描、远距离拍照、透过身体的扫描等,这些现代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人们无处藏身,他感叹“隐私已经死亡”,因此呼吁法律要进一步加强对隐私的保护。我想这可能是高科技带来的一个副作用。这也说明了隐私在现代为什么社会这么重要。可见,这不仅是美国社会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未来所要面对的一个新的挑战。

   没有隐私就没有真正的自由,这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已经进入到工业社会或曰陌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是没有所谓的隐私的,就像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说的,一个人对邻居家的老母鸡一天下几只蛋都很熟悉,小孩子都是邻居看着长大的,无所谓隐私的问题。但是在一个工业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中,人们居住在高楼大厦之中,邻居之间可能完全不熟悉,没有什么交流,住在对面的两户人家,生活数十年也不知道对方姓名,这就提供了隐私权存在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陌生人社会,隐私的观念强烈而普遍。我们可以举如下事例说明隐私的重要性。

   一是私生活安宁。每个人都享有幸福生活的权利,而幸福的生活首先要求过上安宁的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打扰。如果非法侵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不仅损害他人的健康,而且也会涉及到对他人隐私的侵犯。例如,非法跟踪、电话骚扰、半夜敲门等。在实践中,性骚扰的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这实际上就是构成了对他人私生活安宁的侵害,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二是通讯隐私。在一个信息社会中,人们的信息往来频繁,几乎每个成年人都有一部甚至多部手机,全球的手机数量已经远远超出了人口数量,许多人每天手机通话甚至长达数小时,但是现代技术又使得窃听、拦截手段极为发达,一旦手机通话被非法监听,就会使得人们处于一种受监视的状态,自由也就无从保障。英国畅销小报《世界新闻报》曾雇人侵入一名遭杀害女孩电话的语音信箱,并删除部分信息,妨碍警方对女孩失踪案的调查,构成对受害人隐私的重大侵害。该丑闻震惊世界。

   三是互联网上交往隐私。互联网给我们带来极大的方便,现代社会中国五亿多网民,很多网民经常在网上进行各种形式的交往,通过网络交友聊天、恋爱等,互诉情感,这些通信记录一旦被人窃取,也会对个人的隐私造成侵害。更何况,如果在网上擅自发布他人裸照,披露他人隐私,影响后果难以想象。

   四是住宅隐私。过去在农村,邻人串门、互相往来司空见惯,而在城市生活中,住宅隐私极为重要,住宅甚至是个人的核心隐私。私闯民宅不仅侵害了个人的物权,更有可能侵害了个人的住宅隐私。因为没有住宅隐私,个人也就没有人身的安全,其自由也就没有寄托的场所。我国曾经发生过民警未经许可进入他人民宅搜查黄碟的案件,该行为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的住宅隐私

   五是工作场所和生活的隐私。在工作场所设置探头、非法监控等,都是对我们隐私的威胁,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便。例如,某学校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反装猫眼,未经学生允许而监视其行为,可能对学生的正常生活构成一定的妨害和干扰,这也构成了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六是个人私人生活秘密。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私人生活秘密的范围越来越宽泛。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基因隐私、家庭隐私、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以及其他有关个人私人生活的隐私等内容,此外,自然人的交友范围、消费偏好、住址、住宅、电话、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这些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更不能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否则即构成对他人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侵害。

   现代社会越发展,隐私范围越来越扩张。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从一个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发展,个人隐私越来越重要。有人概括现代社会的重要特点是,对政府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应不断强化。尤其是随着高科技、互联网的发展,其给人类带来交往上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隐私是一个人自由的重要领域,可以说,没有隐私就没有真正的自由。人们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但个人的生活安宁和自由是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生活越安宁,社会也才越有秩序,人与人之间和睦共处的状态才可能得以形成。隐私要求尊重每一个人私人生活的安宁,私生活不受到他人的非法打扰,而个人享有安宁的私生活,不仅是个人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秩序的当然要求。通过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其实就是要尊重他人生活方式,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打扰他人的私人生活,以形成和睦友好的人际关系。

   此外,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确定国家公权力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界限。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日益强大,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干涉日益增强。而个人隐私又非常脆弱,很容易遭受来自政府公权力的侵害。所以,必须要对国家的公权力予以一定的限制,而法律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确定个人隐私的界限有助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在我国,培养人们的隐私观念,要求政府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充分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搜集、公开他人的隐私,禁止对他人进行非法跟踪、搜查等,这有助于区分政府和个人之间的行为界限,为政府依法行政确定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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