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学研究,长期屈身于借鉴法治先行国家,深陷迻译处境,自不待言。无论是甫告终结的大规模立法时期,还是如今的“后大规模立法时期”,此等情形皆无丕变。其实,早在1947年,我国现代著名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就曾指出:“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这个生动的描述仍适合于今日中国法学研究的整幅图景,就连当下的宪法学研究,都存在“规范原理上的买办主义”,或者说“次殖民地主义”。
本来,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在国与国之间的移植,在历史上并不乏先例,且存在令人惊奇的规则性。法国人借鉴意大利的,德国人借鉴法国的,日本人借鉴德国的,韩国等借鉴日本的,几乎成为成功的跨国移植的历史脉络,并为比较法研究赋予了学科意义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想象。但无需赘言,成功的法制与法学的移植,往往应立足于继受国的主体立场。在这一问题上,尽管“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这些用语往往成为经常被用于拒绝任何借鉴的概念装置,但我们还要冒险地指出:一旦脱离了本国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法学研究确实将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在“后大规模立法时期”,我们的法学研究同样亦应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
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这个时期将是法律解释兴盛的时期,晚近各个学科法教学的沛然兴起,正说明了这一点。但法教义学毕竟要以“在历史中形成的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拉伦茨语),为此恰恰是“有祖国的”。另一方面,“后大规模立法时期”不仅意味着是一个法律解释兴盛的时期,同时也是迫切需要法律评价的时期,为此法学研究就进一步需要面对中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