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作出重要部署,这是新一届党中央继把法治确立为治理国家基本方式、把法治中国建设确定为举国上下的奋斗目标、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后,在中国法治建设领域的又一个至为关键的举措,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必将对中国的历史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中全会要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蕴含的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所必需的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作用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依法治国政治方向,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其精义可提炼为以下几个方面。
法治的政治观
法治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存在,实际上,法治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观体现在: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从人民利益出发启动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
法治的目的观
法治是一种目的性活动,是一项目的性事业,但法治本身不是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观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规范权力保护权利。这是所有法治都具有的功能。法治的精义在于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以及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与救济。第二,“四个维护”,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的。第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的。
法治的主体观
每个国家在运用法治之际都必须思考一个问题:我们所缔造的法治,究竟是谁的法治?是君王的法治,是统治阶级的法治,是精英阶层的法治,还是普罗大众的法治?这个问题,也就是法治的主体归属问题,是法治所有问题的总开关和总源头,正是这个问题从根本上决定了千百年来世界各国法治乃至于其国家的不同命运。我们幸运地看到,当代中国的法治,已经不再是哪一个人的法治,也不再是哪一部分人的法治,而是全体人民的法治。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这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的法治。
法治的正义观
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大多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发展路径,也即西方的法治首先蕴含的是形式正义,其后才发展为实质正义。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后发国家,面临着是先形式法治后实质法治,还是直接进行实质法治建设的选择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相对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比较优势,在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要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赋予其实质正义的意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正义观就是以实质正义为目标导向的法治观念,实质正义的内涵既能提升法律的正当性,又能提升立法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实质法治观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是充分发挥形式正义(法律规范等)优势同时又富有实质正义内涵的法治。
法治的系统观
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不仅要求“全面推进”,而且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这是法治系统观的集中体现。法治是一个体系,法治体系是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体。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其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但当某一环节或系统出现了问题,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根据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是统一的有机体,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解决法律实施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强烈关切。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以规范公权力为重点,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切实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管党治党规律,加快形成以党章为根本、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法治的辩证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要求看到法治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德法共治的必要性。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依法治国,并不能说明德治、道德教化就无足轻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同时兼具法治与德治、制度建设与道德教化,并将两者有机统一起来。我国法治建设历来重视二者在国家治理中的结合,其重点是要创新以德配权模式,也即关于权力的来源、性质、使用、安排等领域都应形成一系列有关德治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并以之作为指导执政行为、提高执政能力的标准和尺度。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